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政策與管理研究(簡體書)
- 系列名:國際稅收協同創新系列叢書
- ISBN13:9787567801127
- 出版社:中國稅務出版社
- 作者:付樹林; 李俊生; 廖體忠
- 裝訂/頁數:平裝/169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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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首先,確定制造行為所得和銷售行為所得。采取的方法有以下三種:
一是50/50劃分法。把納稅人總所得的一半視為制造行為所得,另一半視為銷售行為的所得。例如,A是美國境內的電腦制造商,B是德國的獨立銷售商,B在德國將電腦以1000美元賣出,電腦的制造成本是600美元,則A的總所得是400美元。據此方法,總所得中制造所得為200美元,剩下的200美元為銷售所得。
二是IFP劃分法。如果納稅人可以合理的設置獨立工廠價格(Inde—pendent Faetory Price,IFP),納稅人可以選擇IFP方法劃分制造所得和銷售所得。適用該方法,總所得中的獨立工廠價格部分視為制造行為所得,超過部分視為銷售行為所得。適用IFP劃分法有比較嚴格的條件限制。納稅人只有經常性地將產品賣給完全獨立的銷售商,并能夠合理地反映出制造行為所得,才能設置獨立工廠價格。例如,上例中非居民企業將其在西班牙工廠生產的自動調溫器運到美國辦事處銷售,假設所出售產品的生產成本為每件10美元,銷售給美國顧客的每件產品售價為100美元(毛利為90美元)。根據50/50的分攤比例方法,每件產品銷售毛利中的45美元屬于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另45美元屬于來源于美國的所得。但是,如果該非居民企業可以證明獨立經銷商以一件60美元的價格購買相同的商品,則50美元的收益(60—10)應分攤到生產活動的所得(因所有生產性資產位于西班牙,上述收益應全部被視為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剩余部分每件產品的毛利40美元(100—60)應分攤到銷售活動的所得,如果商品的所有權在美國發生轉移,則這部分所得應被視為來源于美國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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