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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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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這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有以下五個方面的主要內容:第一,鞏固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成果。將黨的十八大以來司法體制改革的重大成果在法律中體現出來,包括檢察官員額制,司法責任制,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改革檢察官任職和產生方式,實行初任檢察官基層任職和逐級遴選制度等。
第二,建設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為了全面推進高素質檢察官隊伍建設”的要求;加強專業化建設,總體上提高或從嚴把握擔任檢察官的條件;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要求,建立從律師、法學專家等法律職業群體中公開選拔檢察官制度,進一步完善檢察官隊伍結構;增加初任檢察官統一職前培訓制度;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為檢察官遴選儲備人才等。
第三,加強檢察官職業保障。在立法目的中明確規定要維護檢察官合法權益,保障檢察官依法履行職責;設立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作為檢察官權益保障的專門機構;加強檢察官人身權益方面的保障;保障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建立檢察官專門工資福利制度。
第四,對檢察官公正履職提出規範要求。將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規定為檢察官履行職責的要求和價值追求。本次修訂增加規定,檢察官履行職責要秉持客觀公正的立場,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堅持罪刑法定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既要追訴犯罪,也要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加關於檢察官職業倫理、履職基本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檢察官職責的規定。
第五,嚴格檢察官隊伍管理。增加規定檢察官不得在營利性組織中兼職,不得兼任仲裁員和公證員;對違規兼職的處分作了規定;增加規定存在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等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修改完善任職回避規定等。

目次

目錄
第一部分 釋義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與根據】
第二條 【檢察官的定義與範圍】
第三條 【檢察官的基本要求】
第四條 【檢察官的職業倫理】
第五條 【檢察官履行職責的原則和立場】
第六條 【檢察官依法履職不受干涉】
第二章 檢察官的職責、義務和權利
第七條 【檢察官的職責】
第八條 【擔任特定職務的檢察官的相應職責】
第九條 【檢察長領導檢察官開展工作】
第十條 【檢察官的義務】
第十一條 【檢察官的權利】
第三章 檢察官的條件和遴選
第十二條 【擔任檢察官的條件】
第十三條 【不得擔任檢察官的情形】
第十四條 【檢察官的選任方式和範圍】
第十五條 【公開選拔檢察官的範圍和條件】
第十六條 【檢察官遴選委員會】
第十七條 【檢察官的初任與逐級遴選】
第四章 檢察官的任免
第十八條 【檢察官的任免權限和程序】
第十九條 【檢察官就職憲法宣誓】
第二十條 【應當免除檢察官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一條 【提請不批准違規選舉的檢察長】
第二十二條 【撤銷檢察官的任命】
第二十三條 【不得兼任特定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親屬間不得同時擔任職務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任職回避的情形】
第五章 檢察官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檢察官員額制】
第二十七條 【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第二十八條 【首席大檢察官】
第二十九條 【檢察官等級確定和晉升】
第三十條 【檢察官等級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初任檢察官統一職前培訓】
第三十二條 【檢察官培訓的內容和原則】
第三十三條 【培訓作為任職晉升依據】
第三十四條 【檢察官培訓機構】
第三十五條 【檢察官辭職】
第三十六條 【辭退檢察官的程序】
第三十七條 【離任檢察官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限制】
第三十八條 【協助開展實踐性教學、研究工作】
第六章 檢察官的考核、獎勵和懲戒
第三十九條 【設立檢察官考評委員會】
第四十條 【檢察官考評委員會的組成】
第四十一條 【檢察官考核原則】
第四十二條 【檢察官考核內容】
第四十三條 【檢察官考核結果】
第四十四條 【考核結果的覆核】
第四十五條 【檢察官的獎勵】
第四十六條 【給予檢察官獎勵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給予檢察官處分的情形】
第四十八條 【暫停檢察官履行職務】
第四十九條 【檢察官懲戒委員會】
第五十條 【檢察官在懲戒審議中的權利】
第五十一條 【對懲戒審查意見的異議及處理】
第五十二條 【懲戒審議具體程序的制度】
第七章 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第五十三條 【檢察官權益保障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調離檢察業務崗位】
第五十五條 【禁止干涉檢察官履職】
第五十六條 【檢察官的職業尊嚴和人身安全保護】
第五十七條 【檢察官名譽保障】
第五十八條 【檢察官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保障】
第五十九條 【檢察官的工資制度】
第六十條 【檢察官定期增資制度】
第六十一條 【津貼、補貼、獎金、保險和福利待遇】
第六十二條 【傷殘待遇、撫恤和優待】
第六十三條 【檢察官退休制度另行規定】
第六十四條 【檢察官退休後的待遇】
第六十五條 【檢察官的控告權】
第六十六條 【對檢察官處分或人事處理錯誤的糾正措施】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
第六十八條 【加強檢察官助理隊伍建設】
第六十九條 【與公務員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銜接適用】
第七十條 【施行日期】
第二部分 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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