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立法背景與觀點全集(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9497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
- 裝訂/頁數:平裝/644頁
- 出版日:2012/09/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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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三、關于證據
(一)向相關單位取證難
有的提出,實踐中律師取證難仍舊是個大問題,稅務、工商、海關、房產管理等部門以及銀行對當事人申請調查取證大多不予配合。建議規定法院可以根據申請簽發調查令,由律師向相關單位取證。
(二)法院是否采信證據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有的提出,民事訴訟法關于證據的種類、舉證責任、證據認定的規定過于原則,最高法院關于證據規則的司法解釋又有些脫離實際。當法院確實需要某證據材料時,不論是否過了舉證期限,都拿來用;如果不需要,就以舉證逾期或者該證據不是新證據為由拒絕采信,隨意性較大。建議細化證據的認定、采信標準,同時規定法官在舉證方面的釋明責任,包括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和要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舉證的范圍、逾期舉證的后果等。
(三)司法鑒定的期限和效力不明確
有的提出,司法實踐中司法鑒定存在的問題較為突出。一是司法鑒定沒有時間限制。由于鑒定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導致案件的審理久拖不決,例如,有的醫療事故鑒定六七個月出不來結果,也不向法院作回復,案件審理只得一拖再拖。二是已有鑒定結論在效力上如何認定不明確,法律規定不健全。實踐中,有原告方提前知道鑒定結論對其不利,徑行撤訴。撤訴后,該原告又重新起訴,前一個司法鑒定結論因原告撤訴未經法庭質證,無法作為定案依據,新訴中又不得不重新申請鑒定。
四、關于調解
(一)司法調解不宜過分強調
有的提出,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盲目攀比調解結案率,對調解下達考核指標,以調解結案率的高低來評價法官,有時法院硬行調解搞得當事人不勝其煩。民事訴訟無小事,過分強調調解就會產生問題。建議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規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調解的,應當及時判決。”
(二)民間調解可以有所作為
有的介紹,北京市工商聯和海淀法院合作成立了中關村商事調解中心,當事人在那里達成調解協議后再去海淀法院進行司法確認。在中關村商事調解中心,往往由一些德高望重的相關企業的老總出面調解,約當事人出來喝喝咖啡,大家一聊就知道問題的癥結在哪里,調解的成功率很高。現實生活中民事糾紛的解決,很多不是僅依照法理能解決好的,人情事理有時能發揮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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