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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對佛教管理的重點
清代中央設祠祭清吏司管理天下僧籍、寺額及大寺住持人選。京城設僧錄司,左右善世二人,闡教二人,講經二人,覺義二人。地方僧官設置上仍同于明朝,設僧綱司、僧正司、僧會司。
民國時期,政府對佛教重點在于經濟管理。袁世凱恢復清末“廟產興學”運動的政策,繼續實施廟產調查,“由清末僧教育會蛻變成的中華佛教總會”與“內務部磋商,冀收回寺廟教堂登記與清查寺產辦法”,未果。1913年6月,袁世凱政府公布《寺院管理暫行規則》,加大政府對寺院經濟的干預空間。1921年頒布《修正管理寺廟條例》,仍將管理寺產作為重心。1929年頒布《監督寺廟條例》,仍然強調政府對寺院經濟的管理,并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應向該管地方官署呈請登記”,財產“由住持管理之”。民國政府對佛教經濟上的強制管理,引起了佛教界的不滿。
3.太虛與來果的佛教改革
這一時期佛教管理制度的指導思想,我認為是太虛的“理性的佛教”以及來果的“生歸叢林死歸塔”。
太虛佛教改革的特點是“理性的佛教”,他吸收了西方語言世界的思想,熱心政治,以建立全國佛學院教育為特點,提倡人生佛教,以“革除迷信的、封建的、避世的佛教,而建設服務社會、人群的現代佛教”為宗旨。他認為,“中國隋、唐間適宜于帝制時代而由僧伽律儀演變而成的叢林和小廟的僧制,一人民國,即不能不有所更改。為使僧團適應時勢,成為合理化的現代組織,僧伽制度論提倡嚴密地修整出家僧伽的集團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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