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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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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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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已經2012年2月15日國務院第19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目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15號)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書摘/試閱

海洋觀測預報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海洋觀測預報管理,規范海洋觀測預報活動,防御和減輕海洋災害,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海洋觀測預報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海洋觀測預報事業是基礎性公益事業。國務院和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觀測預報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海洋觀測預報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的海區派出機構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負責所管轄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監督管理。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海洋觀測預報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海洋觀測預報科學技術的研究,推廣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培養海洋觀測預報人才,促進海洋觀測預報業務水平的提高。
對在海洋觀測預報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海洋觀測網的規劃、建設與保護
第六條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編制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征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後實施。
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國海洋觀測網規劃和本行政區毗鄰海域的實際情況,編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海洋觀測網規劃,在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并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海洋觀測網規劃,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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