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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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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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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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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解》對新《民事訴訟法》從條文主旨、條文對比、條文解讀、立法理由和實務指導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解》主要特點:1.【條文主旨】——提綱挈領,闡明法條解決的主要問題,方便讀者宏觀把握條文真意,2.【條文對比】——涇渭分明,釋明相關法條的對應關系,利于讀者掌握法律發展脈絡;3.【條文解讀】——細致入微,析清新法條文的內涵外延,幫助讀者全面把握法律深意,4.【立法理由】——娓娓道來,展現條文修訂的立法背景,便于讀者深入了解修訂原因,5.【實務指導】——深入淺出,指出本條對應的實務問題,輔助讀者理解法條實踐適用。

作者簡介

宋朝武,男,漢族,山東省陵縣人。1986年畢業于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法學碩士學位,后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政法大學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執行行為研究會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社會服務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
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公證與調解制度的教學與科研工作,多次參與《民事訴訟法》、《仲裁法》、《人民調解法》等法律的立法與修改工作。主要著作:《民事訴訟法學》、《中國仲裁制度:問題與對策》、《調解立法研究》、《仲裁法理論與適用》,在《中國法學》、《法學評論》、《政法論壇》、《法學家》等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6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精解》對新《民事訴訟法》從條文主旨、條文對比、條文解讀、立法理由和實務指導等五個方面進行了全面解讀。條文主旨:提綱挈領,闡明法條解決的主要問題,方便讀者宏觀把握條文真意;條文對比:涇渭分明,釋明相關法條的對應關系,利于讀者掌握法律發展脈絡;條文解讀:細致入微,析清新法條文的內涵外延,幫助讀者全面把握法律深意;立法理由:娓娓道來,展現條文修訂的立法背景,便于讀者深入了解修訂原因;實務指導:深入淺出,指出本條對應的實務問題,輔助讀者理解法條實踐適用。

目次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任務、適用范圍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轄
第一節 級別管轄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三節 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第三章 審判組織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第一節 當事人
第二節 訴訟代理人
第六章 證據
第七章 期間、送達
第一節 期間
第二節 送達
第八章 調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第一節 起訴和受理
第二節 審理前的準備
第三節 開庭審理
第四節 訴訟中止和終結
第五節 判決和裁定
第十三 章簡易程序
第十四 章第二審程序
第十五 章特別程序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選民資格案件
第三節 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節 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
第五節 認定財產無主案件
第六節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
第七節 實現擔保物權案件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編 執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規定
第二十章 執行的申請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執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執行中止和終結
第四編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則
第二十四章 管轄
第二十五章 送達、期間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協助

書摘/試閱



1.因公司設立而產生的糾紛,是指發起人為組建公司,如股東認繳的出資額、0資方式、籌建、租賃辦公用房、購買辦公設備、聘用工作人員等,進行一系列的經濟活動所產生的各類糾紛,這些糾紛都屬于因設立公司而產生的糾紛。
2.確認股東資格糾紛,是指公司股東已實際出資但在股東名冊中沒有記載或者在股東會議決議等材料中,股東的名字是由他人簽署的,致使股東的權利不能依法正常行使所產生的各類糾紛。
3.分配利潤糾紛,是指股東已實際繳納出資后,應當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公司卻不按公司章程和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按期分配公司利潤或者分配利潤的標準不公平,并違反《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產生的糾紛。
4.公司解散糾紛,是指公司因出現應依法結束其民事權利主體資格的事由,如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已屆滿;股東會議決定對公司解散;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等,致使公司不能繼續存在而產生的糾紛。
(立法理由)
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在民事訴訟中經常發生,但原民事訴訟法卻未對這類糾紛的管轄法院作出明確規定,導致最高人民法院只好采用司法解釋的辦法對管轄法院作出規定,既不利于民事訴訟法的統一實施,也不利于當事人行使訴權。本次修訂明確規定,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彌補了這一立法上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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