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張捷,中國注冊稅務師,現為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及商務咨詢部合伙人兼華北區技術中心合伙人。從事稅務工作15年,先後在國家稅務機關及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工作。精通內外資企業稅收法規,擅長企業重組整合中的稅務籌劃以及大型企業集團的稅務咨詢和稅收籌劃服務。
蔣曉華,中國注冊稅務師,現任德勤華永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及商務咨詢部經理。從事稅務工作14年,先後在國家稅務機關、企業、稅務師事務所、國際會計師事務所工作,具有豐富的稅收理論及實踐工作經驗。熟悉內、外資企業稅收政策和企業會計準則,擅長企業稅收籌劃,特別是集團性公司的稅收咨詢和籌劃,曾為多家上市公司和大型企業提供稅務咨詢及整體稅務籌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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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1 企業所得稅制度的一般特點
1.2 中國企業所得稅制度的歷史沿革
1.2.1 1978年至1982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1.2.2 1983年至1990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1.2.3 1991年至2007年的企業所得稅制度
1.3 中國原企業所得稅制度的主要規定
1.3.1 原內資企業所得稅
1.3.2 原外資企業所得稅
1.4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頒布
1.5 《新企業所得稅法》的主要變化
1.5.1 納稅人
1.5.2 稅率
1.5.3 稅前扣除
1.5.4 稅收優惠
1.5.5 征收管理
第2章《新企業所得稅法》適用范圍
2.1 納稅義務人
2.1.1 中國居民企業的判定
2.1.2 非居民企業的判定
2.2 應稅所得
2.2.1 稅收管轄權實施范圍
2.2.2 居民企業的應稅所得
2.2.3 非居民企業的應稅所得
2.3 扣繳義務人
2.4.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
2.4.1 居民公司
2.4.2 常設機構
2.4.3 投資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第3章 稅率和優惠政策
3.1 基本稅率
3.2 居民企業適用稅率
3.3 非居民企業適用的稅率
3.3.1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情況
3.3.2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或雖設立但取得的來源于中國的所得與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情況
3.4 稅收協定的稅率限定
3.5 來源于中國境外所得適用的稅率
3.6 分支機構適用的稅率
3.6.1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3.6.2 內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3.6.3 居民企業分支機構匯總納稅及適用稅率
3.6.4 非居民企業境內機構、場所的匯總納稅及適用稅率
3.7 企業稱號
3.7.1 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
3.7.2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
3.7.3 高新技術企業
3.7.4 軟件企業
3.7.5 知識密集和技術密集型企業
3.8 優惠稅率
3.8.1 特定區域
第4章 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的計算
第5章 收入總額的確認
第6章 稅前扣除項目
第7章 資產的稅務處理
第8章 非居民企業投資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第9章 特別納稅調整
第10章 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
第11章 征收管理
第12章 特殊業務的稅務處理
附錄
書摘/試閱
2.4.2.2 判定為常設機構的幾種特殊情況
2.4.2.2.1 對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確定為常設機構的問題
(1)要不要限定建筑工地、工程現場確定為常設機構的持續期間或者限定于多長期間為條件的問題。我國原外資企業所得稅法對承包工程作業的征稅,并不考慮工程作業的時間長短。但在中國對外簽訂避免雙重征稅時,為了有利于技術勞務交流和合作,一般都接受限定一個期限(一般定為6個月,個別協定如中毛(毛里求斯)協定規定為12個月),只對超過6個月的工程在我國即所得來源地征稅。對作業日期短的,未到協定限定的期限,僅由承包者為其居民的國家征稅。但中美、中挪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對承包開采自然資源工程項目的作業作出了例外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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