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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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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學(第四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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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是張明楷教授風格鮮明、獨步學林的代表作。無論是理論體系的構建,抑或分析問題的邏輯,都帶有強烈的法益思想和濃厚的大陸刑法理論的氣息。本次為最新修訂出版。擴充20余萬字,既有作者對最新刑法修正案和司法解釋的相關內容,也有作者近年在刑法學術領域中的深考精思。

作者簡介

張明楷,男,1959年生,湖北仙桃人。1982年畢業于湖北財經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律系。曾是日本東京大學客員研究員、日本東京都立大學客員研究教授、德國波恩大學高級訪問學者和中南政法學院(現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現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權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警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獨著《犯罪論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版)、《刑事責任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刑法的基礎觀念》(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市場經濟下的經濟犯罪與對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5年版)、《刑法學》(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1版、2003年第2版、2007年第3版)、《未遂犯論》(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刑法格言的展開》(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3年第2版)、《外國刑法綱要》(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第1版、2007年第2版)、《刑法學(教學參考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法益初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2003年修訂版)、《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刑法的基本立場》(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刑法分則的解釋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2011年第2版)、《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定教材?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研究》(清華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刑法學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第1版、2010年第2版、2011年第3版)、《罪刑法定與刑法解釋》(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犯罪構成體系與構成要件要素》(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刑法原理》(商務印書館2011年版);譯《日本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1版、2006年第2版);在《中國社會科學》、《法學研究》、《中國法學》等刊物上發表學術論文四百余篇。

目次

緒論 一、刑法學與刑事法學 二、刑法解釋論與刑法立法論 三、刑法解釋學與刑法哲學 四、學派之爭與學術發展 五、理論體系與研究方法 第一編 刑法基礎論 第一章 刑法概說 第一節 刑法的概念、淵源與分類 第二節 刑法的性質、機能與目的 第三節 刑法的制定、修改與根據 第四節 刑法的規范、體系與解釋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的基本原則概述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 第三節 法益保護原則 第四節 責任主義原則 第三章 刑法的適用范圍 第一節 刑法的空間適用范圍 第二節 刑法的時間適用范圍 第二編 犯罪論 第四章 犯罪概說 第一節 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基本分類 第三節 犯罪的成立條件 第五章 違法構成要件 第一節 違法性與構成要件概述 第一款 違法性概述 第二款 構成要件概述 第三款 構成要件與違法性的關系 第二節 構成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構成要件要素 第二款 行為主體 第三款 行為 第四款 行為對象 第五款 結果 第六款 因果關系 第三節 違法阻卻事由 第一款 違法阻卻事由概述 第二款 正當防衛 第三款 緊急避險 第四款 其他違法阻卻事由 第六章 責任要件 第一節 責任與責任要件概述 第一款 責任概述 第二款 責任要件概述 第三款 責任要件與責任的關系 第二節 責任要件符合性 第一款 責任要素 第二款 故意 第三款 過失 第四款 目的與動機 第三節 責任阻卻事由 第一款 責任阻卻事由概述 第二款 責任能力 第三款 違法性認識的可能性 第四款 期待可能性 第七章 犯罪的特殊形態 第一節 犯罪的特殊形態概述 第二節 犯罪預備 第三節 犯罪未遂 …… 第三編 法律後果論 第四編 罪刑各論

書摘/試閱

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 一般認為,從法律規定上看,罪刑法定原則的最先來源是1215年英王約翰簽署的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即“對于任何自由人,不依同一身份的適當的裁判或國家的法律,不得逮捕、監禁、剝奪領地、剝奪法的保護或放逐出境,不得采取任何方法使之破產,不得施加暴力,不得使其入獄。”這一規定奠定了“適當的法律程序”的思想基礎。英國1628年的《權利請愿書》、1688年的《人身保護法》也從不同角度鞏固了罪刑法定主義思想。上述思想後來在美國廣為傳播,美國的《權利宣言》及憲法都肯定了罪刑法定主義,并且在某些方面使罪刑法定原則具體化。不過,現代意義上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法律淵源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1791年的《法國憲法》與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人權宣言》第8條規定:“在絕對必要的刑罰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據犯罪行為前制定且頒布并付諸實施的法律,不得處罰任何人。”這一規定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方向。1791年的《法國憲法》融入了這一精神。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第4條進一步規定:“沒有在犯罪行為時以明文規定刑罰的法律,對任何人不得處以違警罪、輕罪和重罪。”這是最早在刑法典中規定罪刑法定原則的條文,它的歷史進步意義在于使罪刑法定原則從憲法中的宣言式規定轉變為刑法中的實體性規定。受1810年《法國刑法典》的影響,大陸法系國家刑法典紛紛規定了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主義推動了法治原則的形成。 德國法治國思想的源泉是啟蒙時代的見解;啟蒙思想家幾乎無一例外地是基于封建時代罪刑擅斷、濫施刑罰、國民隨時可能遭受不可預測的刑罰懲罰的事實,進而為了避免這種現象,使國民獲得自由而提出了種種假設、設想與理由。罪刑擅斷與刑罰濫用給國民造成的痛苦最為嚴厲;保障國民自由的前提,是實行罪刑法定,禁止罪刑擅斷。沒有罪刑法定原則的形成,就不可能有現代意義的法治概念。 罪刑法定主義促進了英國現代法治的形成。戴雪所提出的第一個法治原則,便是罪刑法定。根據戴雪的觀點,沒有罪刑法定原則,就不可能有法治o[7]奉行罪刑法定主義幾乎是19世紀所有文明國家的立國原則,實行罪刑法定原則是邁向法治的第一步,而且是最為重要、最為關鍵的一步。 罪刑法定原則被寫進了國際條約,得到了國際法的承認。例如,《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第2款規定:“任何人的任何行為或不行為,在其發生時依國家法或國際法均不構成刑事罪者,不得被判犯有刑事罪。刑罰不得重于犯罪適用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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