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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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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我們人民”是美國憲法的前三個字——在美國憲法的原文本中,這三個字還用特殊的哥特體大寫出來。職是之故,“我們人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了美國憲法的專有名詞。布魯斯·阿克曼在這個層面上運用“我們人民”的含義,體現在本系列叢書的第一卷《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一書的“志謝”部分。在談及福里斯特·麥克唐納德(Forrest McDonald)教授的上乘之作《我們人民:憲法的經濟起源》(We the People:The Economic Origins of the Constitution)(1959年)時,阿克曼捫心自問:對另一本不同的書冠以相同的書名是否會引起不當的混亂?阿克曼得出的結論是:“這個書名是獨特的;之于不同時代的不同作者而言,運用不同的副標題就足夠了”。由此出發,本書的書名實際上就是《憲法的變革》:其內容在于闡釋二元民主作為憲法變革的動力,是怎樣推動憲法不斷向前發展的。同理,本系列叢書的第一卷《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也不意味著“我們人民”是憲法的根基;相反,《憲法的根基》一書的主旨在于探討美國憲法的基石是“二元民主”。
此次修訂版修訂版將初版中很多被譯為“制憲會議”的地方還原為“會議”。無論采取“會議”還是“制憲會議”的譯法,它們指向的都是英文中的“convention”。由于我們將“費城會議”通稱為“費城制憲會議”的緣故,“制憲會議”的譯法或許更符合漢語世界的思維習慣。然而,“convention”一詞在以英語為母語的憲法研究人員那里專指有“法律瑕疵的議會”,它最早用來指稱英國“光榮革命”后召開的那次有法律瑕疵的議會。依此而論,“費城會議”和美國南北重建時期排除了南部各州代表的“國會”一樣,都因其法律上的瑕疵而應被稱為“會議”。修訂版體現了對“convention”的這種理解。
此次修訂版修訂版將初版中很多被譯為“制憲會議”的地方還原為“會議”。無論采取“會議”還是“制憲會議”的譯法,它們指向的都是英文中的“convention”。由于我們將“費城會議”通稱為“費城制憲會議”的緣故,“制憲會議”的譯法或許更符合漢語世界的思維習慣。然而,“convention”一詞在以英語為母語的憲法研究人員那里專指有“法律瑕疵的議會”,它最早用來指稱英國“光榮革命”后召開的那次有法律瑕疵的議會。依此而論,“費城會議”和美國南北重建時期排除了南部各州代表的“國會”一樣,都因其法律上的瑕疵而應被稱為“會議”。修訂版體現了對“convention”的這種理解。
作者簡介
布魯斯·阿克曼(Bruce Ackerman) 1964年獲哈佛大學文學學士學位(B.A);1967年獲得耶魯大學法學學士學位(LL.B.);現為耶魯大學法學與政治學教授。作為一位多產的作家,阿克曼迄今為止出版的十五部著作在政治哲學、憲法學、公共政策領域產生了廣泛的影響。其代表作包括《自由國家中的社會正義》(Social Justice in the Liberal State)以及闡釋憲法史的多卷本著作《我們人民》(We the People)。阿克曼是美國法學會和美國藝術與科學研究院會員,是美國哲學協會亨利·菲利普法學終身成就獎的獲得者。
目次
致謝
譯者序
修訂版譯者序
第一部分 建國時期
第一章 高級立法
先知的預言
《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一書
法律職業者的描述:關於重建和新政的主流法律理論
超越憲法第5條
重建開創的憲法改革模式
從重建到新政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后
超越形式主義
第二章 建國時期憲法的重構
“會議”蘊涵的智慧
問題之所在
花車效應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問題
費城制憲會議提案及決定該提案命運的憲法批準程序
憲法的批準:各州中的制度花車
憲法的鞏固
從實踐到理論
第三章 作為憲法改革先例的1787年憲法
方法論問題
憲法第5條的含義
制憲會議的含義
重讀憲法文本:憲法改革實踐合法化的動力之源
建國時期憲法的缺陷
這是法律嗎?
第二部分 重建時期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兩難處境
一個尚未提出的問題
1865年12月
南部各州喪失重返國會之資格的根據
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
兩難之二: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準
斬斷戈爾迪之結
戰爭造就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
沉寂之聲
第五章 總統領導權
從建國時期憲法到重建時期憲法
……
第三部分 現代時期
索引
譯後記
修訂版後記
譯者序
修訂版譯者序
第一部分 建國時期
第一章 高級立法
先知的預言
《我們人民:憲法的根基》一書
法律職業者的描述:關於重建和新政的主流法律理論
超越憲法第5條
重建開創的憲法改革模式
從重建到新政
從羅斯福到里根及其后
超越形式主義
第二章 建國時期憲法的重構
“會議”蘊涵的智慧
問題之所在
花車效應
發出憲法改革的信號問題
費城制憲會議提案及決定該提案命運的憲法批準程序
憲法的批準:各州中的制度花車
憲法的鞏固
從實踐到理論
第三章 作為憲法改革先例的1787年憲法
方法論問題
憲法第5條的含義
制憲會議的含義
重讀憲法文本:憲法改革實踐合法化的動力之源
建國時期憲法的缺陷
這是法律嗎?
第二部分 重建時期
第四章 法律形式主義者的兩難處境
一個尚未提出的問題
1865年12月
南部各州喪失重返國會之資格的根據
南部各州法律地位的恢復及其自相矛盾的根據
兩難之二:憲法第14修正案的批準
斬斷戈爾迪之結
戰爭造就了憲法第13、14修正案?
沉寂之聲
第五章 總統領導權
從建國時期憲法到重建時期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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