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章總則
*條【立法目的】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第二條【訴權】
第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四條【獨立行使審判權】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第五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第六條【合法性審查原則】
第七條【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原則】
[合議制度]
[回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
第八條【法律地位平等原則】
第九條【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原則]
第十條【辯論原則】
[維護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辯論權]
第十一條【法律監督原則】
第二章受案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處罰案件]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案件]
[行政許可案件]
[對行政機關確認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案件]
[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案件]
[對不履行法定職責不服的案件]
[認為侵犯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沒有支付撫恤金、*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案件]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案件]
第十三條【受案範圍的排除】
第三章管轄
第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五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六條【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七條【*人民法院管轄的*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一般地域管轄和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
[法院跨區域管轄案件]
第十九條【限制人身自由行政案件的管轄】
[原告所在地]
第二十條【不動產行政案件的管轄】
[不動產行政案件管轄]
第二十一條【選擇管轄】
第二十二條【移送管轄】
[移送管轄]
[移送案件的裁定程序法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指定管轄】
[指定管轄]
第二十四條【管轄權轉移】
第四章訴訟參加人
第二十五條【原告資格】
第二十六條【被告資格】
第二十七條【共同訴訟】
[因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共同訴訟]
[因同類行政行為發生的共同訴訟]
第二十八條【代表人訴訟】
第二十九條【訴訟第三人】
[同被訴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
[判決第三人承擔義務或者減損第三人權益的,第三人有權依法提起上訴]
第三十條【法定代理人】
第三十一條【委托代理人】
第三十二條【當事人及訴訟代理人權利】
[律師的權利]
第五章證據
第三十三條【證據種類】
[書證]
[物證]
[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
[當事人的陳述]
[鑒定意見]
[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三十四條【被告舉證責任】
[舉證責任]
[證據失權]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收集證據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被告延期提供證據和補充證據】
[延期提供證據]
[補充證據]
第三十七條【原告可以提供證據】
第三十八條【原告舉證責任】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法院調取證據]
第四十一條【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第四十二條【證據保全】
[訴訟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證據適用規則】
[證據出示和質證]
[證據審查核實]
[非法證據排除]
第六章起訴和受理
第四十四條【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關係】
第四十五條【經行政復議的起訴期限】
第四十六條【起訴期限】
第四十七條【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
[不履行法定職責]
第四十八條【起訴期限的扣除和延長】
第四十九條【起訴條件】
第五十條【起訴方式】
[起訴狀的內容]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情形]
第五十一條【登記立案】
第五十二條【人民法院不立案的救濟】
第五十三條【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
[對哪些規定可以提出審查請求]
第七章審理和判決
*節一般規定
第五十四條【公開審理原則】
[法定不公開審理的例外情形]
[依申請不公開審理的例外情形]
第五十五條【回避】
[回避]
[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
第五十六條【訴訟不停止執行】
第五十七條【先予執行】
[先予執行]
[撫恤金]
[*生活保障金]
[工傷社會保險金]
[醫療社會保險金]
第五十八條【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法律後果】
[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
[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按照撤訴處理]
[缺席判決]
第五十九條【妨害行政訴訟強制措施】
[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
[構成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應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條【調解】
[適用調解的行政案件類型]
[適用調解的原則]
[適用調解的程序]
第六十一條【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交叉】
[在行政訴訟中一並審理民事爭議,應當具備的條件]
第六十二條【撤訴】
第六十三條【審理依據】
第六十四條【規範性文件審查和處理】
第六十五條【裁判文書公開】
[人民法院公開生效裁判文書供公眾查閱的意義]
第六十六條【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被告的處理】
第二節*審普通程序
第六十七條【發送起訴狀和提出答辯狀】
第六十八條【審判組織形式】
第六十九條【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判決】
第七十條【撤銷判決和重作判決】
第七十一條【重作判決對被告的限制】
第七十二條【履行判決】
[履行職責判決的適用情形]
第七十三條【給付判決】
第七十四條【確認違法判決】
第七十五條【確認無效判決】
第七十六條【確認違法和無效判決的補充規定】
第七十七條【變更判決】
第七十八條【行政協議履行及補償判決】
第七十九條【復議決定和原行政行為一並裁判】
第八十條【公開宣判】
第八十一條【*審審限】
第三節簡易程序
第八十二條【簡易程序適用情形】
[簡易程序的適用主體]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標準]
第八十三條【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形式和審限】
第八十四條【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的轉換】
[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需要轉為普通程序的情形]
第四節第二審程序
第八十五條【上訴】
第八十六條【二審審理方式】
第八十七條【二審審查範圍】
第八十八條【二審審限】
第八十九條【二審裁判】
第五節審判監督程序
第九十條【當事人申請再審】
第九十一條【再審事由】
[新證據]
第九十二條【人民法院依職權再審】
第九十三條【抗訴和檢察建議】
[檢察建議]
第八章執行
第九十四條【生效裁判和調解書的執行】
第九十五條【申請強制執行和執行管轄】
第九十六條【對行政機關拒絕履行的執行措施】
第九十七條【非訴執行】
第九章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八條【涉外行政訴訟的法律適用原則】
[涉外行政訴訟]
第九十九條【同等與對等原則】
[同等原則]
[對等原則]
*百條【中國律師代理】
[外國律師事務所駐華代表機構及其代表從事的活動]
第十章附則
*百零一條【適用民事訴訟法規定】
*百零二條【訴訟費用】
[訴訟費用的負擔方式]
[訴訟費用的交納]
*百零三條【施行日期】
實用核心法規
綜合
*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2018年2月6日)
*人民法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行政審判辦案指南(一)》的通知
(2014年2月24日)
立案和管轄
*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5年4月15日)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申請再審案件立案程序的規定
(2017年10月13日)
*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於行政機關撤銷或者變更已經作出的協助執行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請示問題的答復
(2014年10月31日)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不履行人民法院協助執行義務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答復
(2013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關於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所出具的《電梯驗收檢驗報告》是否屬於可訴行政行為問題的答復
(2012年6月5日)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證據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2年7月24日)
訴訟程序
*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行政訴訟簡易程序試點工作的通知
(2010年11月17日)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撤訴若幹問題的規定
(2008年1月14日)
*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應訴若幹問題的通知
(2016年7月28日)
法律適用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
規定
(2014年6月18日)
*人民法院關於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2年3月26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1年8月7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1年7月29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登記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2010年11月5日)
訴訟監督
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試行)
(2016年4月15日)
行政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節錄)
(2012年10月26日)
*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行政訴訟中司法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16年9月7日)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2011年6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003年8月27日)
實用附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修正條文前後對照表
行政訴訟文書樣式
電子版增補法規(請掃封底“法律法規全書公眾號”二維碼獲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2017年9月1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2007年5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節錄)
(2017年6月27日)
書摘/試閱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理解與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於1989年由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90年10月1日起實施。這部被稱為“民告官”的法律規定了行政訴訟程序的基本規則,實施以來,在解決行政爭議,推進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隨著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深入推進,行政訴訟制度與社會經濟發展不協調、不適應的問題也日漸突出。人民群眾對行政訴訟中存在的“立案難、審理難、執行難”等突出問題反映強烈。為解決這些突出問題,適應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新要求,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對《行政訴訟法》予以修改完善。
2014年《行政訴訟法》修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關於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行政訴訟面臨的“三難”,*突出的是立案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產生糾紛,行政機關不願當被告,法院不願受理,導致許多應當通過訴訟解決的糾紛進入信訪渠道。為通暢行政訴訟的入口,2014年修改從五個方面完善對當事人的訴權保護:
1明確人民法院和行政機關應當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幹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托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2擴大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上述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3明確可以口頭起訴,方便當事人行使訴權。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強化受理程序約束。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並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5明確人民法院的相應責任。
對於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後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一條立法目的條文主旨為編者所加,下同。
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理解與適用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包括:
1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為便於閱讀,本書中相關法律文件標題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都予以刪除。作為訴訟制度的基本法,主要是確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基本程序性制度,以及訴訟參加人在訴訟中的權利、義務等,所以制定《行政訴訟法》的首要目的是為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審理行政案件。所謂公正審理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正確適用法律、法規,作出正確的判決、裁定。這裡所說的“正確適用法律、法規”,既包括正確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訴訟制度,也包括正確適用有關實體法律、法規的規定。所謂及時審查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的各個階段,都要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期間要求審理案件,避免案件久拖不決,從而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得到及時的司法救濟,也可以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得到及時確認。
2解決行政爭議
解決行政爭議這一立法目的是此次修法新增加上去的。行政爭議是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活動中與行政相對人的爭議。有效解決行政爭議,關係到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解決行政爭議的機制,目前有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信訪等多種途徑。行政訴訟是通過司法審判的方式,由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理,合法的予以維持,不合法的予以撤銷、變更等,以此來化解行政爭議。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解決行政爭議”一項,旨在進一步強化通過行政訴訟化解行政糾紛的作用,以法治的方式解決行政爭議,有利於增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法治意識,形成遇事找法律,依法維權,避免出現信訪不信法的現象。
3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行政訴訟作為對行政相對人進行司法救濟的渠道,通過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監督,來保護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使他們受損害的權益得到救濟和恢復,這是《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立法目的。
4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原來的《行政訴訟法》對此的相關規定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此次修改,將“維護”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這一立法目的刪去,只強調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從而強調行政訴訟就是要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控制和監督,以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條文參見
《憲法》第41條
從當事人那裡執行的罰款上繳國庫,即執行終結,除非行政決定被撤銷或者執行錯誤,該罰款不會回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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