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與公平的博弈:美國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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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與公平的博弈:美國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把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的沖突拆分為六個部分:(1)“陪審員讀報引發的麻煩”關注的是審前報道對單個陪審員的影響,這是早期美國最高法院審查案件的著眼點;(2)“審前報道如槍林彈雨一般”則是研究審前報道對整個陪審團的影響,這是自20世紀60年代正式產生和發展起來的新進路;(3)“拿什么來‘拯救’公正”講的是面對審前報道愈演愈烈之勢,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捍衛公正的措施;(4)“縱然言論‘過了火’”探討法院事前限制審判報道的合憲性爭議;(5)“公開兩個字好艱難”聚焦于媒體為爭取采訪報道刑事審判而提起的訴訟;(6)“一場訴訟一場戲”涉及電視拍攝庭審的問題,電視拍攝使審判現場具有了舞臺效果,這是電子媒體帶來的新挑戰。
作者簡介
趙剛 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碩士,現供職于人民法院報。
名人/編輯推薦
《公開與公平的博弈:美國最高法院如何平衡新聞自由與審判公正》以新聞自由與公正審判的博弈為主題,收錄一個世紀以來美國最高法院的相關經典判例,細致介紹每個案件的案情、判決書、同意意見書和異議意見書等內容,力圖為讀者提供一份基礎性研究材料。
目次
前言
相關美國憲法修正案
背景知識簡介
第一章 陪審員讀報引發的麻煩
1.“好“報道沒有“壞”影響——美國訴里德案(1851)
2.舉止比言談更真實——雷諾茲訴美國案(1878)
3.為什么當時不申請無因回避——霍普特訴猶他準州案(1887)
4.在州法院受審,用聯邦憲法辯護——斯皮斯訴伊利諾伊州案(1887)
5.宣判後,陪審員“反悔”了——馬托克斯訴美國案(1892)
6.讀報印象或能擱置一旁——蒂德訴猶他準州案(1895)
第二章 審前報道如槍林彈雨一般
1.當偏見的可能性大到使人信以為真——霍爾特訴美國案(1910)
2.被告人認罪了,可惜是假新聞——謝潑德訴佛羅里達州案(1951)
3.這次被告人真的認罪了——斯特羅布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52)
4.同案犯受審的報道是“壞新聞”嗎?——美國依據達西的告發訴漢迪案(1956)
5.報紙說馬歇爾先生過去是個詐騙犯——馬歇爾訴美國案(1959)
6.“瘋狗”歐文的罪行激起了滔天民憤——歐文訴多德案(1961)
第三章 拿什么來“拯救”公正
1.解散陪審團:一種非常規措施——西蒙斯訴美國案(1891)
2.本地居民,請退出陪審團——斯特勞德訴美國案(1919)
3.“粗心”法官出的難題——貝克訴華盛頓州案(1962)
4.打官司不是拼輿論——謝潑德訴馬克斯韋爾案(1966)
5.荒謬的“天下無人不識君”——墨菲訴佛羅里達州案(1975)
6.時光流逝,誰還記得陳年舊案——巴頓訴揚特案(1984)
第四章 縱然言論“過了火”
1.法官不是亦不能是新聞檢查官——內布拉斯加州新聞協會訴斯圖爾特案(1976)
2.律師嘴上該上把鎖嗎?——金泰爾訴內華達州案(1991)
第五章 “公開”兩個字好艱難
1.為誰公開費思量——甘尼特公司訴德帕斯卡爾案(1979)
2.憲法給記者發了“通行證”——里士滿報業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1980)
3.強奸案審判室的大門不能關死——環球報業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2)
4.眾目睽暌之下選陪審員——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4)
5.閉門審判?被告人說不——沃勒訴佐治亞州案(1984)
6.公開,審前程序也不例外——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6)
第六章 一場訴訟一場戲
1.行政司法官客串起了記者——里多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63)
2.電視攝像機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埃斯蒂斯訴得克薩斯州案(1965)
3.對不起,你得做庭審直播的試驗品——錢德勒訴佛羅里達州案(1981)
相關美國憲法修正案
背景知識簡介
第一章 陪審員讀報引發的麻煩
1.“好“報道沒有“壞”影響——美國訴里德案(1851)
2.舉止比言談更真實——雷諾茲訴美國案(1878)
3.為什么當時不申請無因回避——霍普特訴猶他準州案(1887)
4.在州法院受審,用聯邦憲法辯護——斯皮斯訴伊利諾伊州案(1887)
5.宣判後,陪審員“反悔”了——馬托克斯訴美國案(1892)
6.讀報印象或能擱置一旁——蒂德訴猶他準州案(1895)
第二章 審前報道如槍林彈雨一般
1.當偏見的可能性大到使人信以為真——霍爾特訴美國案(1910)
2.被告人認罪了,可惜是假新聞——謝潑德訴佛羅里達州案(1951)
3.這次被告人真的認罪了——斯特羅布訴加利福尼亞州案(1952)
4.同案犯受審的報道是“壞新聞”嗎?——美國依據達西的告發訴漢迪案(1956)
5.報紙說馬歇爾先生過去是個詐騙犯——馬歇爾訴美國案(1959)
6.“瘋狗”歐文的罪行激起了滔天民憤——歐文訴多德案(1961)
第三章 拿什么來“拯救”公正
1.解散陪審團:一種非常規措施——西蒙斯訴美國案(1891)
2.本地居民,請退出陪審團——斯特勞德訴美國案(1919)
3.“粗心”法官出的難題——貝克訴華盛頓州案(1962)
4.打官司不是拼輿論——謝潑德訴馬克斯韋爾案(1966)
5.荒謬的“天下無人不識君”——墨菲訴佛羅里達州案(1975)
6.時光流逝,誰還記得陳年舊案——巴頓訴揚特案(1984)
第四章 縱然言論“過了火”
1.法官不是亦不能是新聞檢查官——內布拉斯加州新聞協會訴斯圖爾特案(1976)
2.律師嘴上該上把鎖嗎?——金泰爾訴內華達州案(1991)
第五章 “公開”兩個字好艱難
1.為誰公開費思量——甘尼特公司訴德帕斯卡爾案(1979)
2.憲法給記者發了“通行證”——里士滿報業公司訴弗吉尼亞州案(1980)
3.強奸案審判室的大門不能關死——環球報業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2)
4.眾目睽暌之下選陪審員——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4)
5.閉門審判?被告人說不——沃勒訴佐治亞州案(1984)
6.公開,審前程序也不例外——新聞進取報公司訴高等法院案(1986)
第六章 一場訴訟一場戲
1.行政司法官客串起了記者——里多訴路易斯安那州案(1963)
2.電視攝像機是一種強大的武器——埃斯蒂斯訴得克薩斯州案(1965)
3.對不起,你得做庭審直播的試驗品——錢德勒訴佛羅里達州案(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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