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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附新舊對照)(2012最新修訂)(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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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附新舊對照)(2012最新修訂)(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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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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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附新舊對照)》內容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刊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刊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前後對照表

書摘/試閱

第一百五十五條【特殊偵查羈押期限】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五十八條【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第一百五十九條【聽取辯護律師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第一百六十條【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撤銷案件及其處理】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一節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六十二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六十三條【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四條【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一百六十五條【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六十六條【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第三章提起公訴
第一百六十七條【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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