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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案例選 第二輯(上中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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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打非案例選 第二輯(上中下)(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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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2004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和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與堅強領導下,“掃黃打非”戰線統一思想、高舉旗幟,統籌協調、突出重點,多措并舉、綜合治理,舉全戰線之力,打了一連串的攻堅戰。從黨和政府關注、人民群眾關心、社會反映強烈的問題入手,有重點、有步驟地開展了“反盜版百日行動”、“打擊盜版教材教輔”、“整治‘四假”’、“打擊互聯網和手機網站傳播淫穢色情信息”等一系列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有效遏制了非法出版傳播活動、凈化了社會文化環境、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基本文化權益,有力地服務了黨和國家工作大局。在開展這些集中行動和專項治理中,查處了一大批案件,據統計,截至2010年年底,全國先後查辦相關案件13萬余起,其中廣西憑祥“2005.5.11”特大走私盜版光盤案、重慶“2007.8.29”制售非法報刊特大團伙網絡案、湖南長沙“2008.1.28”儲存盜版圖書案、河北(廣東)“2008.3.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上海“2009.5.22”手機網站傳播淫穢物品案、安徽滁州“2010.10.12”騎士音樂網侵犯著作權案等一批典型案件的及時嚴厲查處,有力地打擊了犯罪行為、震懾了犯罪分子、教育了從業人員、鼓舞了廣大群眾。
為及時反映各級“掃黃打非”部門在案件查辦工作上的新經驗、新成就,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策劃、組織出版了《掃黃打非案例選(第二輯)》,主要收錄了2004年1月至2011年7月期間查辦和審結的“掃黃打非”案件。《掃黃打非案例選(第二輯)》延續了2004年版《掃黃打非案例選(第一輯)》的基本框架和結構,不僅以案件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作為入選案件的必備條件,而且強調了入選案件的新穎性和法律適用上的可參考性,江蘇無錫“2009.12.02”手機網站傳播淫穢物品牟利案、貴州貴陽“2010.4.01”批銷淫穢音像制品案、安徽滁州“2010.10.12”騎士音樂網侵犯著作權案等案件的查辦都是新形勢下司法實踐與法律完善相互促進的成功典范。
“掃黃打非”工作只有起點,沒有終點。我們只有抓住案件查辦這個關鍵環節,才能掌握主動權、打好主動仗,才能最終取得這場斗爭的徹底勝利!

目次

湖北武漢“2003. 05.11”銷售非法出版物案
上海、廣州“2007. 03. 30”制售非法出版物案
河南靈寶“2007. 04. 16”印刷邪教宣傳品案
廣東廣州“2008. 03.13”特大制售境外非法出版物案
河北、廣州“2008. 03. 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
湖北咸寧“2008. 04. 01”印制非法出版物案
黑龍江哈爾濱“2008. 05. 24”制售非法出版物及淫穢書刊案
河南南陽“2009. 07. 15”銷售非法出版物案件
黑龍江齊齊哈爾“2009. 09. 18”制售非法出版物案
新疆烏魯木齊“2010. 01. 01”跨省(區)特大制販非法出版物團伙案
廣西柳州“2004. 07. 05”非法經營盜版圖書案
安徽合肥“2004. 08. 09”盜版教輔圖書案
山東濟南“2004. 12. 06”制售盜版圖書案
浙江寧波“2006. 03. 28”系列非法出版物案
福建福清“2006. 08. 16”批銷盜版幼兒教師用書案
北京“2006. 10. 12”侵權盜版案
河南開封“2007. 12. 11”制售非法教輔圖書案
黑龍江哈爾濱“2009. 03. 07”特大銷售非法出版物案
遼寧沈陽“2009. 06. 08”非法制售教輔圖書案
河南新鄉“2010. 09. 03”非法印刷盜版圖書案
廣東深圳“2003. 04. 17”銷售非法光盤案
廣西桂林“2008. 05. 04”銷售非法光盤案
山東青島“2005. 09. 13”批銷盜版光盤案
浙江瑞安“2006. 04. 03”銷售非法光盤案
天津“2008. 03.14”銷售非法光盤案
北京“2008. 04. 17”銷售盜版淫穢光盤案
江西南昌“2007. 07. 11”非法出版案
福建三明“2007. 08. 30”非法出版案
重慶“2007. 08. 29”制售非法報刊特大團伙網絡案
江蘇徐州“2008. 03. 03”非法出版報紙案
上海“2008. 11. 04”特大制售非法報紙團伙網絡案
江西南昌“2006. 11. 11”非法光盤生產線案
內蒙古呼和浩特“2006. 11. 23”非法復制光盤案
江西南昌“2006. 12. 08”非法光盤生產線案
湖南岳陽“2007. 11. 01”經營非法出版物案
福建南平“2008. 05. 05”銷售非法六合彩報刊案

掃黃打非案例選(第二輯)中冊
掃黃打非案例選(第二輯)下冊

書摘/試閱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胡金明的供述;證人劉磊、劉華、唐建麗、武士恒、徐大永等人的證言;公安局物品扣押清單、辨認筆錄、新聞出版局情況說明、河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書等證據,并據此認為被告人胡金明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被告人胡金明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胡金明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不持異議。但提出以前不懂法,不是故意犯罪,現在知道違法,表示認罪悔過。胡金明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胡金明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不深,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建議法庭對其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胡金明在南陽市杏花市場10號經營臥龍區教育書店,在經營期間自2009年3月至2010年1月從他人手中購買非法出版物進行販賣,具體事實如下:
1.200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胡金明從鄭州個體書商劉磊處購買多種非法出版物220冊進行販賣。
2.2009年6月被告人胡金明將購買的110冊非法出版物販賣給在廣州經營盜版書的劉華。
3.2009年12月15日,南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在被告人胡金明經營的書店內查獲非法出版物十六種共計376冊。
2010年1月4日,南陽市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局文化市場稽查大隊在被告人胡金明經營的書店內查獲非法出版物二百種共計2395冊。
經河南省新聞出版局鑒定,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4日在胡金明書店內查獲扣押的出版物有二百種2771冊系偽造出版單位名稱的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實,由公訴機關出示經法庭質證、認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予以確認。
1.被告人胡金明詳細供述了向化名“馬明光”(劉華)銷售非法出版物的過程和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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