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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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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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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修訂多次,多次榮獲國家教育部、國家司法部等有關部門的各類優秀教材獎。由於其歷史長久,積澱雄厚,已經形成自己獨具特色的科學、系統、穩定的教材體系,在法學教育中,既保持了學術發展的連續性、傳承性,又及時吸納新的科研成果,推動了學科的發展與普及。它已成為國內目前最有影響力的法學本科教材。·

作者簡介

李東方,男,北京大學金融證券法博士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高級研究學者。現為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研究所所長,學院學術委員會委員,經濟法研究生導師組組長。主要社會兼職:中國法學會經濟法學研究會理事,全國律協環境與資源法律委員會委員,北京市經濟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市律師協會資本與證券市場專業委員會委員,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豪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名譽主任,上市公司獨立董事。代表性的學術論文有:《現代經濟法的產生及其社會公共利益的本位性》、《論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政府監管的缺陷與證券監管的適度性分析》、《西部人文資源的法律保護》等。代表性的學術著作有:《證券監管法律制度研究》(獨著)、《公民的物權》(合著)、《社會保障法律制度研究》(合著,中華社科基金項目成果,獲部級三等獎)、《經濟法學》(主編,“十一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市場管理法教程》(主編)、《經濟法案例教程》(主編)、《證券法學》(主編)、《證券法》(主編)、《公司法教程》(獨著)、《公司法學》(獨著,“十二五”國家重點圖書出版規劃項目)、《從遺產到資源——西部人文資源研究報告》(副主編,西部人文資源研究叢書)、《人文資源法律保護論》(領著)等。·

名人/編輯推薦

《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編輯推薦:自2007年2月出版以來,深受廣大教師和學生的認可與歡迎,不僅為全國高校所廣泛采用,也為社會上的證券法教學所使用。為使《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能夠始終保持其理論觀點的前沿性以及與國內法律教育現狀的契合性,我們對《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證券法學(第2版)》進行了修訂,以滿足高校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學以及廣大社會讀者學習的需求。

目次

第一編 證券法學總論
第一章 證券、證券業和證券市場
第一節 證券
第二節 證券業
第三節 證券市場
第二章 證券法概述
第一節 證券法的概念與我國證券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證券法的調整對象及其特徵
第三節 證券法的宗旨及其基本原則

第二編 證券的發行
第三章 證券發行概述
第一節 證券發行的概念辨析
第二節 證券發行審核制度
第三節 證券發行的分類
第四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一節 股票發行的條件
第二節 股票發行的程序
第三節 股票發行的價格
第四節 股票的發售
第五章 債券的發行
第一節 發行的債券種類
第二節 債券發行的條件
第三節 債券發行的程序
第四節 債券發行的期限
第六章 證券承銷
第一節 證券承銷概述
第二節 證券承銷的方式
第三節 證券承銷協議
第四節 證券承銷商的法定義務、承銷規則和法律責任

第三編 證券的交易
第七章 證券交易概述
第一節 證券交易和證券交易市場
第二節 證券交易的程序和規則
第三節 證券交易的方式和種類
第四節 證券交易的強制性規則
第八章 證券上市
第一節 證券上市概述
第二節 證券上市的條件和程序
第三節 證券上市保薦
第四節 證券上市的暫停和終止
第九章 上市公司收購
第一節 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第二節 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
第三節 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相關問題
第十章 證券信息公開制度
第一節 證券信息公開制度概述
第二節 證券發行的信息公開制度
第三節 持續信息公開制度

第四編 證券經營與服務機構
第十一章 證券交易所法律制度
第一節 證券交易所概述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
……
第五編 證券監管法律制度
第六編 證券違法行為與證券法律責任·

書摘/試閱



(三)注冊制的具體內容
1.就證券發行的申請人而言,法律不對其進行實質條件的規定,申請人只受信息公開的約束。申請人的財力與素質、已發行證券的數量、對市場的影響等均不作為證券發行審核的要件。申請人必須承擔的法律義務是:提供與發行相關的一切信息,并對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承擔法律責任。因此,能夠發行證券的公司既可以是業績優良的公司,也可以是業績較差的公司,發行人利用市場資金資源的機會是均等的。
2.發行申請人在申報后的法定時間內,如果未被監管機構拒絕注冊,發行注冊即生效,無需等待監管機構的授權,即可發行證券。在發行過程中,如果監管機構發現發行人公開的信息有虛假、誤導性陳述等情形,可以頒布“停止令”阻止證券發行,并要求發行人承擔責任。
3.就投資者而言,法律只是保障他們獲得投資決策所需要的信息,投資者能否得到投資回報,完全取決于所選擇的投資公司的實際營業狀況。不加分析地盲目投資也是投資者的權利,分析失誤造成投資的損失也由投資者自己承擔。
4.投資者要求發行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是發行人違反信息公開義務。
5.就證券監管機構而言,其職責僅僅是審查證券發行申請人對信息披露義務的履行情況,以保證信息公開制度貫徹始終。監管機構無權對發行的證券作出價值判斷,也無權決定所發行證券的品質條件。換句話講,就是監管機構僅僅保證投資者能夠判斷,可以判斷,而不會代替投資者進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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