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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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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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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暨南大學法學文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研究》通過研究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運行環節和國際上相關的立法模式,著力探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現狀及制度缺失,提出適宜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立法模式,并系統地建立了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理論體系。《暨南大學法學文庫: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研究》對完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制度將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同時對我國行政法學研究領域也是一種豐富和拓展。

作者簡介

高軒,湖北省荊州市監利縣人。法學博士,暨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憲法與行政法碩士研究生導師。兼任廣東省行政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廣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專家庫成員、廣州市總工會勞工法律服務專家顧問、廣東啟源律師事務所律師。1993年畢業于武漢大學并取得法學學士學位,2002年畢業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并取得法學碩士學位,2009年畢業于武漢大學并取得法學博士學位。近年來,在《法商研究》等學術刊物上公開發表論文四十余篇:副主編司法部高等院校規劃教材《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參編《憲法》、《依法行政》、《較大的市政府規章制定權限研究》、《法治政府建設實踐與創新》等教材與專著多部;主持或參與國家與省部級課題研究七項、廳局級課題研究十項;并有六篇論文分獲全國和省市級獎項。200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研究,且參加教育部的相關課題研究并取得了相應成果,代表性成果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立法的憲政考量”(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1期)、“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立法模式選擇”{載《甘肅社會科學》2009年第3期)等。

目次

導言
第一節 研究的前提
第二節 國內外研究的現狀
第三節 歷史的回顧與未來實踐的展望

第一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第一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構成要件
第三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類

第二章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必要性
第一節 行政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之獨特價值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社會意義

第三章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缺陷
第一節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現狀
第二節 行政法保護理念的迷失
第三節 原生境人法律地位的缺失
第四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范圍界定標準的缺失
第五節 規則銜接制度的缺失
第六節 救濟制度的欠缺

第四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機制
第一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機制概述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機制的種類

第五章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第一節 國際上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第二節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的立法模式

第六章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立法的應有內容
第一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原則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范圍
第三節 主管部門及職責
第四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與確認
第五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傳播及許可
第六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人的保護
第七節 文化生態保護區的確立
第八節 公眾參與制度的建立
第九節 法律責任及權利救濟

第七章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憲政考量及完善建議
第一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立法背景
第二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頒布實施的意義
第三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憲政考量
第四節 《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完善建議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其次,構建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確認的專家咨詢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本身就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社會系統工程,其中的很多工作(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鑒定、名錄的編制等)如果沒有專家學者的直接參與和把關,很難保證非物質文化遺產確認工作的順利完成。為此,應通過立法,建立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確認的專家咨詢制度,規定相關專家學者的組成、職責與職權,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確認把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法保護建立堅實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最後,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行政確認的前提是掌握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分布狀態、類型、類別及生存狀況等,而要掌握這些情況,就必須對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因此,政府應積極、認真地進行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工作,而政府的普查工作必須要有法律依據。這樣,建立和完善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普查制度是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確認的重要內容。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行政確認
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行政確認,就是指有權的行政主體根據一定的條件,對擁有或持有的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的相關民族、社區、群落或個人等進行甄別,認定其中符合條件的個人或組織為相應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者,并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這是對個人或者組織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的確定。
首先,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行政確認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是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過程中,代表某項遺產深厚的民族民間文化傳統,掌握杰出的技術、技藝、技能,為社區、群體、族群所公認的有影響力的人物。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的方式是多樣的,有群體傳承、家庭傳承、社會傳承和神授傳承等。傳承人資格的確認往往會引發一些爭議,如一項傳統技藝可能在其存在的社區有許多人都能掌握一些,這樣在對傳承人認定時可能就會因選擇傳承人導致原生境人之間的矛盾。“當這些傳統工藝和商業密切結合時,在巨大的商業利益面前,爭議發生的可能性就更大了。如北京兩家公司的‘泥人張’名稱使用權之爭、上海‘張小泉’刀剪總店與杭州‘張小泉’剪刀店的正統之爭就是典型案例。”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行政法保護方面,就應及時地建立和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行政確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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