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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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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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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監督典型案例、應當立案而不立案、天津劉某某污染環境案、遼寧趙某等盜竊案、江蘇楊中某等3人販賣、運輸毒品案、浙江胡某、羅某生產假藥案、安徽焦某某詐騙案、福建洪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山東劉某、耿某、張某敲詐勒索案、河南李某某等詐騙案、廣東賴某某、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海南義隆公司偽造****公文、印章案,等。

書摘/試閱

《檢察機關立案監督典型案例精選》:
9.廣東賴某某、張某某等5人故意傷害案
一、案件情況
1995年6月24日,家住翁源縣壩仔鎮饒村蕉坑組的鄭某某因鄰里糾紛,在爭執中被曹某某一家人打傷。鄭某某將受傷情況告知娘家的親戚。1995年6月25日,鄭某某的女婿賴某某、張某某,侄子鄭孟某、鄭某和及其遠親肖某某商定去找曹某某家討要醫藥費,若拿不到醫藥費就打其家人。賴某某等人便各自拿上燒火的木材棍(賴某某還攜帶了一把菜刀),在曬谷坪找到曹某某、曹東某、曹某升父子3人,曹某某稱要錢沒有要打就來,肖某某等五人遂立即分別持棍對曹某某父子3人進行毆打。混亂打斗后,曹某某被打至昏迷倒地,曹某升被打后跳下魚塘逃走,曹東某被打后因搶救無效于1995年6月26日死亡。經法醫鑒定:曹某某的傷情為輕傷;曹東某是被他人用鈍器(如棍、木板緣類)打擊頭部后,造成硬膜外血腫導致小腦扁桃體疝,引起中樞性呼吸衰竭而死亡。
二、未立案原因及立案監督理由
未立案原因:翁源縣公安局認為無法查清是誰造成曹東某死亡、曹某某輕傷的后果,因此,該案事實不清。且當年僅有鄭孟某、鄭某和兩人投案,公安機關對二人作出勞動教養的決定。同時,鄭某某的丈夫賠償了5600元給曹某某家人。公安機關遂未予立案偵查。
立案監督理由:盡管該案件無法查明是誰造成傷害結果,但賴某某等5人在鄭某某家商量時提出如討要醫藥費遭拒絕則不惜將事情鬧大(打架),并攜帶作案工具燒火木棍前往討要,有共同傷害他人的主觀惡意,5人有積極的毆打行為,應對致一人輕傷、一人死亡的共同犯罪結果承擔責任。賴某某等5人行為已涉嫌故意傷害罪,應予立案監督。三、監督效果2011年5月,韶關市中級法院判決認定,賴某某、肖某某、鄭孟某、鄭某和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并致曹東某死亡、曹某某輕傷,構成故意傷害罪,對賴某某判處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對肖某某判處有期徒刑8年、對鄭孟某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對鄭某和判處有期徒刑3年。2011年9月,廣東省高級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裁定。在逃的張某某后投案自首,2012年8月10日,翁源縣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張某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6年。四、案例評析2010年4月,被害人曹某某向翁源縣檢察院提出控告。翁源縣院偵監科受理后,考慮該案時隔15年,克服困難,為查清案件的事實,通過走訪、調取鄭孟某、鄭某和的案件檔案,還原案件的事實。經過檢察機關的監督,2010年4月28日,翁源縣公安局對該案予以立案偵查。同年6月13日,對賴某某、張某某、肖某某批準逮捕。在案件調查期間,公安機關提出鄭孟某、鄭某和已被勞教,且當年已作處理并予以賠償,重新處理有損司法機關的威信。檢察機關辦案干警認為鄭孟某、鄭某和兩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2010年8月11日對鄭孟某、鄭某和作出了批準逮捕決定。
本案得以成功監督的關鍵在于,是檢察干警熟練運用“共犯對共同指向追求的結果負責”的共同犯罪原理。司法實踐中,即認為在群體性斗毆中,要查清楚是誰造成傷害結果的,誰直接致傷誰負責。如果無法查明具體的加害人,即使是命案也只能不了了之。具體到本案,偵監干警結合以下基礎事實和證據:一是故意傷害的主觀故意。犯罪嫌疑人賴某某等5人在商定討要醫藥費的時候就已經明確若拿不到醫藥費則動手(打架)的主觀故意。二是客觀方面有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賴某某等5人每人都手拿燒火木棍(賴某某還帶了一把菜刀)前去討要醫藥費,5人均實施了毆打行為,也就是說5人的毆打行為終導致曹某某輕傷、曹東某死亡的結果。因此,賴某某等5人在共同傷害的心理支配下所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為共同犯罪,則不論誰直接致傷、致死受害人,其他參與者都要承擔全部責任。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對于這起申訴人堅持申訴長達15年的案件,檢察機關偵監干警能夠依法監督、嚴格執法,較好地化解了社會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第二,檢察干警在案件審查中熟練運用“共犯對共同指向追求的結果負責”的共同犯罪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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