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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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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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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分別就「兩岸法制」、「企業併購、資本市場與資產證券化」、「公平交易與智慧財產權」、「不動產交易法制」及「公司經營法律實務」五大法律主題進行研究,將目前實務最新的法律議題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本書特色
本書分別就「兩岸法制」、「企業併購、資本市場與資產證券化」、「公平交易與智慧財產權」、「不動產交易法制」及「公司經營法律實務」五大法律主題進行研究,將目前實務最新的法律議題作深入淺出的分析。

作者簡介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LCS & PARTNERS

協合國際法律事務所於1998年成立,為全球法律服務聯盟WSG(World Services Group)在台灣地區的律師事務所。WSG是由全球一百四十多個國家的律師事務所組成,協合因此建立有全球性的服務網絡,為客戶提供國際化的法律服務。 協合的服務重點項目包括投資、信託、國際貿易、融資、公平交易、企業併購、資本市場、保險、不動產、企業重整、證券化、金融商品、智慧財產、租稅、工程、私募基金、訴訟及仲裁等方面。

這是一個最壞的時代,也是最好的時代
2008年金融海嘯、2011年歐債風暴、美韓簽定FTA(自由貿易協定)、我國和中國大陸正式簽訂ECFA。在國際經貿大變動中,企業應如何因應相關法律問題,實為重要課題。
本所自2003年出版協合年度財經法律叢書以來,獲得各界許多的迴響與支持。今年,我們選定「兩岸法制」、「企業併購、資本市場與資產證券化」、「公平交易與智慧財產權」、「不動產交易法制」及「公司經營法律實務」五大主題進行研究,希望切中實務的需求。身為財經專業的法律事務所,我們希望盡量做到「知識蒐集」、「知識過濾」以及「知識分享」。本書的特色是著重實務問題,並將財經法律以實例解說的方式介紹給讀者。
非常感謝本所律師及顧問在繁忙的公務之餘,致力於法律問題的研究,並不吝分享資訊。也非常感謝書泉出版社一直以來的鼎力支持。學海無涯,有時仍難免力不從心,本書的內容倘有任何疏漏,尚祈各界先進不吝批評指正。

目次

第一篇 兩岸法制
兩岸四地法治百年暨法制和諧化:以調解制度為例 / 高思博
Chinese Companies and the VIE Structure: Key Legal Risks and Recommendations for Investors / 金文悅/俞凱華

第二篇 企業併購、資本市場與資產證券化
2011年迄今台灣併購案例簡評 / 盧曉彥、廖婉君、馬碩遠
政府參與證券化相關議題 / 莊國偉/張碩恆
台灣發行金融資產擔保債券(Covered Bonds)之可行性 / 莊國偉、蕭郁
設立境外基金之常見問題 / 張溢修、魏薏玲、姜璿

第三篇 公平交易與智慧財產權
域外結合如何申報? / 黃蓮瑛、賴衍輔、邱虹元
Oligopoly and Game Theory / 黃蓮瑛、呂書賢、陳郁婷
從智慧型手機大戰看國際專利訴訟 / 蘇佑倫

第四篇 不動產交易法制
區分所有權人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 童兆祥、林盈瑩
合建分屋之課稅實務分析 / 張炳坤
預售屋買賣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制度介紹-以價金信託及不動產開發信託為中心 / 谷湘儀、陳瀅竹

第五篇 公司經營相關實務
如何簽訂勞動契約及相關勞資爭議探討 / 吳姝叡、呂書賢
證券交易法背信案件研析 / 姜萍、賴衍輔
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之刑事法律責任分析 / 谷湘儀、楊智全
實務上操縱股價行為認定標準與常見問題之探討 / 謝文欽、王均文

書摘/試閱

兩岸四地法治百年暨法制和諧化:以調解制度為例 高思博
首先我感到非常的榮幸能夠應邀參與「首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高層論壇」,並且有機會針對「法治百年與調解應用」進行主題演講。我的講題是〈百年聚首〉,這個題目既是為了因應今日兩岸四地法律人的盛會,也反映了兩岸四地華人社會經過曲折的小徑,終於能有機會在法治現代化的大道上再聚首。今年適逢辛亥百年,中華民族百年來,努力追求現代化與富強,而「法治」是現代化追求的一環,自清末宣統年間沈家本修訂「新刑律」起算,在這段蛻變期間尤其重要者是於1911年提出「民法第一草案」,至今剛好是100年,這也標記了中華民族現代化追尋中「變法改制」的核心目標:透過繼受西方法,重塑現代化的國家、社會組織及國家社會關係。這個從傳統到現代,政治、社會的大轉型,在英美法及大陸法的傳統國家,亦是花費至少百年以上的時間,始略見全貌。時至今日,兩岸和港澳等四個華人社會都先後具備了法治發展的必要初步條件:即是公、私部門以理性化為行為準則,法律則成為聯繫、規範兩部門間的主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導性規則,而非道德、政策指導所能替代,但是兩岸四地達到這個境地,歷史路徑卻大不相同,快慢也有所別。
兩岸四地在過去一百多年間,先後脫離了傳統「中華法系」,繼受了西方法,香港1842年繼受英美法,澳門於1887年繼受大陸法,臺灣則於1895年繼受大陸法,大陸則在1911年終結了傳統「中華法系」的存續,改行新法。雖因戰亂頻仍,新法實際規範效力非常有限,值得一提的是,國民政府於1926年(民國15年)所提出之「民法第二草案」,於1930年(民國19、20年間)正式通過。不次抗日軍興、國共內戰,這部在大陸無法生根的民法典隨國民政府來到臺灣。由於這部民法典和臺灣日治時期通用的日本民法皆脫胎於1896年德國民法,因此臺灣雖面臨政權更迭,但是法治現代化並未因此中斷。這部民法典承繼了日治時期許多重要配套制度,例如戶籍與土地登記,終於在台灣生根茁壯,成了法制史上有趣的特例。就這樣臺灣和港、澳社會分別走過不同曲折的歷史途徑,讓法治生根於社會土壤。
我們都注意到大陸前陣子通過物權法,及剛剛所發布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在大陸社會引起的廣泛反應,實體內容姑且不論,這兩個現象顯示法律作為社會的主導規範地位已被確立,已非道德或政策指導所能替代。時值兩岸四地華人社會互動之頻繁為前所未見,尤其台灣和大陸正透過一系列制度性安排解決過去交流所生的問題,並為進一步

第一篇 兩岸四地法治百年暨法制 和諧化:以調解制度為例深化打下基礎,我們可以說四地社會間的高度互動就是為我輩法律人搭起的歷史舞台。我們無法預測會有什麼難題考驗我們的智慧,但是可預期的是:社會間的高度互動既帶來交流瞭解,也同時帶來新生的紛爭。不同法制的和諧化(harmonization),就成為追求公平解決紛爭下的優先課題,以使「相類似案件做相類似處理」成為兩岸四地人民往來的合理期待。以本次主題調解為例:大陸正以「和諧社會」為綱領,應對社會轉型中爆發的各種矛盾。大陸法院近30年來受理案件量平均每年上升10%以上,2010年達到1,171萬件。大陸官方顯然警覺以判決形式解決紛爭,在量方面已造成法院重大負擔,而在質方面是否使整體社會更和諧亦有疑問,因此刻正推動所謂「大調解」工作系統。最高人民法院確立「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一方面促進法院系統在程序各階段積極調解,另方面更推動其他系統及社團進行「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並給予承認,以對接法院系統的調解,形成「大調解」體系。
以大陸目前社會形勢,推動這樣的政策是無可厚非,但是若案件涉及兩岸四地人民,因大陸目前僅在民事訴訟中列有調解的規定,其他非法院系統進行的調解,均無類似台灣「鄉鎮市調解條例」或港澳「物業」、「行業」、「商業」調解所具備的法源基礎,其調解結果是否得到台港澳法院承協合群英論財經法律認有相當不確定性,存在這樣的法律風險對兩岸四地的交流來往以致和平發展自是不利,這也只有推動彼此法制的和諧化能夠解決。雖然這是個艱鉅的挑戰,但我個人寧可樂觀的認為這也是個機遇,我輩法律人若能秉持對法治(rule oflaw)蘊涵的理性力量的共同信仰,我們也有機會對中華法制及和平發展做最大貢獻,這是百年機遇,也是我們今日聚首的最大意義。(本文改寫自筆者於「首屆海峽兩岸暨香港澳門司法高層論壇」所發表之主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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