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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執法實務(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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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執法實務(簡體書)

商品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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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監獄執法實務》依據我國監獄法和有關行政法規,對監獄執法活動進行了全方位的描述和解構。其主要內容包括:監獄執法概述,監獄執法原則及依據,監獄強制、監獄許可和獎懲,監獄執法責任與罪犯權利救濟,監獄執法文書制作及實用技能等。其目的是進一步規范監獄執法實踐,提高執法質量,實現監獄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學化。
《監獄執法實務》主要供在職民警培訓用,也可作為司法警官類院校刑罰執行、監所管理和教育矯正等專業的教學用書,亦可作為在職民警工作指導用書。

名人/編輯推薦

《監獄執法實務》:執法是監獄最基本的活動,是監獄功能發揮和價值實現的外在形態。監獄工作法制化和科學化要求的核心,是實現執法的法制化和科學化。依法、正當和文明執法,是現代監獄發展的客觀要求和路徑。

刑罰的實現,必須依賴于監獄執法。在現代監獄,監獄執法還擔負著矯正罪犯的職能,使執法本身成為矯正的一種手段和技術。如何在法制化和科學化的要求下,合法、正當和文明執法,是現代監獄所面臨的重要課題。法律完善、程序正當和人道的理念,是監獄法制化和科學化的基本內涵。但是,無論法律如何完善、程序如何正當,理念如何先進,執法總是人的活動。因此,提高監獄執法者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質量,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書依據現行我國監獄法和有關法規,立足執法實踐,對監獄執法的概念、特征、原則和執法行為等,進行了系統的解構和描述。突出監獄執法的實務操作,是本書的特色。
本書主要供在職民警培訓用,也可作為司法警官類院校刑罰執行、監所管理和教育矯正等專業的教學用書,亦可作為在職民警工作指導用書。
本書由喬成杰主編,宋行、孔健康副主編。參加本書編寫的其他人員有:高興、李箕強、徐揚、趙愛華、張倫、李楠、魏志海。全書由喬成杰和宋行統稿、修改和最後定稿。
本書在編寫過程中,得到了江蘇省司法警官高等職業學校和江蘇省高淳監獄的支持。王海寧、吳君麗幫助搜集了部分資料;江蘇省監獄管理局副處長楊木高,江蘇省溧陽監獄密傳銀,江蘇省邊城監獄邱復興,武警南京支隊卜仲陽,江蘇省高淳監獄胡嘯宇、林芬杰、李立、魏漢龍、于毅、楊勇、李斌等人對初稿的修改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在此,對上述單位和同志一并深表感謝!
由于編者水平有限,書中難免存在疏漏與不足之處,在此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11年8月

目次

第一章 監獄執法概述
一、監獄執法的內涵、外延以及與監獄內部管理的辨析
二、監獄執法的特征
三、監獄執法的功能
四、監獄執法的意義
五、監獄執法的法律屬性、機理和行為樣態
參考文獻

第二章 監獄執法原則
一、法治原則
二、人道原則
三、公平公正原則
四、正當原則
五、效率原則
參考文獻

第三章 監獄執法依據
一、監獄執法依據概述
二、監獄基本法律規范
三、國際監獄法律規范
四、監獄法律規范的完善
參考文獻

第四章 監獄強制
一、收監
二、刑期執法
三、矯正執法
四、釋放執法

第五章 監獄許可
一、罪犯通信、會見許可
二、分級處遇
三、特許離監
四、暫予監外執行

第六章 監獄獎懲
一、監獄獎懲概述
二、監獄行政獎懲
三、監獄刑事獎懲

第七章 監獄執法責任與罪犯權利救濟
一、監獄執法責任
二、罪犯權利救濟
三、監獄執法監督

第八章 監獄執法文書制作
一、監獄執法文書概述
二、監獄執法文書的制作要求
三、常用執法文書的制作

第九章 監獄執法實用技能
一、戒具使用技能
二、警械使用技能
三、擒拿格斗技能
四、隊列指揮和訓練技能
五、信息化裝備使用技能
六、突發事件防范與處置技能
七、證據搜集和保全技能

附錄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附錄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
附錄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節選)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附錄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節選)
附錄六 監獄服刑人員行為規范
附錄七 執法人員行為守則
附錄八 囚犯待遇基本原則
附錄九 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4.監獄執法的時空特定
監獄執法具有內部性,即只針對本監獄收押的罪犯。時間上從罪犯被收監開始到罪犯刑罰執行完畢(包括罪犯死亡、赦免等),之前和之後監獄的行為都不是執法行為,例如監獄人民警察將一些有特殊情況的刑滿釋放的罪犯送至安置地點,監獄對刑滿釋放人員進行回訪、提供回歸幫助等。監獄執法的空間也是特定的,即局限在本監獄范圍內或在監獄人民警察控制的范圍內(如帶領罪犯到社會醫院就診,罪犯被允許離監探親、特許離監等)。
(二)監獄執法的外延
刑罰的執行是有關國家機關將刑事判決所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的刑事司法活動,對具有刑罰內容的刑事判決和裁定予以執行。行刑問題是一個包羅萬象的“問題域”,它既包括關于刑罰執行、改造犯罪人以及預防重新犯罪的一整套刑事法律執行理論,還涵蓋以相關法律、法規等規則體系為依托而建構的行刑制度;它既關注周而復始發生在現實生活和司法實踐中的行刑活動與過程,又重視從理論的深度對行刑活動進行觀察、反思、實證與規劃;它既要求從宏觀的角度研究行刑和其他刑事司法活動的關系、行刑價值、行刑法律健全、行刑改革的方向和趨勢等錯綜復雜的大問題,也要求從微觀層面探討行刑機構的完善、行刑場所的改良、各種犯罪人處遇措施的科學化等牽涉廣泛的具體問題和局部問題。13]
1.監獄執法是刑罰權力運行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刑罰權即由國家設定和運用刑罰的權力,是國家公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刑罰是刑罰權的外在表現,刑罰權則是據以確立刑罰并保證其運行的權力源泉,兩者緊密相連,不可分割。刑罰權體現的是國家和犯罪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對于刑罰權,按照權力內容構成和運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四種。
(1)制刑權即國家為適應懲治犯罪的需要,在刑事立法中創立、設置刑罰的權力,包括確立刑罰的體系及與其相配套的刑罰制度;設定各種犯罪的法定刑;對現行立法中的刑種、法定刑以及刑罰制度進行修改、補充或者廢止,使之更加完善。對刑罰的立法解釋,也是制刑權的一部分。在我國行使制刑權的,只能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家行政機關以及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均無權設立刑罰。
(2)求刑權即由誰通過何種方式請求對犯罪人適用刑罰的問題。這種請求對犯罪人予以刑罰處罰的權力就是求刑權,也就是起訴權。在古代社會,求刑權往往授予被害人。隨著國家權力的擴張,求刑權收歸國家所有,并授予檢察機關行使,表現為公訴的形式,因而成為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自訴案件中的求刑權是個人權利,不屬于國家刑罰權的范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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