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三版)(簡體書)
- 系列名:21世紀法學系列教材;“十一五”國家級規劃教材;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精品教材
- ISBN13:9787300160948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作者:陳衛東
- 裝訂/頁數:平裝/406頁
- 出版日:2012/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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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2.物證的作用
幾乎每個刑事案件都有物證。物證除具有獨立的證明作用外,還有以下作用:
(1)物證是偵破案件的線索和向導。司法實踐中,很多案件的偵查都是從某一物證,比如一具尸體、一攤血跡、一行腳印開始的。同時,根據某些物證,可以判斷作案人的身份特征,有助于縮小偵查范圍,發現犯罪嫌疑人。
(2)物證是鑒別其他證據尤其是言詞證據真偽的有力手段。物證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其對案件的證明作用不易受到人們主觀因素的影響,因此,其他證據是否具有客觀性,是否符合案件的實際情況,往往需要用物證加以鑒別。
(二)書證
書證是以文字、圖畫、符號所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品。如貪污案件中偽造的賬本、單據;犯罪分子有關犯罪動機和犯罪過程的日記;誣告、陷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給司法機關的誣告信等。
司法實踐中,書證的載體多是紙張,但也有竹、木、金、石、布、革等物品。不論書證書寫或刻畫于何種物品上,凡是以其記載的內容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都是書證。相反,有些書面材料不以其記載的內容,而以其存在的位置來證明案件事實,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書寫的信件遺留在犯罪現場,信件的內容與案件無關,只以其存在的位置說明他可能到過犯罪現場,則屬物證而非書證。
(三)物證與書證的異同
物證、書證的相同點有二:(1)物證、書證都是以物質形式表現出來的證據,同屬于實物證據。(2)在某些情況下,物證、書證可以有同一個載體。例如,貪污案件中犯罪分子涂改的單據或賬冊。如以其涂改后的內容證明犯罪分子貪污數額的,它是書證;如以其筆跡(痕跡)特征證明此項涂改系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它又是物證。
物證與書證的區別在于:(1)物證是以其物質特征來證明案件事實,書證則以其記載的內容來證明案件事實,二者的證明方法不同。(2)在某些情況下,書證可以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例如,犯罪分子作案后寫的記載犯罪活動的日記等),是直接證據,而物證無論在何時均不能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它只能是間接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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