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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用資料手冊(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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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用資料手冊(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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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用資料手冊(第2版)》在第1版基礎上,根據最新修訂的《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專利審查指南2010》等相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知識產權局最新使用的相關表格,進行了全面的修訂,包含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理論依據和實務操作程序,對從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及相關領域工作的各類人員而言,是一本非常便捷實用的資料手冊。

作者簡介

張咪,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外觀設計審查部審查員。

名人/編輯推薦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實用資料手冊(第2版)》由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部分《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
導讀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08年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三、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的過渡辦法
(2009年9月29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53號)
四、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
(2009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9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0年1月9日公布,自2010年2月工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9號)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年修訂)
(2001年6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六、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的過渡辦法
(2010年1月21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54號)

第二部分 《專利審查指南2010》(節選)
導讀
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三章 )
二、復審與無效請求的審查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
三、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
(《專利審查指南2010》第五部分)

第三部分 公告、局令、規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釋
導讀
一、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標注方式的規定
(2003年5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29號)
二、關于規范專利申請行為的若干規定
(2007年8月27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45號)
三、展會知識產權保護辦法(節選)
(2006年商務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版權局、國家知識產權局1號令)
四、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2月4日公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45號)
五、世界博覽會標志保護條例
(2004年10月13日國務院第66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10月20日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2號)
六、關于我國學者在國外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規定
(1986年2月1日中國專利局文件國專發法字[1986]第13號)
七、關于港澳地區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規定
(1995年8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51號)
八、關于香港回歸後中國內地和香港專利申請若干問題的說明
(199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局公告第57號)
九、關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知識產權署提出的首次申請的優先權的規定
(1999年12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10號)
十、關于臺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2010年11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第58號)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訴前停止侵犯專利權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79次會議通過,2001年6月7日公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1]20號)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
(200工年6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80次會議通過,自
2001年7月1日起施行,法釋[2001]21號)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選)
……
第四部分 常用的標準表格及填表注意事項
第五部分 專利申請及事務處理相關費用
第六部分 電子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
第七部分 專利代辦處
第八部分 關于專利行政復議的法律法規
第九部分 國際條約及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表
第十部分 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與專利權質押合同
第十部分 附錄

書摘/試閱

4.判斷主體
在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符合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時,應當基于涉案專利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
不同種類的產品具有不同的消費者群體。作為某種類外觀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應當具備下列特點:
(1)對涉案專利申請日之前相同種類或者相近種類產品的外觀設計及其常用設計手法具有常識性的了解。例如,對于汽車,其一般消費者應當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以及諸如大眾媒體中常見的汽車廣告中所披露的信息等有所了解。
常用設計手法包括設計的轉用、拼合、替換等類型。
(2)對外觀設計產品之間在形狀、圖案以及色彩上的區別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會注意到產品的形狀、圖案以及色彩的微小變化。
5.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審查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于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不屬于現有設計,是指在現有設計中,既沒有與涉案專利相同的外觀設計,也沒有與涉案專利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在涉案專利申請日以前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專利局提出并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公告的同樣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其中,同樣的外觀設計是指外觀設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
判斷對比設計是否構成涉案專利的抵觸申請時,應當以對比設計所公告的專利文件全部內容為判斷依據。與涉案專利要求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進行比較時,判斷對比設計中是否包含有與涉案專利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例如,涉案專利請求保護色彩,對比設計所公告的為帶有色彩的外觀設計,即使對比設計未請求保護色彩,也可以將對比設計中包含有該色彩要素的外觀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又如,對比設計所公告的專利文件含有使用狀態參考圖,即使該使用狀態參考圖中包含有不要求保護的外觀設計,也可以將其與涉案專利進行比較,判斷是否為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外觀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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