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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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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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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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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2007版)》適用于各級軍事主官和指揮機關的參謀人員,希望為具有決策權的指揮人員及其參謀提供一般的法律規則,用以指導海軍海上行動,使之更好地理解上級傳達的命令,更清楚地認識到指揮官在國內法和國際法中的職責,并在法律范圍內履行其使命。

名人/編輯推薦

《美國海上行動法指揮官手冊(2007版)》由美國海軍部海軍作戰部、海軍陸戰隊總部、海岸警衛隊交通運輸部編著。海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前言
第1章海域和空域的法律劃分
1.1 引言
1.2美國的海洋政策
1.3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所反映的國際習慣法中一般的海洋制度
1.3.1 內水
1.3.2領海
1.3.3毗鄰區
1.3.4專屬經濟區
1.3.5公海
1.4領海基線
1.4.1低潮線
1.4.2直線基線
1.4.2.1不穩固的海岸線
1.4.2.2低潮高地
1.4.3海灣和歷史性海灣
1.4.4河口
1.4.5礁石
1.4.6港口設施
1.5國家水域
1.5.1 內水
1.5.2領海
1.5.3島嶼、巖礁和低潮高地
1.5.3.1人工島嶼和近海設施
1.5.3.2停泊場
1.5.4群島水域和群島海道
1.6國際水域
1.6.1毗連區
1.6.2專屬經濟區
1.6.3公海
1.6.4海岸安全區
1.7大陸架
1.8安全區
1.9空域
1.10外層空間
第2章軍艦和軍用飛機的國際地位及航行
2.1主權豁免權
2.1.1主權豁免權的定義
2.1.2沉人海底的軍艦、海軍船舶、軍用航空器和政府航空器
2.2軍艦
2.2.1軍艦的定義
2.2.2軍艦的國際地位
2.2.3船員名單
2.2.4核動力軍艦
2.3其他類型的海軍艦船
2.3.1輔助艦船
2.3.2軍事海運司令部艦船的地位
2.3.3小型船只的地位
2.3.4無人駕駛水面船只的定義
2.3.5無人駕駛潛水器的定義
2.3.6無人駕駛水面船只和潛水器的地位
2.4軍用航空器
2.4.1軍用航空器的定義
2.4.2軍用航空器的國際地位
2.4.3輔助航空器
2.4.4無人駕駛飛機的定義和地位
2.5主權水域航行和飛越
2.5.1 內水
2.5.2領海
2.5.2.1無害通過
2.5.2.2許可限制
2.5.2.3暫時停止無害通過權
2.5.2.4軍艦與無害通過
2.5.2.5無人駕駛水面航行器和無人駕駛潛水器的航行權
2.5.2.6救援進人領海
2.5.3國際海峽
2.5.3.1 位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國際海峽
2.5.3.2沒有完全與領海重疊的國際海峽
2.5.3.3位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沿岸國領海的一部分之間的海峽
2.5.4群島水域
2.5.4.1群島海道通過權
2.5.4.2無害通過
2.6國際水域航行和飛越
2.6.1毗鄰區
2.6.2專屬經濟區
2.6.2.1海洋科學研究
2.6.2.2水文測量和軍事測量
2.6.3公海自由和警戒區
2.6.4安全防衛區的宣布
2.6.5極地
2.6.5.1北極區和南極區
2.6.5.2 1959年《南極條約》
2.6.6無核區
2.7空中航行
2.7.1 國家空域
2.7.1.1 位于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一部分和公海或專屬經濟區的另一部分之間的國際海峽
2.7.1.2群島海上通道
2.7.2國際空域
2.7.2.1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2.7.2.2飛行情報區
2.7.2.3 國際空域中的防空識別區
2.7.3 “天空開放”協定
2.8實施和維護航行權和飛越權及其自由
2.9船舶和航空器航行安全規定
2.9.1 國際規則
2.9.2美國內水航行規章
2.9.3航空器飛行規則
2.10 加強海上和空中安全的軍事協議和合作協定
2.10.1 《美蘇關于預防公海及其上空意外事件的協議》
2.10.2 《美蘇關于防止危險軍事行動的協定》
2.10.3美中海上軍事協商協定
2.11外層空間軍事行動
2.11.1外層空間的定義
2.11.2外層空間法
2.11.2.1外層空間法的基本原則
2.11.2.2 自然天體
2.11.3國際協定
2.11.4搜救和返還宇航員
2.11.5空間物體的回收
第3章海上員財產保護與海事執法
3.1 引言
3.2援救、安全港、封鎖
3.2.1對遇難人員、船只和飛機的援助
3.2.1.1船長的職責
3.2.1.2海軍指揮官職責
3.2.2安全港/無害通過
3.2.3檢疫
3.3庇護與臨時避難
3.3.1 庇護
3.3.1.1美國專屬管轄領域和國際水域
3.3.1.2外國管轄的領土
3.3.1.3驅逐和引渡
3.3.2臨時庇護/終止或引渡
3.3.3誘使他人提出避難或庇護要求
3.3.4對美國公民的保護
3.4迫近或登臨的權利
3.5制止海盜行為
3.5.1美國法律
3.5.2海盜的定義
3.5.2.1犯罪地點
3.5.2.2私人船只飛機
3.5.2.3嘩變和劫持乘客
3.5.3使用海軍制止海盜行為
3.5.3.1捕獲海盜船只和飛機
3.5.3.2追捕海盜時進入外國領海、群島水域或領空
3.6禁止販運奴隸
3.7制止未經許可的廣播
3.8制止國際毒品交易
3.9打撈政府在海上損失的財產
3.10對于私人和商業船只、飛機、私人財產及人員的保護
3.10.1對以美國為船旗國的船只、飛機、美國國民和財產的保護
3.10.1.1外國內水、群島水域和領海
3.10.1.2外國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
3.10.2對以外國為船旗國的船只、飛機及人員的保護
3.10.3非戰斗人員撤離行動
3.11海事執法
3.11.1司法管轄權
3.11.1.1領土原則
3.11.1.2客觀領土原則
3.11.1.3 國籍原則
3.11.1.4被動人格原則
3.11.1.5保護原則
3.1 1.1.6普遍原則
3.11.2管轄權的執行
3.11.2.1對美國船只
……
第4章和平時期國家海上利益的保護
第5章武裝沖突法的原則和淵源
第6章武裝沖突法的遵守與實施
第7章中立法
第8章日標識別法
第9章常規武器和武器系統
第10章核武器、化學武器和生物武器
第11章被拘禁人員的待遇
第12章武裝沖突中的欺騙
附錄一
附錄二
附錄三
縮寫注釋

書摘/試閱



3.11.2.3關于無國籍船只
沒有在任何國家合法登記的船只不具備國籍,也就是所謂的“無國籍船只”。無國籍船只沒有懸掛任何國家旗幟的權利,而且因為無國籍船只不受任何一個國家的保護,因此無國籍船只處于所有國家的管轄之下。因此,無國籍船只在國際水域與軍艦或其他政府船只相遇時可能受到后者登臨檢查和其他恰當的執法行為。
3.11.2.4關于被吸收的無國籍船只
在某些條件下,船只有可能被吸收為無國籍船只,也就是被當作無國籍船只對待。下列是辨別被吸收的無國籍船只地位的部分特征:
1.無國籍聲明;
2.多重國籍聲明(如懸掛兩國或兩國以上國旗);
3.矛盾的聲明或不一致的國籍表示(如船長的聲明與船只文件不符,國籍港與展示的旗幟國籍不一致);
4.在航行中改變旗幟;
5.可移動指示牌顯示不同的船只名稱或國籍港;
6.缺少船長,沒有展示船名、旗幟和其他辨別性特征;
7.拒絕表明國籍。
對無國籍船只和被吸收的無國籍船只的決定需要應用已經出臺的相關程序(見3.11.3.4節)。
3.11.2.5其他行動
當在國際海域行動時,軍艦、軍用飛機和經正式授權的政府公務性船只和飛機(如輔助船只)可以行使迫近權,進行一致同意的登臨,這兩類主體對于船只行使管轄權利的規定都不存在問題。不過,這些行動可以為指揮官指揮隨后的海事執法行動提供情報。
3.11.2.5.1迫近權
見3.4節,迫近權的行使是行使登臨權的開端。
3.11.2.5.2 雙方同意的登臨
雙方同意的登臨由某船船長(或負責人)的邀請下構成,被檢船只不在登臨官員的管轄之下。國際法賦予船長對在國際海域與航行有關的所有活動具有廣泛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邀請包括外國執法官員在內的任何人作為客人登上船只。然而,一些國家不承認船長同意的登臨檢查的權利。
船長自愿同意登臨并不意味著許可了上船者的執法權力。因此,雙方同意的登臨在本質上并不是海事執法行為的實施。雙方同意登臨的范圍和持續時間或許由船長決定,也可能由船長自行決定結束。然而,這樣的登臨可以通過獲得和確認船只文件、貨物和航行記錄,以便給予這些航行船只合法性的快速確認,而不會給被登臨船只造成過多的延誤。
如果該船的船旗國是包含船只登臨條款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的成員國,并且有充足的理由懷疑該船從事了條約中所規定的非法活動,登臨應該按照條約中的條款進行,而不必尋求船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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