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的編寫本著務實、求新、繼承與開拓的精神,力求貼近實際,并在總結、吸收我國財務管理理論研究中的精華的基礎上,試圖建立既同國際接軌又適合我國國情的理論體系。力圖做到實用性與先進性相統一、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本書適用于財經類大專院校、綜合大學商學院的教學,同時可供財經院校教師、經濟管理干部及自學者參考使用。
目次
書摘/試閱
第二節 企業財務管理目標
財務目標是企業財務學理論研究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指導企業財務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它是指企業財務在特定的內外部環境中,通過有效地組織各項財務活動,實施各項財務職能,正確地處理好各項財務關系所要達到的最終目標。企業財務的最終目標,與企業的經營管理目標是一致的,并受其制約。由于經營環境的變化和企業經營方針的調整,一定時期企業的特定經營目標是會發生變化的,這時企業財務的具體目標也會作出適應性的調整。總體上來講,企業財務的最終目標是穩定的,而企業財務的具體目標應根據企業不同時期特定經營管理要求的變化,及時地作出相應的調整。
一、企業財務目標的理論闡述
現代企業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具體表現在企業的各類投資者,無論是國家、法人或個人,都不能直接參與企業的經營,而必須將其經營管理權授予其所委托的專職管理層。這樣就必然造成投資者與經營管理者利益的不同,前者的利益主要來源于企業稅后利潤的分配,而后者的利益主要表現為工資、獎金、福利及職務提升和任職期限等等。所以,他們在確定財務目標和實施目標的過程中,必然會存在一定利潤的沖突。對于企業投資者來講,需要一個長期和穩定增長的投資回報,而對于企業經營管理者來講,則期望在任職期內作出顯著業績,并取得最大的收益回報。這樣,他們在對待各種籌資風險、經營風險和投資風險方面,就可能會根據各自的承受能力作出不同的考慮和決策。
然而,企業的財務目標只有一個,那就是投資者(或者講股東)的目標。要解決上述投資者與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必須引入代理制度理論,以明確企業經營者所承擔的受托財產管理的責任。這種責任包含了義務與利益兩個方面,即企業的經營者必須以企業投資者的利益為最高目標,為投資者創造長期和穩定的最大投資回報,同時,經營者也能通過自己所創造的經營業績來獲取最大的收益。事實表明,企業的這種受托財產責任越明確,企業的財務目標也就越明確,也就越具有約束力與指導性。經營者的職責也就越清晰。相反,如果這種受托財產的責任越不明確,企業財務的目標就越模糊,管理的效率也就越差。譬如,在我國以往傳統的國有企業中,雖然長期以來一直提出經濟效益最大化的財務目標,但由于受托財產的責任不清,再加上概念本身過于籠統,所以對企業經營者既缺乏約束力,也無充分的激勵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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