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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序
個人權利是政府權力的目的意義,正如秩序是自由的手段。承認個人獨立的主體地位是公法的前提,否則無所謂自由不自由,個人與政府成為法律關係中並立存在的兩造,公法的基本任務即是規範個人權利、政府權力,並對它們之間的內在緊張關係予以調整。因此,在中國,公法的興起具有革命性意義,至少意味著形式上個人不再是某種集體的附庸。權利與權力的緊張關係會一直存續,只要個人與政府被作為獨立的雙方來對待。以任何看似正當的理由——比如,根本利益的一致性或公共利益的優先性——來消解這種緊張關係的做法,多半會以政府取代個人、以權力替代權利告終,即最大的可能是秩序吞噬了自由,而非相反。這種結果一旦發生,則公法不再是公法,因為它在權利面前閉上了眼睛,徒為權力背書。須知自由無處安放的秩序,就不是秩序,而是暴政——不正義的統治。
所以,公法的思維方式是直接而明晰的:什麼樣的秩序才能實現對自由的保障。
目次
楚河漢界與貌離神合——對公法與私法之間關係的基本認識
論行政法的憲法基礎
政治憲法學不是什麼
尊嚴的理念悖論及其憲法消解
“人民”一詞的憲法學反思
自治與監督——司法權威的憲法建構機理
中篇
人大與法院之間的關係辨析
法院與憲法
案例指導制度的合法性評析
八二憲法結構性權力失衡癥剖解——切脈吳英案
微博、規制與行政法治
集會類行政許可案件的憲法檢視
下篇
美國不成文憲法是什麼
言論自由判例中的利益平衡標準
薩姆案、言論自由與公共論壇原理
保持沉默必須明示
米蘭達規則適用標準的突破與進步
服刑人員訴諸司法之權利的憲法保障
附錄
論信息流通(譯文)
法律科學的諾貝爾獎——理論、經驗工作與法學研究中的科學方法(譯文)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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