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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節 刑法解釋學回顧
第二節 簡要評論:刑法解釋學的內在矛盾
第三節 本書的研究
第二章 超越罪刑法定原則
第一節 什么是法律解釋
第二節 法理學的基礎性制約
第三節 罪刑法定原則對刑法解釋的中立性
第三章 “程序自然法”學說
第一節 法理學的立場
第二節 “富勒式”道德理論
第三節 程序自然法
第四章 程序自然法規制下的法律解釋
第一節 富勒法律解釋觀
第二節 程序自然法中的解釋性準則
第三節 法律解釋的任務:“重述”法律文本公開性內容
第四節 客觀解釋的立場
第五章 解釋任務的概念展開
第一節 須澄清的問題:文本主義
第二節 法律文本的公開性內容
第三節 理解的一般原則
第六章 法律文本結構性解釋論
第一節 法律解釋的基本準則
第二節 法律解釋的具體方法
第三節 文本結構性解釋理論
第七章 刑法文本的解釋
第一節 刑法的結構與解釋
第二節 刑法解釋的特殊性
第三節 刑法實質解釋問題
結束語求索法律解釋的客觀性
參考文獻
後記
書摘/試閱
按照刑法學界的論述,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的不足而發展起來的。由于形式的罪刑法定原則和形式法治沒有對立法者和刑法本身提出要求,司法中可能導致“惡法之治”。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對實質法治的強調,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人們對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的認識發生了改變。形式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注重對個人自由的保護而忽視了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同時它無法具備針對犯罪增加的新情況展開有效的社會防范政策。針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的缺陷,刑法學界對罪刑法定原則從法的實質方面提出了要求,賦予了它新的內容。實質的罪刑法定原則從根本而上來說,就是要求該原則中的“法”是具有社會正當性的法,是符合正義觀念的良法。可以說,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刑法學界根據新形勢和新觀念而對形式主義罪刑法定原則進行“新解讀”的結果。按照韓國刑法學者李在祥先生的觀點,“將罪刑法定主義理解為法治國家原理的衍生原理時,罪刑法定主義則會具有新的內容。因為法治國家原理需要形式性法治國家原理應依照實際的法治國家原理的要求,其內容應與實際的正義相符合”。一言以蔽之,“實質主義的罪刑法定原則是基于實質法治的理論考察”,是對“實在的罪刑法定原則”的理論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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