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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底色:政學兩界人和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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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底色:政學兩界人和事(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2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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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06年,我出版了《歷史背後:政學兩界的人和事》,此後又相繼出版了《北大教授:政學兩界人和事》、《民國背景:政學兩界人和事》。這部《民國底色:政學兩界人和事》,是我的政學系列中的第四部傳記類文史隨筆集。書中涉及的主要是1911年辛亥革命以後至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民國時期——的歷史人物和歷史事件,其中涉及到政學兩界的趙鳳昌、張謇、袁世凱、袁克文、唐紹儀、趙秉鈞、孫中山、陳粹芬、黎元洪、黃興、宋教仁、陳其美、蔣介石、應夔丞、武士英、吳乃文、沈翔云、唐繼星、何海鳴、蔡元培、胡適、蔣夢麟、林紓、辜鴻銘、魯迅、周作人、梁漱溟、羅家倫、湯爾和、馬敘倫、沈尹默、馬幼漁、馬玨等近百位歷史人物的傳奇經歷。我在大部分篇章里的著重點和著力點,是既有的歷史敘述中一直被以訛傳訛以至于懸而未決的一些疑點和盲區。由于大部分篇章來自最近幾年在多家報刊公開發表的長短文本,其中的語句難免會存在某些交叉重疊,有些篇章在發表時還經歷過報刊編輯的刪除修改。為了盡可能地保持這些文章公開發表時的整體風貌,此次結集只對某些字句進行技術性處理,而沒有改變相關文章的構思布局。

作者簡介

張耀杰,男,1964年生人。中國藝術研究院研究人員,蘇州德源文化研究所學術主持人,歷史學者,文藝史專家,傳記作家,中國農工民主黨北京市委文化工作委員會委員。已經出版的主要著作有《中國話劇史》、《戲劇大師曹禺——嘔心瀝血的人間悲劇》、《影劇之王田漢——愛國唯美的浪漫人生》、《歷史背後——政學兩界的人和事》、《北大教授:政學兩界人和事》、《民國背影:政學兩界人和事》等十三部。寫作之余還參與過《小關一家人》、《山河作證》、《農電之光》等數十部長短電視片的拍攝與編導。

名人/編輯推薦

或許某一時,有些事情會被掩蓋,人的眼睛會被蒙蔽,然而,真相永遠存在,不能抹殺。沒有細節就沒有真實,沒有真實就沒有歷史。世界上沒有無水之源和無根之樹,前生前世的老輩人的悲歡離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當下社會的根源所在。《民國底色:政學兩界人和事》中記錄的都是中國現代歷史上的文化名人,他們之間發生的許多往事一度被塵封起來,而今,我們要做的,就是撥開迷霧,找出真相。

目次

1.自序:政學兩界的百年懸疑
2.辛亥革命的制度創新與歷史局限
3.袁世凱的眾望所歸與眾叛親離
4.唐德剛的“半張紙”
5.辛亥建國的上海往事
6.宋教仁的未遂詐騙
7.宋教仁案的歷史現場
8.“二次革命”後的黃興
9.黃興所遭遇的財產清算
10.陳其美的謀士沈翔云
11.陳其美與袁克文的“天上人間”
12.袁克文救護國民黨人唐繼星
13.文人中誰最善于做官
14.蔡元培沒有煽動學生
15.蔡元培否定梁漱溟
16.陳獨秀:“我們究竟應不應當愛國”
17.五四運動中的北大南遷
18.五四運動中的研究系
19.文人的橫蠻與武人的溫柔
20.紹興周氏的實業與科學
21.異性仇敵:魯迅筆下的衍太太
22.浙江鄉黨看魯迅
23.三個紹興人:魯迅、周作人、范文瀾
24.魯迅與錢玄同的化友為敵
25.魯迅先生就是這么一個樣兒的人啊
26.魯迅的“神思新宗”與曹禺的“蠻性遺留”
27.九十年前的影射小說之爭
28.馬敘倫與沈尹默:書法家的暗戰
29.辜鴻銘與羅家倫的師生恩怨
30.代跋:警惕偽歷史

書摘/試閱

辛亥革命的制度創新與歷史局限*
張耀杰
2011年是辛亥革命爆發100周年。在100年的歷史進程中,有太多的事情值得紀念和反思。但是,對于我自己來說,最愿意紀念和反思的,是辛亥革命期間的制度設計、制度創新及其歷史局限。
一、孫中山的制度意識
就整個人類歷史來看,最早在世俗層面初步實現自我擔當、人人平等、政教分離、大同博愛的現代個人,其實是基督徒所信仰的耶穌基督。他的文明貢獻主要表現在相輔相成的三個方面。
第一是自我擔當、自我犧牲的救贖意識。也就是以犧牲自己的肉體生命為代價,為全人類承擔罪責,從而在上帝與人類之間締結新一輪的契約關系。《聖經》中的所謂“新約”,就是這樣得名的。
第二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契約規則。也就是以上帝的名義,突破游牧農耕社會里面等級森嚴的身份歧視、身份奴役和身份特權,從而在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吶喊出人與人之間平等博愛的文明意識和契約規則。隨著基督教作為世界性宗教的廣泛普及,工商契約社會最為基本的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共同遵守的信用規則,以及憲政制度與法律程序面前人人平等的普適公理,才得以確立奠定。
第三是公共領域內形而下的政府權力和國家權威,與形而上的信仰教育、靈魂追求、道德精神、價值判斷之間政教分離的契約規則。也就是耶穌在《馬太福音》第22章中所說的“凱撒的物當歸給凱撒,上帝的物當歸給上帝”。繼耶穌基督之後,正是基于自我擔當、人人平等、政教分離、大同博愛的現代精神和契約規則,擁有足夠多的健全個人的西方社會,逐步制訂完善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憲政民主制度,從而為每一位個人最為基本的人身自由權、精神自由權和私有財產權提供了制度保障。作為信仰之主,耶穌基督與前文明社會的主宰者、統治者之間的根本區別,是他以承擔罪責的姿態為全社會以及全人類奉獻服務;而前文明社會的主宰者、統治者對于全社會以及全人類的最高追求,卻是既天下為公又化公為私的征服霸占和專制奴役,也就是中國的《詩經·小雅·北山》中所歌頌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于中國人來說,基督教所提倡的平等博愛意識,絕對不是讀了聖經、受了洗禮就可以具備的。以孫中山為例,1883年底,他與同鄉好友陸皓東一起在香港受洗成為基督徒,教名為“日新”,後來又改為“逸仙”。1884年5月26日,18歲的孫中山與17歲的盧慕貞結婚。1891年10月20日,盧慕貞為26歲的香港西醫書院四年級學生孫中山生育了長子孫科。同樣是在這一年,孫中山經香港西醫書院同學陳少白介紹,與19歲的教友陳粹芬在屯門基督教堂(美國紀慎會)相識并開始同居。父母雙亡的陳粹芬,在此後將近20年的時間里,一直追隨比自己大7歲的孫中山從事革命活動,成為革命先驅孫中山的第一位革命情侶。但是,孫中山與陳粹芬的婚外同居,明顯違背了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制。作為一名基督徒,孫中山在中國特色的男性特權與基督教所提倡的一夫一妻之間,所選擇的顯然是前者而不是後者。
孫中山在日本流亡期間,一方面與陳粹芬婚外同居,與此同時還先後迎娶了多名日本妻妾。其中一個是出生于1888年的大月薰。1898年,孫中山在日本橫濱初次見到大月薰時,她才剛滿10周歲。孫中山向大月薰的父母求婚時,對方以女兒年齡太小為由加以拒絕。1903年,38歲的孫中山與16歲的大月薰結婚。婚後不久,孫中山離開日本前往東南亞及歐美各國宣傳革命。1905年,孫中山回到日本看望大月薰并參與組織同盟會。1906年,大月薰生育了孫中山的女兒宮川富美子。在與大月薰結婚生育期間,不僅陳粹芬陪伴在孫中山身邊,而且還有另一位名叫淺田春的日本少女,與孫中山保持著情愛關系。
孫中山雖然不是一名合格的基督徒,但是,在同盟會內部他仍然是最具有制度意識和世界眼光的一個人。在1905年12月出版的《民報》第2號中,汪精衛以《民族的國民》為標題,記錄了孫中山關于約法的談話:“革命以民權為目的,而其結果,不逮所蘄者非必本愿,勢使然也。……中國革命成功之英雄,若漢高祖、唐太宗、宋藝祖、明太祖之流,一丘之貉。不尋其所以致此之由,而徒斥一二人之專制,後之革命者,雖有高尚之目的,而其結果將不免仍蹈前轍,此宜早為計者也。”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革命的目的雖然是爭取和保障民權,但是,革命的結果往往是背道而馳。像漢高祖劉邦、唐太宗李世民、宋藝祖趙匡胤、明太祖朱元璋這樣的專制皇帝,在這個方面都是一丘之貉。假如不找到其中的原因,同盟會也難免要重蹈前轍。
孫中山認為,“君權、民權之轉捩,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系。……定此關系厥為約法。”在他看來,“革命之始,必立軍政府,此軍政府既有軍兵專權,復秉政權。譬如既定一縣,則軍政府與人民相約,凡軍政府對于人民之權利義務,人民對于軍政府之權利義務,其犖犖大者悉規定之。軍政府發命令組織地方行政官廳,遣吏治之;而人民組織地方議會,其議會非遽若今共和國之議會也,第監視軍政府之果循約法與否,是其重職。他日既定乙縣,則甲縣與之相聯,而共守約法;復定丙縣,則甲、乙縣又與丙縣相聯,而共守約法。推之各省各府亦如是。使國民而背約法,則軍政府可以強制;使軍政府而背約法,則所得之地咸相聯合,不負當履行之義務,而不認軍政府所有之權利。……洎乎功成,則十八省之議會,盾乎其後,軍政府即欲專擅,其道無繇。而發難以來,國民瘁力于地方自治,其繕性操心之日已久,有以陶冶其成共和國民之資格,一旦根本約法以為憲法,民權立憲政體有磐石之安,無漂搖之慮矣。”
這是孫中山關于中國的憲政民主建設與縣級政權建設最為經典的制度設想,正是沿著這一思路,1906年秋冬之間,孫中山、黃興、章太炎、汪精衛、胡漢民等人,在《同盟會革命方略》中設計了更加具體的革命建國路線圖:“革命措施之序,則分三期: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于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于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于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皆循守之,有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訂憲法。”
但是,于1912年1月1日出任中華民國第一任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既沒有能力掌握軍權,也沒有耐心落實民權,而是于4個月後被迫讓位給比他更加具有軍政實力也更加人心所向的袁世凱。孫中山即使在讓出總統權位之後,也沒有領導同盟會及國民黨深入到縣級以下的底層民間,去貫徹落實縣級政權的三權分立與地方自治,以便真正實現他自己所設想的約法之治。到了1924年,在蘇俄支持下重新改造國民黨的孫中山,在《制訂建國大綱宣言》中反而明確取消了用來防范獨裁專制的“約法之治”,代之以國民黨的一黨訓政: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訂臨時約法,以為可以奠民國之基礎,而不知乃適得其反。論者見臨時約法施行之後,不能有益于民國,甚至并臨時約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無余,則紛紛然議臨時約法之未善,且斤斤然從事于憲法之制訂,以為藉此可以救臨時約法之窮。曾不知癥結所在,非由于臨時約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經軍政、訓政兩時期,而即入于憲政。……軍政時代已能肅清反側,訓政時代已能扶植民治,雖無憲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權利與幸福,已非口憲法而行專政者所可同日而語。”
針對取消了“約法之治”的“建國大綱”,胡適後來在《我們什么時候才可有憲法?——對于建國大綱的疑問》中批評說:“中山先生也曾主張頒布約法‘以規定人民之權利義務,與革命政府之統治權’。這便是一種憲法了。我們實在不懂這樣一部約法或憲法何以不能和訓政同時存在。我們須要明白,憲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規定人民的權利,更重要的是規定政府各機關的權限。立一個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機關不得逾越他們的法定權限,使他們不得侵犯人民的權利,——這才是民主政治的訓練。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訓練,政府也需要訓練。人民需要‘入塾讀書’,然而蔣介石先生,馮玉祥先生,以至于許多長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夢見共和政體是什么樣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讀書’罷?”
孫中山去世之後,在一黨訓政的國民黨極力推行黨魁崇拜和黨魁專制的背景下,反而成為比“漢高祖、唐太宗、宋藝祖、明太祖之流”更加神聖不可侵犯的專制偶像,這種現象與基督教嚴格禁止政教合一、偶像崇拜的基本教義,是格格不入和背道而馳的。借用胡適在《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一文中的話說,“上帝可以否認,而孫中山不許批評。禮拜可以不做,而總理遺囑不可不讀,紀念周不可不做。”
有趣的是,孫中山的接班人蔣介石,是比孫中山更加虔誠的基督徒,他幾乎每天都要單獨或者與他的妻子宋美齡一起向上帝祈禱,甚至于把《聖經》當作中國的“易經”來運用,也就是用《聖經》給自己占卜吉兇禍福。西方的基督耶穌當然不會保佑像蔣介石這樣半真半假的基督徒,到了1949年,蔣介石及其國民黨被毛澤東及其共產黨趕到了臺灣。
關于被國民黨樹立為神聖偶像的孫中山,1945年4月25日的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的政治報告中表示說:“因為我們被國民黨一下子打倒在地,爬起來也紅眼了。蔣介石手里打著孫中山的招牌到處亂殺人。這時候,群眾對孫中山也就不喜歡。在十年內戰中不要孫中山,這也很難怪,因為我們的力量小得很。”
與胡適的反對偶像崇拜不同,毛澤東著重強調的是孫中山可以充當共產黨方面的政治旗幟的另一種偶像價值:“孫中山這位先生,要把他講完全。我們是馬克思主義者,是講歷史辯證法的。孫中山的確做過些好事,說過些好話,我在報告里盡量把這些好東西抓出來了。這是我們應該抓住死也不放的,就是我們死了,還要交給我們的兒子、孫子。但是我們和孫中山還有區別,孫中山的三民主義比我們的新民主主義差,新民主主義的確比三民主義更進步,更發展,更完整。現在的新民主主義在將來還會發展得更加完整。……將來我們的力量越大,我們就越要孫中山,就越有好處,沒有壞處。我們應該有清醒的頭腦來舉起孫中山這面旗幟。”

二、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1911年10月10日辛亥革命在武昌爆發之後,滯留上海的宋教仁于10月15日發表《湖北形勢地理說》,認為“今日之形勢,以天下言之,則重在武昌;以東南言之,則重在金陵”,從而把革命之後全國性的政治中心,預設在了位于長江中游的武昌。
10月23日,黃興與第二位妻子徐宗漢由香港抵達上海,當即在陳其美家中召開緊急會議。宋教仁在會上勸說黃興前往南京率領第九鎮新軍發動起義,而不是前往武昌擔任黎元洪的部將。黃興拒絕了這項建議,只是安排柏文蔚、范鴻仙等人前往南京發動起義,他自己與徐宗漢、宋教仁、劉揆一、陳果夫、北輝次郎等人以及朱家驊率領的辛亥敢死隊成員,混在女醫師張竹君的紅十字救傷隊中乘船西上,于10月28日抵達武昌。
黃興等人的到來,正值漢口保衛戰的關鍵時刻。黎元洪為了表示歡迎,下令制作一面大旗,上寫“黃興到”三個大字,派人高舉大旗騎馬到前線四處通知。黃興與黎元洪會商之後被推舉為總司令,當即從武昌渡江赴漢口前線督師,設臨時指揮部于滿春茶園。11月2日,清軍攻陷漢口并圍攻漢陽。同一天,湖北軍政府召開緊急會議,由黃興報告漢口戰事失利的原因,其中談到當地的軍隊不愿聽從黃興的指揮,軍隊里面的新兵不會打仗,另一條是民軍方面沒有在人海戰術中最具有殺傷力的機關槍。
據曹亞伯《武昌革命真史》介紹,同盟會方面的居正、田桐,隨後邀請一些人開秘密會議,由居正提議公舉黃興(慶午)為湖北、湖南大都督,位居黎元洪之上。武昌起義後由湖北新軍工程第八營左隊隊官,升任第一協統領兼參謀部副部長的吳兆麟表示反對。他的理由是,黎元洪雖然不是同盟會的同志,但在湖北軍界資深望重,此次大家公舉他出任都督,并不是他的本意。外國人是依據黎元洪的名義,承認民軍為交戰團體的。各省也是因為黎元洪出任都督才紛紛響應,并且來電加以推崇的。如果把黎元洪推倒,中外人士必生疑心,認為我們這些人不顧大局爭權奪利。宋教仁見黎元洪的地位已經不可動搖,只好妥協說:“此事不過征求大眾同意,原無成見。蓋因黃慶午實行革命多年,聲望甚好,諸同志擬推其為首領,籍以號召,以達迅速成功之目的,并無他意。我們初來湖北,對于湖北軍隊情形不熟。既有利害沖突,即作罷論可也。”
11月3日,在居正等人的要求之下,湖北軍政府在閱馬場舉行隆重的拜將儀式,由黎元洪授予黃興戰時總司令印信、委任狀和令箭,全權指揮漢陽保衛戰。閱讀漢陽保衛戰相關的材料,最令人觸目驚心的是革命軍隊內部的殺人與被殺。黃興是與日本浪人一起練習過劍術的一個人,他指揮戰斗最常用的辦法,就是高舉指揮刀殘殺戰敗逃跑的官兵。由于不敢殘殺湖北當地的抗命軍官,黃興就要求湖南都督譚延?把從長沙帶兵增援卻又從戰場上臨陣脫逃的湘軍第二協統領甘興典斬首示眾。湘軍第一協統領王隆中率部敗退之後害怕再一次帶兵前往前線,竟然給黃興的參謀長李書城當眾下跪。
11月10日晚上,宋教仁給正在前線督戰的黃興留下一張便條,與北輝次郎等人乘日本輪船大利丸離開武昌。在滯留武昌的半個月里,宋教仁最為重要的貢獻,是執筆起草了辛亥革命後第一套包含公民權利法案和政府權力架構的憲法文本《中華民國鄂州約法及官制草案》。該草案于11月9日由黎元洪頒布實施,并于12月2至6日在上海《民立報》連載。其中包括相對獨立的八份文件,第一份是《臨時約法草案》,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鄂州約法”;第二份是《政務省官職令草案》;第三份是《政務省管轄各官署官職令草案》;第四份是《各部官職令通則草案》;第五份是《軍謀府官職令草案》;第六份是《參議府官職令草案》;第七份是《都督府附屬員官職令草案》;第八份是《地方官職令草案》。
“鄂州約法”與宋教仁幾個月前擬定的《中國同盟會中部總會章程》一樣,直接汲取了法國的議會政黨責任內閣制和英國的君主立憲責任內閣制的憲政原理。該項約法共七章六十條,第一條首先規定以人為本、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在其它相關條款里,另有“人民一律平等”;“人民自由言論著作刊行并集會結社”;“人民自由保有財產”;“人民自由營業”;“人民自由保有身體,非依法律所定,不得逮捕審問處罰”;“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續舉時得連任;但連任以一次為限”之類的規定。
關于政府權力,《臨時約法草案》明確規定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制度框架,都督與議會之間的權力大致平衡,政務長及政務委員相當于一個省的責任內閣,負責行使行政權力。在規定“都督代表鄂州政府,總攬政務”的同時,宋教仁為都督規定了兩條限制性條款:“都督公布法律;但對于議會議決之法律,有不以為然時,得以政務委員全體之署名,說明理由,付議會再議,以一次為限。”“都督于緊急必要時,得以政務委員全體之署名,發布可代法律之制令;但事後仍須提出議會,歸其承諾。”這兩條限制性條款,直接來源于法國第三共和國憲法關于責任內閣的兩項規定:“共和國總統的每項命令須經由各部部長一人之副署。”“各部部長,關于政府的一般政策對兩院負連帶責任。”
辛亥革命期間最具實質性意義的制度創舉,是仿照美國獨立革命以及制憲會議的成功范例,組織成立了具有臨時國會性質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
早在1911年6月7日,立憲派領袖人物、江蘇咨議局議長張謇從漢口赴北京途中專門在河南彰德(今安陽)下車,拜會罷官歸隱的袁世凱,希望這位已經與自己絕交多年的舊門生在必要的時候挺身而出,承擔起救國救民的歷史重任。10月14日,清政府起用袁世凱為湖廣總督,負責鎮壓武昌方面的革命軍隊。與張謇關系密切的另一位立憲派領袖人物趙鳳昌,于當天召集雷奮、楊廷棟、沈恩孚、黃炎培等人,到位于上海南陽路的惜陰堂私宅商議應付局勢的辦法。10月下旬,在上海活動的福建咨議局書記長林長民,致函湖北諮議局議長、鄂軍都督府政事部部長湯化龍,倡議獨立各省籌建聯合政府。隨著獨立省份不斷增多,立憲派一邊打出擁護共和的旗號,一邊與袁世凱保持聯絡,積極籌備憲政民主的新政權。
11月4日,上海在光復會方面的李燮和、同盟會方面的陳其美,以及當地軍政要人、商團會黨的共同努力下勝利光復。
11月5日,江蘇巡撫程德全在蘇州宣布獨立,成立軍政府并自任蘇軍都督,由張謇任民政長。
11月6日,陳其美以恐怖暴力手段搶奪地方政權,成立滬軍都督府并自任都督。
11月7日,湖北都督黎元洪以“現在義軍四應,大局略定,唯未建設政府,各國不能承認交戰團體”為由,致電蘇軍都督程德全,就“已起義各省共同組織政府”等事“乞貴軍政府會議賜教”。
11月9日,黎元洪為請獨立各省組織臨時中央政府一事通電各省都督。考慮到各省代表“一時未能全到”,他隨後又通電各省提出變通辦法:“先由各省電舉各部政務長,擇其得多數票者,聘請來鄂,以政府成立”;并且告知“現除外交首長多數省份已舉伍廷芳、溫宗堯二君外,其余各首長,應請協舉電知”;“再財政首長,敝處擬舉張謇”。
由于蕪湖至九江的電纜發生故障,上海方面沒有及時收到黎元洪于11月9日從武昌發出的電報。11月11日,蘇軍都督程德全、浙軍都督湯壽潛以聯名致電滬軍都督陳其美的方式,把聚集在上海的立憲派人士草擬的《組織全國議會團通告書稿》從蘇州發出,全文如下:
“自武漢事起,各省響應,共和政治已為全國輿論所公認。然事必有所取,則功乃易于觀成。美利堅合眾之制度,當為吾國他日之模范。美之建國,其初各部頗起爭端,外揭合眾之幟,內伏渙散之機。其所以苦戰八年,卒收最後之成功者,賴十三州會議總機關有統一進行、維持秩序之力也。考其第一、二次會議,均僅以襄助各州議會為宗旨,至第三次會議,始能確定國會長治久安,是亦歷史必經之階級。吾國上海一埠,為中外耳目所寄,又為交通便利、不受兵禍之地,急宜仿照第一次會議方法,于上海設立臨時會議機關,磋商對內對外妥善之方法,以期保疆土之統一,復人道之和平。務請各省舉派代表,迅即蒞滬集議。”
這里所說的“第一次會議”,指的是1774年9月5日,在美國費城召開的英屬北美十三個殖民地的代表會議,即第一屆大陸會議。“第二次會議”,即1775年獨立戰爭爆發後,于5月10日在費城召開的第二屆大陸會議;此次會議通過以武力對抗英國的宣言,建立了由華盛頓任總司令的大陸軍,大陸會議也因此成為政權機構。“第三次會議”,指的是1776年7月通過《獨立宣言》,成立美利堅合眾國的第三屆大陸會議。1781年,大陸會議的作用被邦聯政府所替代。1787年5月25日至9月17日,各邦代表又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制訂了使美國社會200多年來一直繁榮穩定的現行憲法。由此可知,辛亥革命期間的立憲派,是打算依照美國的方式建立憲政民主的新中國的。
11月15日,經各省都督委派的在滬代表在上海江蘇教育總會正式集會,議決該代表團的正式名稱為“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與此同時,湖南、廣東、廣西等省都督府接到黎元洪電邀,已經派代表赴武昌集議,這樣便在南方獨立各省形成了兩個政治中心。
11月25日,各省代表會議正式議決:“各省代表赴鄂,宜各省一人留滬,赴鄂者組織臨時政府事,留滬者聯絡聲氣以為鄂會後援。”
11月30日,占領漢陽的馮國璋部隊以龜山為制高點炮擊武昌。來自11省的23名代表在戰爭失利的情況下,只好在漢口英租界的順昌洋行召開第一次會議,公推譚人鳳為臨時議長。
12月2日,各省代表會議決定,由雷奮、馬君武、王正廷負責起草《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二天即12月3日,代表會議表決通過這份大綱,經獨立各省代表22人簽名後予以公布。僅僅用一天時間倉促制訂的這份大綱,總體上是對于宋教仁此前執筆起草的“鄂州約法”的大倒退。其中雖然仿照美國總統制的制度框架,規定臨時政府采用總統制,臨時大總統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選舉;設參議院為立法機關,參議員由各省都督府派遣,以每省三人為限,每省限投一票;卻沒有虛心采納“鄂州約法”中“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續舉時得連任;但連任以一次為限”之類與地方自治相關的明確規定;更沒有明確規定主權在民、三權分立的憲政原則。整個“組織大綱”中關于司法權僅有一句話:“臨時大總統得參議院之同意,有設立臨時中央審判所之權。”
12月11日,上海《民立報》在全文刊登《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草案》的同時,由宋教仁加寫了編者按:“此草案不適合者頗多。如人民權利義務毫不規定,行政官廳之分部則反載入,以制限其隨時伸縮之便利。又如法律之提案權不明,大總統對于部長以下文官之任免權不具,皆其失處也。聞赴鄂各代表不日當會合留滬代表再開議于南京,甚望其反復審定,不使貽笑大方也。”
大多數的中國人歷來都是熱愛面子遠遠超過熱愛真理,宋教仁把這份大綱冠以“草案”的名稱并且加以“貽笑大方”的評語,對于湖北方面的各省代表,特別是該草案的執筆人雷奮、馬君武、王正廷,直接構成精神上的刺激與名譽上的傷害。馬君武等人因此與宋教仁結下勢不兩立的公私仇怨。到了1912年9月13日,于右任在《民立報》連載《答某君書》,其中專門介紹了宋教仁(漁父)在同盟會內部所遭受的排擠清算:“當南京政府時,本黨中一種人挾舊日之恨,拼命攻擊,聲言非驅逐宋某出同盟會不可。竟因反對宋君,廢去國務總理。……及其後宋作法制局長,亦岌岌不能自存。復因宋系社中人,遂波及于我。”

三、“臨時約法”的違法立法
最近,上海文匯出版社出版了張社生半圖半文的文史著作《絕版袁世凱》,書中采用大量來自外文報刊的圖片資料、訪談記錄,配以歷史親歷者的日記文獻和反思回憶,立體化地展現了袁世凱的一部分真相。在我看來,這本書中最有價值的地方,是詳細論證了袁世凱在辛亥革命時期的眾望所歸和人心所向。
張社生認為,當年的袁世凱確實有諸多好條件:
其一,漢人(革命黨主張驅除韃虜,袁世凱逼清帝退位,于革命有功)。
其二,帶過一支最好的軍隊(穩定因素的保證)。
其三,官僚隊伍中的改革派(各省咨議局議員喜歡)。
其四,和清廷有千絲萬縷的聯系(清貴指著他得到退位優厚待遇)。
其五,列強的不二人選(能保護人家在華利益)。
其六,能干(工作經驗豐富)。
其七,受過不公正對待(為漢人受過)。
其八,人緣好(為他說好話的人多)。
其九,不極端,不保守,各方都能接受(最大公約數)。
需要強調的是,早在孫中山回國之前,南北雙方的和談代表已經達成推舉袁世凱為第一任總統的秘密協議。在這種情況下,公然違背雙方協議單方面選舉孫中山為臨時大總統的,是南京方面由同盟會員占據壓倒性多數的各省都督府代表會議。正是由于自己一方的背信棄義,12月29日當選臨時大總統的孫中山,才會于當天致電袁世凱尋求諒解:“文雖暫承乏,而虛位以待之心,終可大白于將來。”幕後主持南北雙方和平談判的張謇,也只好在密電中向袁世凱保證說:“甲日滿退,乙日擁公,東南諸公,一切通過。”
辛亥年臘月二十五日即1912年2月12日,剛剛6歲的宣統皇帝溥儀奉隆裕太後懿旨下詔辭位,授權袁世凱組織臨時共和政府,并與南方的“民軍”協商統一辦法。2月13日,滿心希望以租讓東北為代價換取日本方面的巨額軍費的孫中山,在又一次借款失敗的情況下,不得不向南京臨時政府參議院提出辭呈,推薦袁世凱為繼任總統;同時在辭職諮文中附加了三項條件:
其一,臨時政府地點設于南京,為各省代表所議定,不能更改。
其二,辭職後,俟參議院舉定新總統親到南京受任之時,大總統及國務各員乃行解職。
其三,臨時政府約法,為參議院所制訂,新總統必須遵守;頒布之一切法制章程,非經參議院改訂,仍繼續有效。
2月15日,臨時參議院以十七省共十七票的結果,全票選舉袁世凱為臨時政府大總統。孫中山于當天給袁世凱發去賀電:“今日三點鐘由參議院舉公為臨時大總統,臨時政府地點定在南京。現派專使奉請我公來寧接事。民國大定,選舉得人,敬賀。”
隨後,孫中山在致袁世凱的另一份電文中表示說:“查世界歷史,選舉大總統,滿場一致者只有華盛頓一人,公為再現。同人深幸公為世界之第二華盛頓,我中華民國第一華盛頓。”
同年8月29日,應袁世凱邀請到北京協商國家大事的孫中山,在致黃興電中進一步表示說:“今日之中國,惟有交項城治理。”
由此可知,袁世凱繼孫中山之後接任中華民國第二任臨時大總統,并不是出于孫中山心甘情愿的主動退讓,更不是出于袁世凱竊國大盜的陰謀詭計,而是出于人心所向、眾望所歸的歷史選擇。
1912年1月12日,孫中山向各省代表會議提交諮文,認為“臨時政府成立,所有一切法律命令,在在須行編訂,法制局之設,刻不容緩”。該諮文經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孫中山任命宋教仁為法制局局長、原湖北諮議局議長湯化龍為副局長。宋教仁對于法制局局長的職務很不滿意,他自己對外的稱謂不是法制局而是法制院。
1月27日,上海《民立報》刊登由宋教仁執筆改寫的《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全文。第二天,法制院致電《民立報》予以更正:“沁日貴報所載《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仙本院提出供參考之草案,現尚未經參議院議決。請更正為《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法草案》。”
1月28日上午,臨時參議院在南京正式成立,此前代理參議院職權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自行解散。1月30日,孫中山咨文臨時參議院:“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法尚未制訂,應請貴院迅為編定頒布,以固民國之基。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并咨送貴院,以資參敘。”
1月31日,臨時參議院議事日程中列入“政府交議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案”,當天上午議決:“公議由秘書長起草,咨復政府,并將原案退回。”
2月1日,臨時參議院在退回該法案的咨文中,給出的是自相矛盾的兩條理由:其一,“組織法”既為組織臨時政府之用,便不能包括“人權”等憲法內容,因而主張另訂一部法律,取名《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其二,“憲法發案權應歸國會獨有。而國會未召集以前,本院為惟一立法機關。故臨時組織法應由本院編定。今遽由法制局纂擬,未免逾越權限。”
明明是法制局卻偏偏要自封為法制院;明明是“尚未經參議院議決”的法律草案,卻偏偏要搶先一步公開發表。諸如此類的表現,本身就足以證明宋教仁并不具備法律制訂者所必須具備的嚴格遵守法律程序和制度規則的文明素質。臨時參議院為了否定宋教仁,在第一條咨文中認為“組織法”不是憲法;在第二條咨文中又反過來自相矛盾地承認“組織法”是“應由本院編定”的憲法。像這樣“因人立法”或者說是“對人立法”的參議院,是從根本上違背憲政民主的現代法理的,也是制訂不出真正意義上的憲法條文的。
更加荒唐的是,由參議員景耀月、馬君武、王有蘭、呂志伊、張一鶚參與起草的《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草案》,還以唱對臺戲的方式,在《申報》2月1、2日公開連載。2月6日,該草案提交給由張繼等九人組成的特別審查會予以審查,之後又交付王有蘭、王正廷、趙士北等九人組成的法律審查會修改。據《參議院議事錄》記載,該草案于2月7日列入議程。2月9日下午,“主席請贊成增設責任內閣者起立表決,多數可決”,從而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把該草案中已經公開發表的總統制條文,改變成為“實行責任內閣制”、“任命國務員須得參議院同意”。經過修改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經過17、19、20、21、22、23、26、27、28、29日及3月1、2、4、5、8日特別會議審查,在基本上沒有爭議的情況下,最後以全體起立方式表決通過。
在“臨時約法”表決通過之前,宋教仁已經于2月21日作為歡迎專員前往北京。但是,宋教仁此前被退回的《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中關于責任內閣制的條款,還是被“臨時約法”汲取采納。據遲云飛在《宋教仁與中國民主憲政》一書中考證,最終通過的“臨時約法”,是由宋教仁的《鄂州約法》、《組織法草案》以及景耀月、馬君武等人的《大中華民國臨時約法草案》綜合而成的。換言之,在一致對付袁世凱方面,同盟會內部的孫中山一派人與宋教仁一派人,在政治立場上是基本統一的。
臨時政府的地點,最初是準備設在武昌的,後因武昌遭到北洋軍隊的攻擊才改設南京。同樣是為了對付袁世凱,孫中山堅持要讓袁世凱離開北京到南京就職。2月14日,谷鐘秀、李肇甫等議員在審議孫中山的辭職咨文時認為,“政府地點為全國人心所系,前經各省代表指定南京,因大江以北尚為清有。今情勢既異,自應因時制宜,仍在北京,以期統馭全國。”因此建議臨時參議院以記名投票方式,重新表決臨時政府地點。表決的結果是,28票中有20票主北京,5票主南京,2票主武昌,1票主天津。
這次投票在程序上完全合法,本應成為定案。孫中山、黃興聞訊後卻大為惱怒。據胡漢民回憶,孫中山召集議員中的同盟會會員黃復生、李伯申、鄧家彥等人加以勸解。而黃興連咨請再議也嫌麻煩,干脆威脅說:“政府決不為此委曲之手續,議院自動的翻案,盡于今日,否則吾將以憲兵入院,縛所有同盟會員去。”
據當年在總統府秘書處工作的吳玉章回憶,參議院議決建都北京之後,孫、黃“當天晚上把李肇甫找來大罵了一頓,并限次日中午十二時以前必須復議改正過來”。吳玉章因此去找黃興商量,“他也正在穿軍裝,準備起身到明孝陵去。我請他延緩時間,他說:‘過了十二點如果還沒有把決議改正過來,我就派兵來!’說完就走了。”在這種情況下,吳玉章只好制作“總統提請復議咨文”,并通知所有同盟會議員“必須按照孫中山先生的意見投票”。
依據《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的規定,臨時政府應在六個月內,“由臨時大總統召集國民會議”制訂憲法,“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施行期限以中華民國憲法成立之日為止”。臨時參議院并沒有遵照這一立法程序和立法時間表,而是在新當選的臨時大總統袁世凱還沒有就職、國民會議還沒有召開之前,就擅自“代表國民”制訂了主要用來對付袁世凱的“臨時約法”。最具有話語權的袁世凱,在既沒有參與協商也沒有閱讀文本的情況下,就要宣誓“謹守”孫中山及南京臨時參議院強加給他的“臨時約法”,從根本上違背了當事各方人人平等、相互協商、民主參與、共同遵守的契約規則和憲政法理。從這個意義上說,最早違背中華民國憲政民主、統一共和的現代法理的,并不是袁世凱一方,而是孫中山以及由同盟會主導的南京臨時參議院一方。袁世凱後來的一系列違法表現,同盟會早在南京臨時政府期間就已經進行過同樣違法的預演操練。

四、辛亥革命的制度反思
制度是由人設計和創造出來的,制度的問題歸根到底是人本身的問題。中國歷史上有法家的人治之術和治人之術;但是,西方意義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政民主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從來沒有出現過。
早在兩千年前,西方社會就誕生了一個真正意義上的現代個人耶穌基督。現代西方社會中憲政制度與法律程序面前的人人平等,是從耶穌基督所說的“上帝方面人人平等”逐漸演變出來的。在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三權分立的政權架構之下,憲政法律的權威尊嚴就像基督教中形而上的上帝及其舊約、新約一樣神聖不可侵犯。法官在行使憲政法律所賦予的獨立審判權的時候,也同樣是像形而上的上帝那樣神聖不可侵犯。即使君主立憲制國家的世襲君主,所享受的也只是憲政法律所明確規定的形而下的有限特權。憲政條款和法律程序一旦確定,便成為包括世襲君主在內的所有個人共同遵守服從的形而上的契約信仰,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沒有權力擅自更改和任意違犯;更不可以把形而上的憲政法律當作形而下的器物工具來加以利用甚至于肆意踐踏。像這樣的契約信仰、憲政意識和法治觀念,迄今為止依然是中國社會的稀缺常識。
就中國歷史來看,以胡適為標桿旗幟的人人平等、大同博愛、遵守契約、服從法律、自我健全、盡職盡責的現代個人,要等到辛亥革命之後才能夠逐步成長起來。1918年6月,《新青年》“易卜生號”第一次把易卜生創作的《娜拉》(又譯《玩偶之家》)、《國民之敵》、《小愛友夫》,完整準確地引進了中國社會,這期雜志的主編就是從美國留學歸來的北京大學教授胡適。
1920年5月4日,胡適和他在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留學時的老同學、北大同事蔣夢麟,應《晨報副鐫》“五四紀念增刊”的約稿,聯名發表了一篇《我們對于學生的希望》,其中所強調的正是他們在美國留學期間虛心學習并且親身體驗過的憲政民主的制度規則和法律常識:
“要補救組織的不完備,應注重議會法規(parliamentary law)的重要條件。……此外還須注意團體生活最不可少的兩種精神:(1)容納反對黨的意見。現在學生會議的會場上,對于不肯迎合群眾心理的言論,往往有許多威壓的表示,這是暴民專制,不是民治精神。民治主義的第一個條件,就是要使各方面的意見都可自由發表。(2)人人要負責任。天下有許多事,都是不肯負責任的‘好人’弄壞的。好人坐在家里嘆氣,壞人在議場上做戲,天下事所以敗壞了。不肯出頭負責的人,便是團體的罪人,便不配做民治國家的國民。民治主義的第二個條件,是人人要負責任,要尊重自己的主張,要用正當的方法來傳播自己的主張。”
1930年12月,專門為少年學生編輯的《胡適文選》由亞東圖書館出版發行,胡適在該書自序《介紹我自己的思想》中,重點介紹了自己發表在《新青年》“易卜生號”的長篇論文《易卜生主義》:“易卜生最可代表19世紀歐洲的個人主義的精華,故我這篇文章只寫得一種健全的個人主義的人生觀。”在胡適眼里,“健全的個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第一,須使個人有自由意志。第二,須使個人擔干系、負責任。”
胡適身上人人平等、大同博愛、遵守契約、服從法律、自我健全、盡職盡責的現代文化精神,更加集中地體現在他與錢玄同、陳獨秀、魯迅等人的意見分歧和路徑選擇方面。1918年5月29日,胡適針對錢玄同為提倡世界語(Esperanto)而主張“廢漢文”的極端態度,以私人信件的方式規勸說:
“中國文字問題,我本不配開口,但我仔細想來,總覺得這件事不是簡單的事,須有十二分的耐性,十二分細心,方才可望稍稍找得出一個頭緒出來。若此時想‘抄近路’,無論那條‘近路’是世界語,還是英文,不但斷斷辦不到,還恐怕挑起許多無謂之紛爭,反把這問題的真相弄糊涂了。”
針對錢玄同的批評指責,胡適在另一封回信中寫道:“我所有的主張,目的并不止于‘主張’,乃在‘實行這主張’。故我不屑‘立異以為高’。我‘立異’并不‘以為高’。我要人知道我為什么要‘立異’。換言之,我的‘立異’的目的在于使人‘同’于我的‘異’。(老兄的目的,惟恐人‘同’于我們的‘異’;老兄以為凡贊成我們的都是‘假意’而非‘真心’的。)”
胡適把創新“立異”的大目標,限定于造福全社會甚至于全人類的“使人‘同’于我的‘異’”的大同博愛、人人平等、公平競爭;而不是像自以為真理在手并且絕對正確的錢玄同、陳獨秀、魯迅等人那樣,總是想用自己一方理直氣壯的正確力量去排斥壓倒另一方的反動勢力或錯誤力量。1925年12月29日,魯迅在《論“費厄潑賴”應該緩行》中表示說:“土紳士或洋紳士們不是常常說,中國自有特別國情,外國的平等自由等等,不能適用么?我以為這‘費厄潑賴’也是其一。……倘有人要普遍施行‘費厄潑賴’精神,我以為至少須俟所謂‘落水狗’者帶有人氣之後。……一言以蔽之:‘黨同伐異’而已矣。”
魯迅所說的“土紳士或洋紳士們”,指的是以更加文明先進的英美留學生為主體的胡適、陳源、徐志摩,以及國民黨右派蔣夢麟、石瑛、王世杰、唐有壬、彭學沛,共產國際秘密成員陳翰笙,中共秘密黨員高一涵等人,也就是當時所謂的現代評論派成員。所謂的“落水狗”,就是被國共兩黨所組織的游行示威群眾,通過毀壞私家房屋、焚燒家具圖書等私有財產的暴力方式驅逐出京的教育總長章士釗。當年的魯迅,在北京女子師范大學驅逐校長楊蔭榆的學潮以及隨後的政治運動中,是一直站在國民黨左派李石曾、顧孟余、吳稚暉、易培基、沈尹默、沈兼士、許壽裳、許廣平等人一邊進行“黨同伐異”的。
中國人的想“抄近路”也就是陳獨秀念念不忘的“根本解決”,在辛亥革命期間已經有過充分表現。從1774年9月5日到1787年9月17日,美國的大陸會議用了整整13年的時間才締造出一部并不十分完善的憲法草案。仿照美國的大陸會議組織成立的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只用一天時間就制訂了《中華民國臨時政府組織大綱》,而且第二天就討論通過了。接下來,由各省都督府代表聯合會改組而成的南京臨時參議院,又違背這份組織大綱明確規定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時間表,在一個多月的時間里,臨時性地制訂和通過了所謂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目的主要是為了對付接任總統的袁世凱。1913年3月13日,自己出任臨時大總統時堅決反對宋教仁主張的議會政黨責任內閣制的孫中山,在日本神戶的國民黨交通部歡迎會上公開演講,明確表示了“己所不欲”卻偏偏要施之于人的雙重標準:
“至于政府之組織,有總統制度,有內閣制度之分。法國則內閣制度,美國則總統制度。內閣制度為內閣負完全責任。內閣若有不善之行為,人民可以推倒之,另行組織內閣。總統制度為總統擔負責任。不但有皇帝性質,其權力且在英、德諸立憲國帝皇之上。美國之所以采取總統制度,以因其政體有聯邦性質,故不得不集權于總統,以謀行政統一。現就中國情形論之,以內閣制度為佳。我的國民,莫不主張政黨內閣。……政黨內閣,可以代表民意。”
直接參與制訂“臨時約法”的袁希洛,在回憶文章《我在辛亥革命時期的一些經歷和見聞》中最為自豪的,就是自己根本不把本國的臨時大總統袁世凱當作“民國國民”的黨派立場:“後來南北議和成功,孫總統決定辭職,讓袁世凱任臨時大總統。那時臨時參議會將約法修改為內閣制來減少總統權力,我亦非常贊同,而且是當時積極主張的。因為約法用總統制,孫中山當時可適用;袁世凱的專制行為,則非責任內閣不可,而且非組織國民黨的責任內閣不可。”
長期停滯在等級森嚴的游牧農耕社會的中國人,從來沒有經受過人人平等、大同博愛的文明洗禮。包括從農民到大臣的所有個人,面對強權皇帝的時候都要爭先恐後地叩頭效忠。等到他們自己張狂起來的時候,卻又是連國王皇帝和天神上帝都不放在眼里的。用一句家喻戶曉的語錄,就是與人斗、與天斗、與地斗,其樂無窮。連阿Q式的小人物,也同樣擁有凌駕于別人及法律之上,充當老子天下第一的特殊人物的特權意識。義和團的殺洋人,“文化大革命”中的斗爭打倒地主、富農、反革命、右派、壞分子,甚至于殺死吃掉這些壞分子,就是這種無限制的特權意識的極端表現。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1911年11月3日,清政府迫于辛亥革命爆發之後來自各個方面的強大壓力,接受了資政院擬定的《憲法十九信條》,其中雖然頑固堅持著“大清帝國之皇統萬世不易”、“皇帝神聖不可侵犯”的天命天理,卻在君主立憲的制度框架下明確規定了責任內閣所必須遵守的分權制衡、權責相當的制度原理:“總理大臣,由國會公選,皇帝任命之;其他國務大臣由總理大臣推舉,皇帝任命之;皇族不得為總理大臣,其他國務大臣,并各省行政長官。”“總理大臣受國會之彈劾,非解散國會即內閣總理辭職;但一次內閣不得為兩次國會的解散。”
比起清政府此前頒布的《憲法十九信條》,由孫中山及南京臨時參議院所制訂的主要用來對付袁世凱的“臨時約法”,至少在責任內閣的制度設計方面,不是更加共和了而是更加專制了,不是更加進步了而是更加落後了。關于這一點,李劍農評論說:
“從前修改臨時政府組織大綱時,宋教仁想把它變為責任內閣制,那些對于宋教仁懷疑忌心的代表先生們,因為要打擊宋教仁的原故,拼命地反對,使責任內閣不能實現。現在所制訂的約法,預備在袁世凱臨時總統任內施行,又因為要抑制袁世凱野心的原故,竟把總統制改為責任內閣制了。英法的責任內閣制,不過是以內閣總理取得國會多數為信任條件,總理以外的國務員全由總理擇人組織;臨時約法上的責任內閣,一切國務員,都要先行正式提交參議院征得它的同意,方可任命,實在是‘變本加厲’了。這種拘于一時環境的立法精神,是所謂‘對人立法’的精神。對人立法,在理論上是不能贊許的。因為真正的大梟雄,不肯把法律放在眼里,徒使公正的政治家,失去政治運用應有的活動(後來約法的屢遭破毀,半由于袁氏和北洋軍閥的跋扈,亦半由于約法本身的不良)。但是當時的參議員,大都不明白這種道理,以為只要黑字寫在白紙上經過議會多數通過的法律,便是神聖,可以壓制一切惡魔,便如鐵籠,可以防御一切猛獸。誰知後來的猛獸惡魔,仍只把它看作一些黑字寫在白紙上,到了妨礙他們的行動的時候,一伸爪便把它撕破了。”
作為曾經的同盟會會員、黃興和宋教仁的湖南同鄉,李劍農的上述議論依然沒有擺脫黨派立場的心理魔障。真正意義上的“臨時約法”,歸根到底應該是一種相關各方人人平等、相互協商、民主參與、共同遵守的普適性的契約框架和價值體系。按照中國傳統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標準來加以衡量,從根本上敗壞“臨時約法”的,并不是“後來的猛獸惡魔”袁世凱,而是同盟會以及國民黨一方的孫中山、黃興、宋教仁、馬君武這些人。借用袁偉時教授的話說:“政治既要堅持原則,又要在各種力量的博弈中從實際出發,作出必要的妥協。當時革命勢力所以允諾把行政權力轉移到袁世凱手上,是力量對比懸殊、財政困難無法解決的狀況下無可奈何的選擇。他們冀圖把右手交出去的東西用左手收回來,是對形勢缺乏清醒認識的決策。通過選舉實現權力和平轉移,這是民主制度的常規。但既然歷史選擇了袁世凱,就要把著眼點放在建立健全的三權分立架構,使權力互相制衡的制度正常運行,把中國推向民主憲政的正常軌道,圖謀國家長治久安,而不是設法立即把權力轉移到革命黨人手上。不幸,孫文和支配臨時參議會的其他人都沒有這樣的眼光;他們急于通過第一次選舉,就把自己變為執政黨。”
回顧歷史,美國的開國總統華盛頓參與制訂了一部很不壞的憲法,所以他當上總統之後就極少打內戰了。孫中山參與制訂了一部很不好的憲法,所以他活到老斗到老。從1789年3月4日美國憲法正式生效到1912年中國制訂“臨時約法”,時間已經過去123年,假如中國當時擁有足夠多的像胡適那樣自我健全、盡職盡責的現代個人的話,根據本國的國情把美國123年前的憲法拿過來稍微修改調整一樣就完全可以使用。但是,擁有4億人口的中國社會,卻沒有做到這一點。正是由于這個原因,辛亥革命之後將近100年的時間里,中國人幾乎一直陷身輪回于本國人打倒本國人的國內戰爭及階級斗爭的漩渦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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