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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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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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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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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我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研究》從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基礎理論研究入手,結合我國隱私權憲法保護整體缺位的現狀和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現實之需,選擇受到社會廣泛關注的秘密監聽、政府墮胎規制、政府信息公開、個人信息檔案管理和身份證法律規制等幾個公權力領域展開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實證研究。目的是在權力和權利關系重組中落實隱私權的憲法保護,并積極促成隱私權憲法保護制度的實現。

作者簡介

王秀哲,1971年生,黑龍江大興安嶺人。1992年、2002年中業于黑龍江大學,分別獲哲學學士學位、法學碩士學位;2005年畢業于蘇州大學憲法行政法專業,獲法學博士學位。2008年中國社科院法學所進站博士後,合作導師莫紀宏。現為山東工商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憲法隱私權研究。著有《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等專著多部,于《法商研究》、《法學論壇》、《什肅政法學院學報》等期刊發表論文20余篇。主持國家社科基金課題2項、省部級以上課題多項。本書是作者在主持的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我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批準號:07CFX009)的基礎上修改完成,該課題已于2010年結題(結題證書號:20100045),鑒定結淪為優秀。

名人/編輯推薦

《我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研究》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目次

導言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現狀
三、本書研究的前期基礎
四、本書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五、本書研究的主要內容

上編
第一章 隱私權的含義界定
一、隱私權的含義及民法、憲法保護界分
二、憲法隱私權的客體內容
三、憲法隱私權的權能屬性
第二章 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價值基礎
一、人權保護價值基礎:人格尊嚴
二、憲政保護價值基礎:個人自治
三、隱私權的政治哲學辯護:自由的修正
第三章 隱私權憲法保護的域外經驗
一、美國、德國隱私權憲法保護比較
二、日本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三、韓國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四、啟示與借鑒
第四章 隱私權憲法保護的效力
一、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立法責任承擔
二、隱私權憲法保護的監督與救濟
三、隱私權憲法保護的法益衡量
小結

下編
第五章 隱私權的憲法規范保護比較研究
一、國際、區域性人權文件對于隱私權保護的規定
二、各國隱私權憲法規范保護比較
三、我國隱私權憲法保護依據及其規范設計
第六章 秘密監聽與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平衡
一、秘密監聽及其隱私權侵害性
二、秘密監聽與隱私權保護的平衡
三、國外秘密監聽立法規制概況
四、我國秘密監聽法律規制的現狀和完善
第七章 墮胎規制與個人隱私權保護
一、問題的提出
二、我國現行的墮胎規制模式
三、墮胎規制與利益平衡
四、墮胎規制與價值選擇
五、胎兒潛在生命權保護與輻射性政府墮胎規制責任
六、以尊重個人私生活自治為前提的政府多樣化墮胎規制模式選擇
第八章 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個人隱私權保護
一、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個人信息與隱私權保護
二、政府信息公開中的知情權與個人隱私權
三、政府信息公開中個人隱私權保護的原則
四、我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個人隱私權保護
五、完善我國政府信息公開中的個人隱私權保護
第九章 我國個人信息檔案的隱私權保護研究
一、我國個人信息檔案隱私權保護的現狀與主要特點
二、個人信息檔案隱私權保護的權責關系探討
三、個人信息檔案隱私權保護的若干建議
第十章 身份證法律規制中的個人隱私權保護
一、我國居民身份證法律規制的現狀和特點
二、信息社會的身份證明及其責權內容
三、我國身份證法律規制的缺陷
四、以個人信息保護為核心完善我國身份證法律規制
小結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2.立法完善
立法可以從實體條件和程序條件兩個方面對秘密監聽行為進行規制,可以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或指定專門法律實現。
實體方面包括對重罪原則和必要性原則的具體內容規定。從重罪原則出發進行監聽罪名限制,具體可以規定,偵查機關基于一定的案件事實,有理由懷疑犯罪嫌疑人涉嫌如下罪名方可使用監聽: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中的故意殺人罪、綁架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的走私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財產罪中的搶劫罪、詐騙罪、職務侵占罪、貪污賄賂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妨害國(邊)境管理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除了以上的罪名,其他可能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犯罪可以使用監聽。立法應規定的必要性原則為:偵查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時,應首先選擇對公民權益損害較小的一般偵查措施,只有在這些偵查措施不能達到偵查目的時才可采用監聽措施;法官在審查監聽申請時也應對是否“有必要”進行審查,如認為沒有必要,則不應準予監聽。對于被告人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只有在出現犯罪證據或者證據可能滅失、偽造、變造或者串供或者被告逃跑的情況下才能實施監聽。
程序要件的規定包括:改變目前秘密監聽政出多門的現象,明確規定應該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檢察機關負責人來簽發秘密監聽令,規定簽發監聽令的程序和期限.以及具體設計監聽行為本身必須遵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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