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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注解與配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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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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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為了幫助讀者準確理解與適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開始推出“法律注解與配套叢書”,深受廣大讀者的認同與喜愛。隨后,應廣大讀者的要求,我社陸續擴充本叢書品種,目前已有61種之多,成為法律工作者辦案運用和公民法律學習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場需求推出第二版第一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9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叢書主要包括注解、應用及配套三部分。

作者簡介

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后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并,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于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目次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1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第二條【適用范圍】
2.不屬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勞動關系有哪些
3.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之時,是否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5.一方為非個體工商戶的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其報酬,他們之間形成的是雇傭法律關系,還是勞動法律關系
第三條【基本原則】
6.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一般有哪些步驟
第四條【規章制度】
7.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1法律規定的解決勞動爭議的途徑主要有哪些

第二條【適用范圍】

2.不屬于《勞動合同法》適用范圍的勞動關系有哪些

3.離退休人員再次被聘用之時,是否需要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4.用人單位在明知求職者系在校學生的情況下,仍與之訂立勞動合同的,該勞動合同是否是合法有效的

5.一方為非個體工商戶的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給付其報酬,他們之間形成的是雇傭法律關系,還是勞動法律關系

第三條【基本原則】

6.勞動合同的簽訂過程一般有哪些步驟

第四條【規章制度】

7.企業在制定規章制度過程中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五條【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

第六條【集體協商機制】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勞動關系的建立】

第八條【用人單位的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說明義務】

8.怎樣理解用人單位的如實告知義務和勞動者的如實說明義務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證件和要求提供擔保】

9.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身份證等證件或者要求提供擔保的應該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第十條【書面勞動合同】

10.為解決書面勞動合同簽訂率偏低的問題,《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哪些措施

11.因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而引發勞動爭議的,應該怎樣處理

12.用人單位應當如何預防和控制事實勞動關系

13.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正式書面勞動合同,但簽有入職審批表且勞動者實際履行職責的,勞動者能否主張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第十一條【勞動報酬不明確】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三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臨時工”能否與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5.一般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簽訂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生效】

16.勞動合同生效的條件有哪些

第 十 七 條【勞動合同的條款】

17.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時應注意什么問題

第 十 八 條【勞動合同條款不明確】

18.如何處理因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而引發的爭議

第 十 九 條【試用期】

19.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享有哪些勞動權利

第 二 十 條【試用期工資】

20.在理解試用期工資時,應當注意哪些方面

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21.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注意哪些問題

22.用人單位對試用期的常見誤解有哪些

第二十二條【服務期】

2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培訓的,有哪些條件

第二十三條【商業秘密及競業限制】

24.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勞動合同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補償金,或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應當如何處理

25.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但該單位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低于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者是否應履行競業限制義務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適用范圍和期限】

26.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應如何規定競業限制

第二十五條【違約金】

27.為什么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不得約定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28.適用本條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

29.導致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有哪些

30.常見的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勞動合同有哪些

31.確認勞動合同無效的途徑有哪些

32.應聘者提供虛假的學歷證明,與招聘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單位能否主張解除勞動合同,應否給付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第二十七條【勞動合同部分無效】

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無效后的報酬支付】

33.適用本條時,如何確定勞動報酬的數額

34.勞動者追索勞動報酬時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二十九條【全面履行義務】

第 三 十 條【支付令】

35.用人單位支付工資的行為應當遵循哪些規則

36.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持調解書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37.申請支付令的條件有哪些

第三十一條【加班】

38.支付加班費的具體標準有哪些

39.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第三十二條【拒絕違章勞動】

40.勞動安全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41.勞動衛生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第三十三條【用人單位的主體變更】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主體合并和分立】

第三十五條【協商變更勞動合同】

42.勞動合同變更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43.用人單位能否單方變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第四章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44.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有何區別

45.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必須符合哪些條件

46.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過程中,如果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單方面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47.用人單位能否通過約定的方式限制勞動者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解除權?勞動者行使單方解除權時,造成用人單位損失,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勞動者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8.具備合法用工資格的企業法人未依法為外來從業人員繳納綜合保險費的,勞動保障部門應如何處理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單方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49.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受何限制

第 四 十 條【用人單位單方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50.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根據勞動者的等級考核規定“末位淘汰”,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51.勞動者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用人單位在醫療期內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起訴要求繼續履行的,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四十一條【經濟性裁員】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第四十三條【工會監督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終止】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的續延】

第四十六條【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支付標準】

第四十八條【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第四十九條【社會保險跨地區轉移】

第 五 十 條【關系轉移和工作交接】

第五章特別規定

第一節集體合同

第五十一條【集體合同簽訂的程序】

52.集體合同有哪些特征

53.訂立集體合同的程序有哪些

第五十二條【專項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行業性和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四條【集體合同的報送和生效】

第五十五條【集體合同的勞動標準】

54.當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或勞動報酬等標準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時,勞動者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適用集體合同的約定

第五十六條【集體合同糾紛和法律救濟】

第二節勞務派遣

第五十七條【勞務派遣單位設立條件】

第五十八條【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協議】

55.勞務派遣單位是否可以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56.勞務派遣協議應當包含哪些內容

第 六 十 條【勞務派遣協議簽訂的限制事項】

第六十一條【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報酬支付】

第六十二條【勞務派遣用工單位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

第六十四條【被派遣勞動者參加或組織工會】

第六十五條【勞務派遣用工中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六十六條【勞動派遣的工作崗位與數量限制】

第六十七條【勞務派遣的限制規定】

第三節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協議】

第 七 十 條【非全日制用工試用期禁止】

第七十一條【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終止】

第七十二條【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

57.如何確定和調整非全日制用工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七十三條【勞動合同監督管理】

第七十四條【勞動合同監督檢查范圍】

第七十五條【監督檢查的內容和工作人員的義務】

第七十六條【其他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權利救濟途徑】

58.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無管轄權為由對勞動爭議案件不予受理,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七十八條【工會監督檢查的權利】

第七十九條【對違法行為的舉報】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 八 十 條【規章制度違法的責任】

59.實踐中勞動者可以對用人單位的哪些行為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八十一條【勞動合同缺少法定條款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按規定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十三條【違反勞動合同試用期規定的責任】

第八十四條【違法扣押和要求提供擔保的責任】

第八十五條【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

60.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情況有哪些

61.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行為人違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有關部門責令其支付后逃匿的,是否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第八十六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無效的責任】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責任】

第八十八條【用人單位的刑事、行政和民事賠償責任】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未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書面證明的責任】

第 九 十 條【勞動者的責任】

62.人民法院如何確定勞動者擅自離職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63.勞動者擅自離職后,用人單位一般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64.對擅自離職的職工,用人單位應如何送達相關處理通知

第九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的責任】

65.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造成原用人單位損失的,應如何承擔責任

66.新的用人單位客觀上確實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但強調在招用時并不知道勞動者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主觀上并無過錯,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

第九十二條【勞務派遣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三條【無營業執照經營的單位的責任】

第九十四條【發包組織與個人承包經營者的責任】

第九十五條【主管部門及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九十六條【事業單位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規定】

第九十七條【勞動合同法的溯及力】

第九十八條【施行日期】

配 套 法 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009年8月2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2008年9月18日)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2014年4月25日)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1995年5月10日)

集體合同規定

(2004年1月20日)

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

(1994年11月14日)

勞務派遣行政許可實施辦法

(2013年6月20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復議辦法

(2010年3月16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

(2010年1月20日)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

(2009年1月1日)

人事爭議處理規定

(2011年8月15日)

企業勞動爭議協商調解規定

(2011年11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1年4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2006年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2010年9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2013年1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3年1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事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如何計算的批復

(2013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6月18日)

實 用 附 錄

一、相關數據速查

1.經濟補償的計算

2.工傷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公式索引

二、其他相關法律文書

1.勞動合同書(參考文本)

2.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3.勞務派遣合同(參考文本)

4.員工保密合同(參考文本)

5.競業限制合同(參考文本)

6.集體勞動合同(參考文本)

三、糾紛處理流程圖表

1.勞動爭議處理流程圖

2.勞動訴訟流程示意圖

3.工傷糾紛處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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