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鼏宅禹跡:夏代信史的考古學重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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鼏宅禹跡:夏代信史的考古學重建(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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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為什麼《劍橋中國上古史》和《哈佛中國史》分別是從商代和秦漢開始敘述中國的歷史?為什麼大眾熟知的易中天的《中華史》認為中國的信史只有3700年?

本書作者對當前主流的“無夏”的中國上古史敘述和實證主義史學持批判態度,認為夏文化不是沒有發現,而是怎樣識別,因而旗幟鮮明地提出“夏代信史的考古學重建”,力圖提出完整的“證據鏈”,階段性地解決中國考古學的“哥德巴赫猜想”。

中國考古學因古史重建而生,但隨著學科的發展,在強調學科獨立性的同時,卻與歷史學漸行漸遠。脫離古史重建的“初心”,也令學術界對考古學的旨趣與方法缺少“瞭解之同情”。

夏文化探索是中國考古學的“哥德巴赫猜想”,是考古學能否重建古史的試金石。面對學界的紛爭與迷茫,本書強調在歷史語境下開展考古學研究,以清晰的概念界定、可靠的統計數據和縝密的邏輯分析,將考古材料提升為史料,旗幟鮮明地論證了夏代的信史地位,從而為考古學重建古史確立了一個典型個案。

作者簡介

孫慶偉

江西上饒人。1988年入北京大學考古系學習,先後獲學士、碩士和博士學位,現任北京大學考古文博學院教授、副院長。主要從事中國青銅時代考古教學和研究工作,曾先後參加了山西曲沃晉侯墓地、陝西寶雞周原遺址和周公廟遺址的發掘,出版有《周代用玉制度研究》(2008)、《追跡三代》(2015)和《最雅的中國——春秋時代的社會與文化》(2015)等。

不忘初心,重建夏代信史

 

本書是在“歷史語境下”探索夏文化的一次嘗試,在此可以對一些關鍵性認識和結論做一總結。

第一章是對夏代社會和若干史事的考察,我們所獲的認識有:

(1)大禹治水包含了傳說和神話的內容,但其核心是歷史事實;大禹治水成功的關鍵不是技術的改進,而是以“德”政為基礎構建了治水所需的社會組織機制;大禹因治水成功而獲“賜姓”,成為姒姓部族的首領,同時被確定為禪讓體系中的法定繼承人。

(2)禪讓是大禹嗣位和夏王朝建立的制度保障,發生在堯—舜—禹—皋陶(伯益)之間的禪讓實際上是君長推選制的一種特殊形態——夷夏聯盟下的輪流執政;啟攻益而自取君位,禪讓制崩潰,世襲制確立;啟、益之爭是純粹的權力爭奪,卻被戰國儒家刻意曲解為特殊意義上的“尚賢”,這實際上反映了戰國知識階層企圖通過和平方式攫取權力的心聲。

(3)“賜姓”和“命氏”相結合是夏代社會的一個顯著特徵,“姓是血緣關係,氏是地緣關係”,夏王朝正處於從血緣社會向地緣社會過渡的關鍵時期。通過“命氏”方式建立的氏族國家是夏王朝最主要的政治單元,這些氏族國家的首領在血緣上又分屬為若干大的部族集團,並通過“賜姓”的方式確立部族首領;部族聯盟是夏王朝統治的基本模式,夷夏聯盟則是其政治基礎;在這個聯盟中,夏後氏是華夏集團的代表,皋陶伯益所屬的少皞氏則是東夷等泛東方集團的代表;有夏一代,東夷劇烈分化,部分夷人華夏化,與夏後氏結成政治同盟,這是理解夏代歷史和夏文化的關鍵所在。

(4)夏後氏是夏王朝最高統治集團中的核心部分,夏代都邑的變遷,實際上反映了該族勢力的消長。大體而言,在少康中興之前,該部族的控制區主要是豫西的潁河上游地區和洛陽盆地,可能涉及晉南的局部地區;少康後期到帝厪時期,不僅鞏固了豫西、晉南等傳統勢力範圍,更向東拓展到豫東、豫北和魯西地區;孔甲之後,夏後氏則退守豫西,廣大的東方被以商族為代表的東方集團所佔據。

(5)在夏代都邑中,陽翟(夏邑)最為重要。夏都屢遷,但陽翟始終存在,堪稱夏代的聖都;由於夏王朝的統治模式是部族聯盟,導致夏代都邑居民成分複雜,文化多元,這也是正確認識夏代都邑遺址考古學遺存的重要前提。

(6)《史記•夏本紀》所載夏後世系基本可信,古本《紀年》記載的夏代積年471(472)年說不容輕易否定。依此積年數,則夏代始年至少應在公元前21世紀;研究者對於夏代世系及積年的質疑,必須以全面系統的文獻研究為基礎,而不能為“疑古”而“疑古”。

依據上述認識,可以將探索夏文化的主要對象鎖定為黃河中下游地區的龍山文化和二裡頭文化。故本書第二、三章對河南中西部、豫北、魯西、皖北和晉南地區的龍山文化以及二裡頭文化進行了系統分析,其要點是:

(1)應以統一的標準對不同遺址的考古學遺存進行文化屬性研究,在此基礎上所獲結論才具有說服力。在當前條件下,最容易獲得的“統一標準”就是每類遺存的核心器物組合。本書對相關遺址的核心器物組合進行了全面梳理,以期正確認識河南龍山文化和二裡頭文化的器物內涵。

(2)核心器物組合的確定應基於典型單位出土器物的統計數據,而應儘量避免“大量”“較多”或“較少”一類的模糊概念;在判斷文化屬性時,不同文化因素或者不同器類應該佔有不同的權重,本書在進行具體研究中,特別突出了炊器在文化屬性判斷上的決定性意義。

(3)按此標準,本書將上述區域龍山時期遺存劃分為:汝潁河上游地區的煤山類型、伊洛地區的王灣類型、豫東魯西的造律台類型、豫北冀南的後岡類型、豫西西部和晉西南(東段)的三裡橋類型。上述類型均以夾砂罐為主要炊器,可歸入河南龍山文化系統。而同時期晉西南(西段)是陶寺文化分佈區,皖北地區則是文化因素極其複雜的花家寺類型。從文化面貌的相似性來看,上述遺存形成了三層文化圈:第一文化核心區是煤山類型和王灣類型,第二核心區是造律台類型和後岡類型,第三核心區則是三裡橋類型、陶寺文化和花家寺類型。

(4)通過對居址和墓葬出土陶器的統計分析,本書將二裡頭文化的核心器物群確定為以下14種,即炊器類的深腹罐、圓腹罐、鼎;食器類的豆、三足盤;酒器類的觚、爵、盉;盛儲器類的深腹盆、平底盆、刻槽盆、捏口罐、大口尊以及器蓋。

(5)以上述標準來審視二裡頭類型和東下馮類型,發現兩者在炊器和酒水器上缺乏相似性,但在盛儲器和食器上則比較接近。據此可以判定東下馮類型不屬於二裡頭文化,而是一支獨立的考古學文化類型。

(6)目前學術界對於新砦期的種種爭論,歸根結底在於考古學文化研究的局限性和模糊性。要徹底解決“新砦期”的問題,必須與二裡頭文化一期以及河南龍山文化晚期聯繫起來考慮,必須要確定一批沒有爭議的河南龍山文化晚期、二裡頭文化一期以及“新砦期”的典型單位,然後歸納對比各自的核心器物群,在此基礎上方可得出合理的判斷。分析表明,河南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和二裡頭一期遺存在文化面貌上一脈相承,無疑屬於同一個文化體系,但新砦二期遺存缺乏不同于其他兩種文化、且占主導地位的一組獨特的文化因素,因此,新砦二期遺存不宜獨立為“新砦二期文化”或“新砦文化”。在“新砦期”地位未定的情況下,測年學者以河南龍山文化晚期—新砦期—二裡頭文化一期為確切的考古學年代序列來擬合碳十四測年數據,並以此構建新的夏商年表,無疑是極具風險、極具誤導性的。

本書第四章旨在融合前述內容,在夏文化的論證上做到邏輯自洽。本書關於夏文化的最終認識包括:

(1)考古學上的夏文化應有廣狹二義:廣義夏文化實際上就是夏王朝文化,而狹義夏文化則是指夏後氏的文化。在當前的夏文化研究中,研究者常常忽視和模糊了夏文化的族屬主體,混淆了廣義和狹義層面的夏文化,由此造成了概念和認識上的混亂。

(2)從時間、空間和文化面貌三方面綜合分析,前述第一核心區的王灣類型和煤山類型的晚期階段可以理解為狹義的夏文化——即以夏後氏為主體創造的文化;而第二和第三核心區內的諸考古學遺存的晚期階段則可歸入廣義夏文化範疇。

(3)考古學上的夏文化是指夏王朝這一特定時間範疇內的文化,但考古學研究的局限性決定了它無法準確區分夏王朝建立之前和覆亡之後的物質文化,因此需要將夏王朝的始終轉換為某些可視的考古學現象。因此,能夠充當這種“轉換器”的是那些在夏王朝建立和滅亡等關鍵時間節點附近,能夠觸發物質遺存發生變化的特殊歷史事件。

(4)“禹征三苗”是夏王朝建立前夜發生的重大歷史事件,豫西南、豫南和江漢平原普遍出現的河南龍山文化對石家河文化的替代是這一事件在物質文化上的直觀反映,這是證明河南龍山文化晚期遺存為早期夏文化的關鍵證據。

(5)“禹賜玄圭”是夏王朝建立、夏代禮制確立的標誌性事件,而學術界所習稱的“牙璋”正是夏王朝的核心禮器——玄圭。河南龍山文化晚期階段玄圭在中原腹心地區的興起並大幅擴張,其背後的歷史動因就是夏王朝的文明輸出,因此玄圭的出現是證明河南龍山文化晚期階段進入夏紀年的又一關鍵證據。

(6)在有文字證據之前,企圖以成湯亳都來界定早商文化,從而確立夏商分界的做法都會不可避免地陷入無窮的紛爭之中,夏商文化的區別只能通過文化的比較來獲得;偃師商城西亳說在研究方法上存在明顯瑕疵,嚴格來講,偃師商城的始建年代只是確定了夏商分界的年代下限,因此偃師商城是不準確的界標,更不是夏商分界的唯一界標。

(7)器類統計表明,二裡頭文化一至四期和二裡崗下層文化是一個連續發展、逐漸演變的過程,其中不存在物質文化上的突變;在此過程中,可以觀察到的、比較明顯的變化分別發生在二裡頭文化二、三期之間以及二裡頭文化四期和二裡崗下層文化之間,但物質文化上的變化並不能直接解釋為王朝更替的結果。豫西地區河南龍山文化、二裡頭文化和二裡崗文化所表現出的一脈相承、漸進式演變特徵反而促使我們反思上述考古學文化的劃分是否更多的是因為它們最早發現在不同遺址而被分別命名,而非文化面貌實際上的涇渭分明。[1]因此,以此種考古學文化序列去對應虞夏商周等歷史王朝,是需要極其慎重的。

(8)二裡崗文化下層階段,鄭洛地區最大的變化並非物質文化,而是鄭州商城和偃師商城的始建,以及大師姑和望京樓城址的改建。在二裡崗下層階段這個關鍵的時間節點上,商人同時興建兩座大型城址並對兩座二裡頭文化城址進行改建,我們認為造成這種城市建設異動的最大可能就是在此時間段內完成了王朝的更替,換言之,夏商分界應該就在二裡頭文化四期晚段和二裡崗文化下層階段(不排除兩者略有重疊)這一時間節點上,二裡頭文化在主體上應屬於夏文化。由此,河南龍山文化的煤山類型、王灣類型和二裡頭文化一至四期共同組成了完整的狹義夏文化。

 

兩千多年前,司馬遷在撰寫《史記•五帝本紀》時就深感困擾,並由衷感歎,“非好學深思,心知其意”者不足與之言五帝。如今兩千多年過去了,不但五帝時代更為渺茫,夏代的信史地位也屢遭衝擊。中國考古學本就因重建古史而起,考古學者理應不忘初心,奮發向上,追慕太史公之遺風,為建設真實可靠的信史奉獻學科的力量。


[1]比如說,假設二裡崗下層文化最早也發現在二裡頭遺址,最有可能被劃分為“二裡頭文化五期”,而不是另一個獨立的考古學文化;反之,如果二裡頭文化四期遺存最早發現在二裡崗,也最有可能歸入同一個文化系統中。比如鄭州洛達廟類遺存,在上個世紀50年代剛發現時,就被認為是早於二裡崗期商文化的早商文化,現在則一般歸入二裡頭文化。類似的現象在考古學文化上也可見到,比如上文所討論的石家河文化晚期遺存,從文化面貌上它和石家河文化早期明顯分屬於兩個考古學文化,但因為發現在同一處遺址,所以被命名為石家河文化晚期,近年才被稱為“後石家河文化”或“三房灣文化”。反之,石家河遺址的興盛期是在屈家嶺文化階段和石家河文化早期階段,但實際上,“無論從考古學文化還是從聚落和社會的發展角度看,屈家嶺文化晚期和石家河文化早期都應當是一個連續發展的時期,期間或許還有一些聚落和社會的變化,但並不能截然劃歸為兩個不同的考古學文化,只是由於發現和研究的歷史原因以及具有文化分期的意義才保留了不同的文化名稱。”參看張弛《石家河聚落興盛時期葬儀中的新觀念》,《考古》2014年第8期。

目次

前言 人人爭說夏文化是不嚴肅的

 

第一章 夏史考索

第一節 系年

一、 夏後世系

二、 夏代積年

附:今本《竹書紀年》“夏紀”

第二節 都邑

一、 夏都綜考

二、 都邑變遷與王朝興衰

第三節 族氏

一、 同姓族氏

二、異姓族氏

第四節 史事

一、 茫茫禹跡

二、 禪讓與世襲

三、 失國與中興

四、 孔甲亂夏與桀放南巢

 

第二章 “禹域”內的龍山遺存

第一節 豫西和豫中地區的龍山遺存

一、典型遺址文化面貌分析

二、 豫西和豫中地區龍山晚期的文化屬性與文化類型

第二節 豫東魯西皖北地區的龍山遺存

一、 典型遺址文化面貌分析

二、豫東、魯西、皖北地區龍山晚期的文化屬性與文化類型

第三節 豫北冀南地區的龍山遺存

一、典型遺址文化面貌分析

二、豫北冀南地區龍山晚期的文化屬性與文化類型

第四節 晉南地區的龍山遺存

一、 陶寺遺址和陶寺文化

二、 陶寺文化的分期及其族屬問題

三、晉南地區其他典型遺址

四、 晉南地區龍山時期的文化屬性與文化類型

 

第三章 二裡頭遺址與二裡頭文化

第一節 二裡頭遺址

一、發掘概況

二、宮城

三、 圍垣作坊區

第二節 二裡頭文化的分期與測年

一、分期諸說

二、測年反復

第三節 二裡頭文化的核心器物群

一、核心器物群的重要意義

二、從墓葬材料看二裡頭文化的核心器物群

三、從居址材料看二裡頭文化的核心器物群

第四節 東下馮類型的歸屬和“新砦期”的困惑

一、東下馮類型的歸屬

二、“新砦期”的困惑

 

第四 解讀“夏文化”

第一節 對“夏文化”相關概念的解讀

一、“夏文化”的族屬主體

二、“夏文化”的時間跨度

第二節 對夏文化上限的解讀

一、“禹征三苗”的考古學解讀

三、玄圭的擴散與夏王朝的建立

第三節 對夏商分界的解讀

一、二裡頭文化與夏商分界

二、偃師商城與夏商分界

三、鄭州地區的“二裡崗革命”

 

結語 不忘初心,重建夏代信史

 

附錄一:疑古還是信古——民國史家對於古史的基本態度

附錄二:考古學與古史重建

附錄三:訪談:如果通過考古學重建上古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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