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釋義(最新修正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9480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編著
- 裝訂/頁數:平裝/740頁
-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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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釋義】 本條是對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重審和再審案件審判組織的規定。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只能是審判員,不能有陪審員參加。這是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合議庭組成的最大不同點。這種不同是由第二審程序的任務、特點所決定的。首先,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的審判,是在原審人民法院審理的基礎上進行的,它必須按照法定程序,查明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不僅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權益,而且肩負著對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實行監督的任務。這種具有監督審查性的程序體現了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審判權的原則。因此,第二審只宜由審判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其次,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判提起上訴,是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但上訴不同于起訴,上訴是要求上級人民法院變更原審人民法院的裁判,以達到維護自己權益的目的。上訴人只有獲得上訴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才能達到上訴的目的。被上訴人是被通知應訴的人,但又不同于一審被告的應訴,他不僅要聽候上訴法院對他與上訴人的權利義務問題作出決定,而且這種決定還涉及原審法院裁判是否正確。上訴審的審理,既是第二審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又是第二審法院對上訴人提起上訴理由和事實進行審查。因此,對上訴案件,也只宜由上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對于第二審合議庭組成人數問題,本法并未作具體規定。在實踐中,第二審合議庭一般由三位審判員組成。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合議庭的人數可以增加,具體人數可以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需要確定,但必須為單數。
本條第二款對重審案件的審判組織作了規定。我國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度。根據本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由于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后改判。重審案件的合議庭與第一審合議庭一樣,既可以由審判員組成,也可以由審判員和陪審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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