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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DIY-自己動手做系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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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扣押假處分DIY-自己動手做系列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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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商品簡介

一般進行民事訴訟官司的目的,無非是為了財產或身分方面能取得法院的確定判決,或是其他執行名義,以便向債務人進行債務的追償,或是確認形成法律關係。但是債權人於進行訴訟程序前,為了防止債務人將財產脫產殆盡,或是禁止其為一定的行為、不行為、與現狀的變更,以保全日後訴訟勝訴確定或取得其他執行名義,可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債務索償,即有採取「保全執行」動作的必要。現行民事訴訟法對「保全執行」種類,有假扣押、一般假處分及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三種,聲請要件各有不同。
聲請假扣押,僅限於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求給付金錢或請求給付得易為金錢的請求;也就是假扣押的效力及於債務人所有的財產。而假處分,則僅限於金錢請求以外的請求;其效力僅及於債務人的特定物、行為、不行為、權利或得易為金錢等標的禁止變更現狀。此外尚有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針對金錢請求以外凡適於民事訴訟的標的,而且有繼續性、有必要定暫時狀態的,例如所有權、通行權、占有狀態、扶養義務、專利權等。
債權人為了避免打贏官司進行強制執行時,卻因債務人脫產殆盡,僅換來一紙債權憑證聊供自慰。因此,為了確保債權實現,債權人於進行民事訴訟官司前,即有將債務人財產調查清楚的必要。但是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在,實非易事,尤其債務人有心耍詐逃債時,更是比登天還難。為此,稅捐稽徵法已於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修正增訂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債權人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可請求稅捐稽徵機關提供債務人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從而,債權人即有透過取得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成為進行查詢及查封債務人財產的前置先行程序的必要與實益。
而強制執行的終局執行雖是漫長民事訴訟程序的終點,但是強制執行的保全執行則是起點,如何透過假扣押、假處分之保全執行程序以確保未來訴訟的果實,是每位債權人所應深思的課題。然而究竟假扣押、假處分的區別為何?如何進行假扣押、假處分?債權人實施假扣押、假處分所應承擔的責任與風險何在?在在考驗債權人對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的了解與法院實務上之運作。
謝心味律師經自其實際承辦強制執行案件所累積的心得,再輔以實務見解,以案例型態加以解析有關假扣押、假處分所生問題,編撰成本書,對讀者債權的實現及確保必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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