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釋義及實用指南(全國人大常委辦公廳最新公告版)(簡體書)
商品簡介
為了更好地理解與適用再修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使執法者掌握刑事訴訟法的最新規定和修改要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刑法室的立法專家對刑事訴訟法的最新立法精神作了提綱挈領的說明,對適用重點、難點做了重點提示。
目次
第一編 總 則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回 避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第五章 證 據
第六章 強制措施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第八章 期間、送達
第九章 其他規定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 立 案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檢查
第五節 搜 查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第七節 鑒 定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第九節 通 緝
第十節 偵查終結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三章 提起公訴
第三編 審 判
第一章 審判組織
第二章 第一審程序
第一節 公訴案件
第二節 自訴案件
第三節 簡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審程序
第四章 死刑復核程序
第五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四編 執 行
第五編 特別程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
附則
書摘/試閱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對于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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