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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河流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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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河流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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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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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河流法的主體是國際河流沿岸國家或其他國際行為者,國際河流法的客體為國際河流流域資源與有關行為,《國際河流法研究》具體包括水面利用(劃界與航行)、水體利用(非航行利用)、水體利用的影響(環境與管理)這樣三個部分。以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為指導,河流生態需水為基礎,各流域國水量貢獻率為依據,明確國際河流水權,必定有助幹預防和解決國際河流爭端,促進國際流域生態與環境的保護,對過度開發和不合理利用行為有所制約,實現國際河流流域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簡介

王志堅,(1975-),男,江蘇連雲港人,法學博士(國際關係專業),河海大學水利工程專業博士後。河海大學法學院講師,國際河流研究所兼職研究人員。2009年美國俄勒岡州立大學地球科學系訪問學者,20ll一2012年度南京大學-約翰斯.霍普金斯大學國際問題研究所住所研究員。目前主要從事國際河流法研究。.

名人/編輯推薦

《國際河流法研究》編輯推薦:國際河流法的主體是國際河流沿岸國家或其他國際行為者,國際河流法的客體為國際河流流域資源與有關行為,王志堅編著的《國際河流法研究》具體包括水面利用(劃界與航行)、水體利用(非航行利用)、水體利用的影響(環境與管理)這樣三個部分。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國際河流法在解決現實問題中的作用
第一節 國際河流的小衝突、大合作現狀
一、國際河流沿岸國之間的衝突與合作
二、氣候變化等不確定因素增加了國際河流衝突的可能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制度給國際河流合作帶來阻礙
第二節 國際河流流域發展的主要矛盾
一、國際河流流域發展是多種因素綜合影響的結果
二、國際河流利用的主要矛盾在社會發展的不同階段並不相同
三、全球各國際河流面臨的主要矛盾差異很大
第二節 國際河流法在國際河流實踐中的作用
一、國際河流法為流域國立法實踐提供基本法律原則
二、國際河流法為流域國進行國際河流管理提供法律依據
三、國際河流法為國際河流衝突的解決提供司法保障
四、國際河流法隨著國際河流實踐不斷完善

第二章 國際河流法基本理論
第一節 作為國際法重要組成部分的國際河流法
一、國際河流法是以國際河流為調整對象的國際法
二、國際河流法的形成與歷史發展
三、國際水法與國際河流法的關係
第二節 國際河流法主體、客體與內容
一、國際河流法的主體
二、國際河流法的客體
三、國際河流法的內容
第三節 國際河流法的淵源
一、與國際河流有關的條約
二、國際河流習慣法
三、文明國家的一般法律原則
四、司法判決和學說
第四節 國際河流法的體系
一、國際河流法體系由普遍、特殊和一般國際河流法組成
二、普遍國際河流法
三、特殊國際河流法
四、一般國際河流法
第五節 國際河流爭端的解決
一、相關國際河流法確立的國際河流爭端解決機制
二、國際河流流域國之間的爭端解決機構
三、斡旋、調停及第三方在解決爭端中的作用
四、國際河流爭端的司法解決

第三章 流域國有關國際河流利用的實踐
第一節 流域國家有關國際河流劃界與航行的實踐
一、國際河流劃界的實踐
二、國際河流有關航行的實踐
三、對國際河流有關劃界、航行實踐的評析
第二節 流域國家有關國際河流水量分配與水電開發的實踐
一、國際河流水量分配的實踐
二、國際河流水電開發的實踐
三、對國際河流水量分配與開發實踐的評析
第三節 流域國家有關國際河流環境保護與流域管理的實踐
一、流域國家有關國際河流環境保護的實踐
二、國際河流管理的實踐
三、對國際河流環境保護與管理實踐的評析

第四章 國際河流法在國際河流實踐中的問題
第一節 國際河流法在指導國際河流實踐中的困境/
一、國際河流法未能減少國際河流衝突
二、國際河流法一些基本原則在國際河流實踐中難以適用
三、集中反映國際河流法現有理論的1997年公約至今未能生效
第二節 國際河流法理論淡化主權、回避水權是現實問題的癥結
一、淡化主權理念使國際河流法理論與實踐逐漸脫節
二、理論上的淡化主權成為解決國際河流現實問題的障礙
三、1997年公約的現實狀況說明必須正視主權才能解決問題
四、明晰水權能夠有效解決國際河流水體利用爭端
第三節 國際河流水權制度構建的難點
一、明晰水權會改變國際河流河水與水益分配現狀
二、水權性質的界定
三、確定水權的標準
四、各流域國家水使用權的平衡與流轉
五、水文信息與資料的收集與公開

第五章 解決國際河流法現實困境的對策
第一節 正視國際河流水權問題
一、國際河流水權是流域國家之間分配收益的最根本標準
二、國際河流水權性質是國際河流水所有權
三、國際河流水使用權的行使及其限制
第二節 國際河流水權制度的初步構想
一、以流域國家權利義務對等為指導原則
二、以扣留生態需水後的水體總量作為確定各流域國水權的基礎
三、以流域國對國際河流河水的貢獻率作為水權劃分的標準
四、以受益補償為原則實現流域國之間水使用權的流轉
第三節 國際河流水權的確定與流域國對等的權利義務
一、國際河流生態需水的內涵
二、國際河流生態需水的計算
三、國際河流水權的確定
四、國際河流水權主體之間對等的權利和義務
結論 以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為指導,實現國際河流公平合理利用
一、權利義務對等是國際河流公平合理利用的重要表現
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評估水條約是否適當的標準
三、適用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是未來國際河流法理論與實踐的發展方向
主要參考文獻
一、中文(譯著)
二、英文.

書摘/試閱



鑒于國際河流的合作利用要經常進行磋商、交換數據資料等,在一般的國際河流條約中,爭端解決條款都不是條約內容的重點,大量在合作過程中出現的矛盾與糾紛都會隨著締約方接觸的增多得到妥善處理。因此實踐中,流域國家的國際爭端條款大多比較籠統。如1923年《關于涉及多國開發水電公約》第12條,1933年《美洲國家關于國際河流的工農業利用的宣言》第9條、第10條都對爭端解決方法作出了規定,但大致內容都差不多,主要是以協商為首選,概括地規定了防止和解決爭端的程序,包括重復《聯合國憲章》關于以和平方式解決有關爭端的義務的條款。從國際常設法院到國際法院,國際河流爭端的司法案例也非常的少,爭端當事國也一般會在締約國內部以協商的方式處理紛爭。
國際司法或國際仲裁解決國際爭端必須是建立在尊重主權國家意愿的基礎上的。國際常設法院在1923年關于東卡雷利亞案的咨詢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國家都不能夠被強迫適用和平解決爭端的程序,這是國際法確認的基本原則。”國際法院也支持此觀點,其重申:“司法或仲裁解決并不是普遍被接受的。”在國際實踐上,大約只有五分之一的國際河流條約訂有仲裁或司法解決條款,因為絕大多數國家不愿意將涉及主權的問題交由第三方決定。①
由于每一條國際河流特征各不相同,因此,在國際河流爭端處理的實踐上,國際河流爭端的最終解決依據仍然是流域國之間的雙邊或者多邊條約,“對國際河流水域的非航行利用均由國際協議加以調整,由于科學技術的進步和人口的增長,為工業和公用的目的,為發電和水利,為捕魚和水產業,木材運輸等,對國際河流的利用大大增加了。關于優先采用何種形式利用這些水域的問題,要針對每一條具體的河流和流域來加以解決”。②如1909年美一英(加)邊界水域條約、1964年《康斯坦茨湖提水協定》等條約就規定了不同的利用優先順序以及爭端解決程序。
1909年美加邊界水條約訂立時間較早,對爭端解決方法的設計頗具特色,對后來的條約有著積極的影響,因此而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注意。①具體來說,該條約中爭端解決的特色主要有兩點:一是對處理國際河流爭端時應當遵循的原則設計得比較清楚,如對于水的優先使用,條約規定的順序為:生活與衛生用水,航行,包括為航行服務的運河用水,發電和灌溉用水;二是成立了兩國之間的國際聯合委員會,并且賦予它很多的權限,充分發揮跨界河流委員會的作用。國際聯合委員會管轄的事項范圍很廣,既包括一切有關本條約第3條和第4條規定應經委員會批準的使用水域、截阻和飲水事宜,②又包括在兩國邊界沿線出現的利益糾紛;既包括國家之間的爭議,又包括一國與對方居民之間的糾紛,③另外,國際聯合委員會擁有一定的獨立的權力,如司法權和仲裁權。國際聯合委員會在解決爭端時擁有取證、要求證人作證的司法權力,擁有這些權力有利于國際聯合委員會查清事實,更好的解決爭端。國際聯合委員會擁有仲裁的職權,關于兩國邊界的一切爭議,無論是否經過委員會的處理,只要雙方同意,都可以提交國際聯合委員會來仲裁,仲裁決定對兩國具有拘束力。
雖然在現實中,國際聯合委員會主要是向兩國政府提交有關爭端解決的報告,且這種報告僅具建議性質,但這種咨詢意見一般都為兩國政府所采納,作為解決爭議的基礎。委員會在爭端解決問題上的高效率是和條約規定的內容分不開的。委員會提交的咨詢意見必須以多數通過,亦即雙方的委員基本上已取得一致意見;而更重要的是委員會在提出咨詢意見前已經進行過大量調查研究,因此是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的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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