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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含草案說明‧最新修訂)(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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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改主要完善了土地徵收制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並將土地管理改革實踐成熟做法吸收上升為法律,增加了強化耕地尤其是*久基本農田保護等內容。 亮點:1. 縮小土地徵收範圍。為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並且,明確了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成片開發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徵收集體土地。還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 2.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健全了宅基地權益保障方式並完善了管理制度,規定對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一宅的地區,允許縣級人民政府在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採取措施,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的權利。下放宅基地審批權,明確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的,由鄉 (鎮)人民政府審核批准,但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落實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精神,明確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賦予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宅基地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等方面相應職責。 3. 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其他原由國務院批准的情形,改為“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分批次用地,原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改為“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准”。刪去了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報國務院備案的規定。 4. 體現了我國自然資源統一管理進程。對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實施統一管理,解決自然資源所有者不到位、空間規劃重疊等問題,實現山水林田湖草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原來的“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修改為“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原來的兩條合併為一條,修改為“土地所有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不再一一列舉林地、草原、水面、灘塗等等,同

名人/編輯推薦

◎ 縮小土地徵收範圍。
◎ 下放宅基地審批權。
◎ 適當下放農用地轉用審批權限。
◎ 體現了我國自然資源統一管理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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