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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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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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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用版)》內容簡介: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是讀者選購法律圖書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單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據,但單純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術語,讀者不易理解;法律釋義類圖書有助于讀者理解法律的本義,但又過于繁雜、冗長。“實用版”法律圖書至今已行銷多年,因其權威、實用、易懂的優點,成為廣大讀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選工具。

目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依法進行稅收工作】
第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五條【主管部門及其權限】
[國家的稅收體系]
[國家的稅收徵收管理范圍]
第六條【加強稅收徵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
第七條【稅收宣傳】
第八條【納稅主體的權利】
第九條【稅務機關加強隊伍建設】
第十條【稅務機關建立、健全內部制約和監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職責明確、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稅務人員回避】
第十三條【公眾的檢舉權】,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的范圍】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

第二章 稅務管理
第一節 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的范圍及管理]
[稅務登記機關]
[稅務登記的期限]
第十六條【變更、注銷稅務登記】
[變更稅務登記]
[注銷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納稅主體將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基本存款賬戶]
[一般存款賬戶]
[專用存款賬戶]
[臨時存款賬戶]
第十八條【稅務登記證件】
[稅務登記證件]
第二節 賬簿、憑證管理
第十九條【設置賬簿】
[賬簿]
第二十條【須報送稅務機關備案內容】
第二十一條【發票主管機關】
[發票]
[發票的印制]
[發票的領購]
[發票的開具]
[發票的檢查]
第二十二條【發票印制】
第二十三條【稅控裝置】
[稅控收款機]
[稅控發票]
第二十四條【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資料的保管】
第三節 納稅申報
第二十五條【納稅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方式】
第二十七條【延期申報】

第三章 稅款徵收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依法徵收稅款】
第二十九條【非法定機關不得進行稅款徵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稅收徵收期限】
第三十二條【滯納金】
第三十三條【依法書面申請減稅、免稅】
第三十四條【開具完稅憑證】
[完稅憑證]
第三十五條【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第三十六條【分支機構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的應納稅額】
[關聯企業]
[關聯企業業務往來]
[合理調整]
第三十七條【未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扣押期限]
第三十八條【稅收保全措施】
第三十九條【未及時解除稅收保全措施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一條【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主體】
第四十二條【依法採取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措施】
第四十三條【違法採取保全、強制執行措施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阻止欠繳納稅主體的出境】
第四十五條【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
第四十六條【納稅人設定抵押、質押的欠稅情形說明】
第四十七條【開付收據和開付清單】
第四十八條【納稅人合併、分立情形向稅務機關報告義務】
第四十九條【欠稅額較大的納稅人處分財產前的報告義務】
第五十條【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第五十一條【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的退還】
第五十二條【補繳稅款】
[稅務機關的責任]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
[特殊情況]
[補繳和追征稅款、滯納金的期限]
第五十三條【稅款繳人國庫】

第四章 稅務檢查
第五十四條【稅務檢查范圍】
第五十五條【依法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
第五十六條【依法接受稅務檢查】
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的調查權】
第五十八條【稅務機關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
第五十九條【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應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納稅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的行政處罰】
第六十二條【未按規定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處罰】
第六十三條【納稅主體虛假作賬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四條【編造虛假計稅依據,不依法納稅申報的責任】
第六十五條【轉移或者隱匿財產逃避納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六條【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七條【抗稅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八條【欠繳少繳稅款的責任承擔】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條【逃避、拒絕稅務機關檢查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一條【非法印制發票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二條【收繳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金融機構妨礙稅收工作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四條【二千元以下罰款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涉稅罰沒收入依法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非法改變稅收征管范圍的責任承擔】
第七十七條【納稅主體逃避稅款的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未經委托非法徵收稅款的責任承擔】

……
第六章 附則
實用核心法規
實用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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