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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法:傳統與衍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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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蘭法:傳統與衍新(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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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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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猶如羅馬法一樣,伊斯蘭法對法律文明做出了極其重要的貢獻,是人類制度文明中的鴻篇巨制。本書是研究伊斯蘭法的專著。全書分為兩篇:第一章至第八章,從縱向角度,樹立了伊斯蘭法的興起及其1400餘年的歷史脈絡;分析了不同歷史時期伊斯蘭法發展的社會原因、基本特徵,以及與伊斯蘭國家和社會發展的內在辨證與互動關係;闡釋了伊斯蘭法在伊斯蘭國家歷史進程中的地位與作用。第九章至第十六章,從橫向角度,選擇當代伊斯蘭法的衍新予以個案研究,揭示了全球化背景下伊斯蘭法未來發展的趨勢,為讀者提供了具體認識伊斯蘭法的模板。作者精通阿拉伯語,引用文獻資料翔實,是一部難得的伊斯蘭法原理性著作,可廣泛推薦給法學、歷史、宗教界人士閱讀。

作者簡介

馬明賢,回族,蘭州人。蘭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研究生導師,全國外國法制史學會理事,中東學研究會理事,民族法學會理事。1988年-1996年先後在敘利亞、約旦留學,畢業于約旦大學。回國後在蘭州大學任教,此間,在西北大學中東研究所完成研究生學業,獲博士學位。
主要從事理論法學,特別是伊斯蘭法與阿拉伯國家法律問題的教研工作。近些年,主持過教育部和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在國家權威期刊發表學術論文40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伊斯蘭法:傳統與衍新》為法學文庫之一。

目次

導論
第一章 伊斯蘭教前阿拉伯半島的社會與法律
一、阿拉伯半島的自然條件與地理環境
二、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社會
三、伊斯蘭教之前的阿拉伯法律

第二章 先知穆罕默德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10一632年)
一、伊斯蘭法的誕生
二、麥加立法
三、麥地那立法
四、關于穆聖時期的法律創制及其價值的認識

第三章 四大正統哈里發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32-660年)
一、聖門弟子對伊斯蘭法的歷史貢獻
二、聖門弟子的法律裁決和創制方式
三、聖門弟子對待意見創制的態度

第四章 伍麥葉王朝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661-750年)
一、伊斯蘭法發展的社會背景
二、伊斯蘭法的創制方式及發展特征
三、聖訓派與意見派的形成

第五章 阿拔斯王朝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750一1258年)
一、伊斯蘭法的繁榮及其成因
二、伊斯蘭法發展的基本特征
三、四大伊斯蘭法學派的形成

第六章 保守穩定時期的伊斯蘭法(公元13-18世紀中葉)
一、伊斯蘭法的因襲及其成因
二、伊斯蘭法學家的歷史貢獻

第七章 近現代伊斯蘭法的演變(公元18世紀中葉一20世紀中口十)
一、伊斯蘭思想領域中的僵化與滯後
二、伊斯蘭社會的變革引起對西方法律的吸納
三、伊斯蘭法賴以實施的社會基礎遭到破壞
四、西方法律對伊斯蘭世界的滲透和影響

第八章 當代伊斯蘭法的復興(公元20世紀中葉至今)
一、伊斯蘭法在當代伊斯蘭國家中的適用現狀
二、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法理依據
三、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基本主張
四、當代伊斯蘭法復興的表現形式
五、全球化背景下伊斯蘭法的發展趨勢

第九章 法學史上的永恒命題:伊斯蘭法的創制
一、伊斯蘭法中“創制”的概念與特征
二、伊斯蘭法的創制依據與范圍
三、伊斯蘭法的創制價值
四、伊斯蘭法創制大門的關閉與否
五、當代伊斯蘭世界倡導和實施的集體創制

第十章 傳統規則的現代化嘗試:伊斯蘭法的法典化
一、歷史上伊斯蘭法未被法典化的原因
二、伊斯蘭法法典化的歷史發展
三、當代伊斯蘭世界伊斯蘭法法典化的實施
……
第十一章 伊斯蘭法法典化的杰作:《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憲法》
第十二章 伊斯蘭法現代化國家的典型:沙特阿拉伯王國
第十三章 阿拉伯國家混合法的典型:阿拉伯埃及共和國
第十四章 法律史的核心命題:伊斯蘭人權的法律保護
第十五章 政治制度的核心原則:伊斯蘭民主協商制度
第十六章 伊斯蘭法:中國穆斯林傳統法文化的形成基礎
附錄一 伊斯蘭法的時代性
附錄二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部落酋長由大家推選產生,一般由部落中年高德劭、智勇雙全、仗義疏財者擔任。生活中重要事務的處理,均要征詢酋長的意見。酋長的主要職責是維持部落的團結,其職權是決定仲裁而不是命令,是遵循而不是引導部落的統一意志。酋長領導公共事務主要依賴個人經驗、威望和感召力,但不能獨斷專行。部落的權利和義務屬于氏族,無人可以超越。傳統形成的慣例要求重大事情的決策必須由各氏族成員一致同意,然後由酋長會議決定。
由于血緣與姻親是蒙昧時代阿拉伯社會結構的紐帶,故各種原因使有些人心甘情愿放棄本部落或原屬血緣關系,加入其他部落或被收納為義子,形成當時的社會風俗,目的在于尋求保護,免遭殺戮。任何人一旦加入某一部落,就必須遵守和服從該部落的傳統與信仰,承擔捍衛部落的責任,甚至會為部落抵御外侵流血犧牲,相應地他也享有受該部落保護和幫助的權利。因而,在部落成員受到傷害時,部落必須對其進行保護。部落成員不論犯何種罪案,不問是非曲直,只要是本族之人,大家都要為其所犯罪行承擔責任,并出面向對方實施報復,部落成員死後部落也可以繼承他們的遺產。因此,部落常為保全信義,會不惜代價保護本族任何人,所有成員都會心甘情愿受其驅使。
蒙昧時代阿拉伯家庭管理權歸父親或祖父,由他們負責家庭成員的生活。這種管理權不只是保護家庭未成年人和其他弱勢群體,維護他們的權益,而且也是唯一關乎管理者利益的使然。這種權利無限寬泛,不但包括家庭成員的婚姻權,也包括他們的生死大權。管理者死後繼承權依次由兒子,同血緣的父系成員的兄弟、叔伯父及他們的兒子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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