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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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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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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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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隨著《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繼承法》、《收養法》等法律的密集出臺,我國婚姻家庭法律體系基本形成。為了幫助讀者從整體上把握我國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學習和應用婚姻家庭法律,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
編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的原則是:1.權威。選取的文本均為國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實用。按照法律體系的內在邏輯排序,相關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後面,并且歸納了便于讀者學習和理解法條的條文主旨。3.簡明。收錄最重要、最實用的法律文件,減少篇幅,方便攜帶和查找,也使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物美價廉。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家庭法典(最新升級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婚姻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目次

綜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01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3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1年8月9日)
民政部、司法部關于去臺人員與其留在大陸的配偶之間婚姻關系問題處理意見通知
(1988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案件應參照執行中
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復函
(1981年7月28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
(1980年12月29日)

結婚
婚姻登記條例
(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關于貫徹執行《婚姻登記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
(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工作的通知
(2009年4月28日)
民政部關于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
(2004年1月19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補發婚姻登記證中相關字段填寫問題的復函
(2007年1月9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暫未領取居民身份證軍人辦理婚姻登記問題的處理意見
(2010年4月13日)
民政部辦公廳關于退伍軍人待安置期間辦理結婚登記問題的答復
(2004年1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婚姻登記行政案件原告資格及判決方式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5年10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之間的婚姻關系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
(1987年1月14日)
司法部關于辦理未婚(未再婚)保證書公證的通知
(1998年3月12日)
民政部關于為汶川特大地震災區有關人員出具婚姻登記證明問題的復函
(2008年8月4日)
………
離婚
繼承
贍養、扶養、撫養
收養

書摘/試閱

2001年6月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2001)通民初字第264號判決書,對原、被告與第三人共同出資建辦的煤廠(合伙財產)的財產糾紛做出判決。判決書還認定:2000年7月10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婚,煤廠財產未予分割。
一、2002年12月12日,原告向通州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按共同財產分配原則,分割被通州區人民法院(2001]通民初字第264號判決書所認定的煤廠財產。
二、請示的問題及分歧意見
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以京高法[2003]160號文,就關于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收費標準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該案涉及當事人離婚後又提起財產糾紛訴訟,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還是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的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此類案件的訴訟費用應如何收取,存在著三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即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10000元的,不另收費;超過10000元的,超過部分按1%交納。離婚後,原夫妻雙方需要財產分割,只是當事人尋求法院司法救濟的時間存有差別,其法律性質上仍屬于因離婚引起的財產分割問題。因此,人民法院收取訴訟費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標準執行。
第二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只限于當事人離婚訴訟同時提出財產分割的,而對于離婚判決後,單獨提出財產分割訴訟的,應視為普通的財產案件糾紛,訴訟費用的收取亦應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第五條第四項所規定的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三種意見認為,此類案件應根據離婚後爭議財產涉及不同當事人區別對待,對原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應按離婚案件涉及財產分割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對于第三人之間的財產糾紛則應按財產案件的收費標準收取訴訟費。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傾向于第二種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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