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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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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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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債務糾紛(注釋版法規專輯)(最新修訂版)》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債務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瞭、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為方便讀者使用,書中對主體法附加條旨,條旨的內容是對該條法律條文的概括,可便於讀者快速找到自己需要的條文。另外,書末還附錄了解決糾紛的圖表或計算公式等內容,方便實用。.

作者簡介

孫瑩,1982年9月出生于山東省平陰縣,9歲時跟隨父母移居吉林省九台市。先後於2005年、2008年、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民商法學專業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11年獲得重慶市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博士學位論文獲得第五屆“佟柔民商法學優秀博士論文獎”。2011年9月至今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參著《新中國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顧與展望》、作為副主編編寫《民法學》教材一部。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課題、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各一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各一項。.

名人/編輯推薦

《債務糾紛(修訂版)》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債務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囊括在內,并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了、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目次

一、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1991.7.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問題的批復(1993.11.17)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達成的還款協議是否應當受法律保護問題的批復(1997.4.16)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2.11)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2000.11.15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對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的內容有爭議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問題的批復(2008.12.2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執行工作中如何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等問題的批復(2009.5.11)

二、民間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相互借貸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約定利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裁決問題的解答(1996.3.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企業借貸合同借款方逾期不歸還借款的應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1996.9.23)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1999.2.9)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後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確認債務的詢證函的行為是否構成新的債務的請示的答覆(2004.6.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節錄)(2005.6.18)

三、銀行債務
貸款通則(1996.6.28)
個人定期存單質押貸款辦法(2007.7.3)
單位定期存單質押貸款管理規定(2007.7.3)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09.7.23)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0.2.12)
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2010.2.12)
商業銀行實施統一授信制度指引(試行)(1999.1.20)
項目融資業務指引(2009.7.18)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2011.8.1)
銀行開展小企業授信工作指導意見(2007.6.29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展期貸款超過原貸款期限的效力問題的答覆(2000.2.13)

四、債務擔保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2007.3.16)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6.30)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2.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法院錯判導致債權利息損失擴大保證人應否承擔責任問題的批復(2000.8.8)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後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2004.4.14)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以儲蓄存單作貸款擔保抵押金有關問題的復函(1991.4.28)

五、支付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2007.10.28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
幹問題的意見(節錄)(1992.7.14)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1.8)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
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2011.12.2).

書摘/試閱



申請掛失時,除出質人應按規定提交的申請資料外,貸款人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質押合同副本。
掛失生效,原定期存單所載的金額及利息應繼續作為出質資產。
質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不得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
第十九條 質押存續期間如出質人死亡,其合法繼承人依法辦理存款過戶和繼承手續,并繼續履行原出質人簽訂的質押合同。
第二十條 貸款期滿借款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借款人提前償還質押貸款的,貸款人應當及時將質押的定期存單退還出質人,并及時到存單開戶行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二十一條 借款人按貸款合同約定還清貸款本息后,出質人憑存單保管收據取回質押存單。若出質人將存單保管收據丟失,由出質人、借款人共同出具書面證明,并憑合法身份證明到貸款行取回質押存單。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可依第十六條的約定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處分質押的定期存單:
(一)質押貸款合同期滿,借款人未按期歸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質人違約,貸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貸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質人被宣告破產的;
(四)借款人或出質人死亡而無繼承人履行合同的。
第二十三條 質押合同、貸款合同發生糾紛時,各方當事人均可按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調解或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存款行出具虛假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個人定期儲蓄存單確認書的,依照《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存款行不按本辦法規定對質物進行確認,或者貸款行接受未經確認的個人定期儲蓄存單質押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對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借款人已履行合同,貸款人不按規定及時向出質人退回個人定期儲蓄存單或在質押存續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存款行受理存款人提出的掛失申請并掛失的,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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