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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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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刑法學(第5版)》作為司法部高等政法院校規劃課程教材,在出版以來受到廣大讀者的歡迎,并為法學教育事業做出了重要的貢獻,但時勢發展,理念創新,律令更替,教材也勢必修正。《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刑法學(第5版)》最初出版是在1994年,1997年根據新《刑法》的規定進行了某些修改,但基本援用了固有的體系。時光荏苒,今天對其進行系統的修訂則已是進入21世紀。雖說在時間上只是寥寥數載,但是其間我國刑法的發展可謂精彩紛呈。例如,刑法修正案成為一種常行的法律修訂方法,立法解釋也得到進一步重視,大量新的司法解釋出臺等。這些刑法現象都是一種在依法治國和罪刑法定時代我國刑法進一步規范化、規格化的展現,由此我國的刑法也獲得了新的成長空間。

作者簡介

蘇惠漁,華東政法大學功勛教授、中國刑法學研究會顧問、上海市法學會副會長、上海市刑法學研究會總干事,享受國務院頒發的政府特殊津貼。主要著作有:《論國家刑權力》、《量刑與電腦——量刑公正合理應用論》、《刑法原理與適用研究》(主編)、《犯罪與刑罰專題研究》(主編)、《經濟犯罪論》、《量刑方法研究專論》等,并有多部著作及論文獲得市、部級獎項。

名人/編輯推薦

《高等政法院校規劃教材:刑法學(第5版)》由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章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意義與方法
第一節 刑法學的研究對象與研究意義
第二節 刑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二章 刑法的概念、性質與任務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
第二節 刑法的法律性質
第三節 刑法的任務

第三章 新中國刑法的產生與發展
第一節 革命根據地時期刑事法律概述
第二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醞釀和創制
第三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運用和修訂
第四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的修正與完善

第四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平等適用刑法原則
第四節 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第五章 刑法的體系與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體系
第二節 刑法的解釋

第六章 刑法的效力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效力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效力

第七章 犯罪的概念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節 犯罪的分類

第八章 犯罪構成概述
第一節 犯罪構成理論的沿革
第二節 犯罪構成的概念
第三節 犯罪構成的要件與結構
第四節 犯罪構成的分類
第五節 犯罪構成與定罪

第九章 犯罪客體
第一節 犯罪客體概述
第二節 犯罪客體的分類
第三節 犯罪客體與行為對象
第四節 犯罪客體的立法形式

第十章 犯罪客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客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危害行為
第三節 行為對象
第四節 危害結果
第五節 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第十一章 犯罪主體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體要件概述
第二節 自然人犯罪主體
第三節 單位犯罪主體

第十二章 犯罪主觀要件
第一節 犯罪主觀要件概述
第二節 犯罪故意
第三節 犯罪過失
第四節 犯罪目的與動機

第十三章 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第一節 排除犯罪性行為概述
第二節 正當防衛
第三節 緊急避險
第四節 意外事件
第五節 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為

第十四章 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形態
第一節 犯罪過程中的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既遂
……
第十五章 共同犯罪
第十六章 定罪
第十七章 刑事責任
第十八章 刑罰概述
第十九章 刑罰的體系和種類
第二十章 量刑
第二十一章 刑罰的執行與消滅
第二十二章 罪刑各論概說
第二十三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二十七章 侵犯財產罪
第二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二十九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三十章 貪污賄賂罪
第三十一章 瀆職罪
第三十二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書摘/試閱

附加刑是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又稱從刑。它既可以隨主刑附加適用,也可以獨立適用。在附加適用時,可以同時適用兩個以上的附加刑。根據我國刑事法律的規定,附加刑的種類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一、罰金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與行政罰款不同。罰金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一種刑罰方法;罰款是由有關行政機關對于不構成犯罪的一般違法者所適用的一種行政處分,如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罰款,海關、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海關法規、稅收法規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規的罰款等。可見罰金與行政罰款兩者的主要不同在于:性質不同,適用的機關不同,適用的對象也不同。
罰金與賠償損失也不同。民事經濟法律關系上的賠償損失是一種民事強制方法,與作為刑罰方法的罰金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它是指對受損害的一方經濟上所造成的損失給予一定的賠償。《刑法》第36條規定的賠償經濟損失,是指由于犯罪行為而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對犯罪分子除依法給予刑事處分外,并應根據情況判處賠償經濟損失。如因傷害而由犯罪分子付給被害人的醫藥費或一定的生活費、誤工費等,但這是屬于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賠償問題。《刑法》第37條規定的賠償損失,是人民法院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人,在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況下,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所作出的非刑罰處理方法中的一種,責令免予刑事處分的被告人對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賠償。其性質也是一種刑事附帶民事的強制方法,而不是刑罰方法。上述非刑罰方法賠償的金錢都直接交給被害人,而不像刑罰方法中的罰金一律上繳國庫。
罰金這種刑罰方法在具體適用時,有的刑法條文規定可以單獨適用,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單處罰金一般只適用于較輕的犯罪。有的條文規定只能并處罰金,如偽造有價證券罪和賭博罪等;并處罰金一般適用于較重的犯罪;還有的條文規定既可并處也可單處,如盜伐、濫伐林木罪,窩贓、銷贓罪等。在既可并處也可單處的情況下,究竟是并處還是單處,應根據具體案情裁量而定。有不少犯罪刑法上沒有規定可以適用罰金刑,對此,應依法不予適用。現行法律規定可以適用罰金刑的主要是對那些與財產有關的犯罪,同時也適用于少數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的犯罪,如擾亂法庭秩序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對于追求不法經濟利益的犯罪分子判處罰金,予以一定數量的金錢的剝奪,既體現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又對這類犯罪從經濟上給予必要的懲罰,可以摧垮他們賴以進行犯罪活動的物質能力,有利于預防犯罪。因此,修訂後的刑法大大擴大了罰金刑的適用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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