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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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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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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鑒于金融壓抑與管制的普遍存在,在中國,風生水起的私募融資在過去十年里一直游走于事實與規范之間。法律作為一項制度安排,必須回應來自社會和市場的“呼喚”。就私募證券而言,則需在融資需求、市場效率和投資者保護之間找尋均衡點。《商法文庫: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研究》是國內首次從制度背景、發行、轉售、法律責任等方面對中國私募證券法律規制進行的系統性研究。

作者簡介

楊柏國,安徽定遠人,復旦大學經濟學碩士,華東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從事財經新聞工作逾十年,先後供職于《解放日報》報業集團、《第一財經日報》,并在《法學》、《南方金融》、《證券法苑》、《證券市場周刊》、《第一財經日報》等發表學術文章、財經時評數十篇。

目次

前言
導論
一、選題背景與意義
二、文獻綜述
三、研究思路與方法

第一章 中國私募證券制度背景解讀
第一節 爭論中的證券與私募
一、證券內涵與外延
二、溯源私募
三、私募與相關概念辨析
第二節 自發生長的私募證券
一、美國私募證券新近趨勢
二、中國私募證券三種形式
第三節 私募證券的制度背景
一、分析進路:新制度經濟學
二、并非偶然:私募證券的社會經濟基礎
第四節 私募證券法律規制必要性分析
一、理論基礎
二、事實基礎
三、法律基礎

第二章 私募證券發行法律制度構造
第一節 私募證券發行內涵剖析
一、證券發行制度一般性分析
二、私募證券發行之獨特性
第二節 合格投資者:財富,智識,關系
一、美國“獲許投資者”標準演變
二、填補中國立法縫隙之建議
第三節 審核制度:豁免注冊vS.事後備案
一、注冊制VS.核準制
二、中國私募發行宜采用備案制
第四節 信息披露:強制與自愿
一、私募發行信息披露域外經驗
二、規制路徑:強制與自愿并舉
第五節 非公開方式:互聯網的挑戰
一、美國對“非公開方式”之界定
二、來自互聯網的挑戰
三、中國私募證券發行方式立法思考

第三章 私募證券轉售:限制與流通之平衡
第一節 私募證券轉售分析框架
一、證券交易制度基本理論
二、私募證券轉售限制必要性
第二節 美國私募證券轉售制度演變
一、Rule144:“承銷商”之安全港規則
二、第4豁免:來自實踐的智慧
三、Rulel44A:QIB的“特權”
第三節 中國私募證券轉售規制檢討與思考
一、現行制度梳理
二、立法反思及制度構想
第四節 中國私募證券轉售市場路在何方
一、美國經驗--以POR了AL為核心
二、若隱若現的中國私募證券轉售市場
三、多層次資本市場視角下的設想

第四章 私募證券法律責任:救濟與懲戒
第一節 理念沖突:“民”“行”孰重?
一、從“重行輕民”到“民行并重”
二、語焉不詳的私募證券法律責任
……
第五章 私募證券立法: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為樣本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但是在立法上也存在如下亟待解決的問題:
1.對何為“公開方式”、何為“非公開方式”缺乏細致的規定,對如何認定“公開”和“非公開”往往選擇了避而不談,具體是以人數多少來判定,還是以信息發布的方式來判定?
2.對互聯網可否以及如何在私募發行中使用的問題,一方面既缺乏規定,另一方面又存在與禁止采用“公開方式”相沖突的情形。譬如,基金管理公司“一對多”業務可以通過自身網站推介,鑒于互聯網的開放性特征,加之互聯網搜索技術的發展,在一家基金管理公司網站發布的信息可以很快地為普通公眾獲悉,實際上成為公開的方式。而且,從中國目前的現狀來看,各種私募基金產品信息在互聯網上可以說是隨手可得,這一點筆者將在私募基金立法章節詳細論述。
3.現有規定中有的實際上是允許采用“公開方式”進行“私募發行”,有悖常理。譬如,在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業務中,現行規定要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文本和推廣材料置備于營業場所”,“置備于營業場所”實際上構成了公開方式,因為到營業場所的人很多可能就是普通投資者。
4.對私募發行後的持續信息披露方式有所規定,但披露內容和披露方式均比較模糊,譬如,有的規定持續信息披露不得在公眾媒體上進行,但有的則語焉不詳。
(三)立法思考
中國現行法規對私募發行方式已經有了初成體系的規定,既有原則性規定,又有具體的實施措施。筆者借鑒美國私募發行方式的有關規定和SEC多年來的經驗教訓,對完善中國私募證券發行方式的規定提出如下建議:
1.在明確規定私募發行不能采用“公開方式”的基礎上,對構成“公開方式”的情形進行更為細致地列舉,除了廣告外,還包括在公開發行的報刊、雜志上刊登的任何文章,以及在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上的任何推介等。
2.以合格投資者制度為基礎,明確規定發行人“只能向其合理地相信的合格投資者發出要約或銷售信息”。至于發行人如何證明“合理地相信”,其可以自身進行問卷調查,也可以借助獨立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調查、資格認定等。也就是說,發行人要事先通過某種措施對其擬發出要約或銷售信息的人進行篩選後,才能進行正式的私募發行推介。
3.對互聯網在私募發行中如何使用作出規定。互聯網對私募發行的便利不言自明,筆者認為可借鑒美國SEC上述兩個不行動函的做法,一方面對網站設置密碼保護,另一方面規定只對“合理地相信”是合格投資者的潛在投資者授予網站進入密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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