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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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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破產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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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肇端于美國次貸危機的金融風暴席卷全球,引發諸多金融機構申請破產或者被政府接管,造成各國金融市場的劇烈震蕩,各國政府及立法者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進行重新思考,也不得不對金融機構破產的立法問題進行重新思考。本書是關于金融機構破產法律制度的全面、系統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概述、金融機構破產標準、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金融機構破產重整、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管理人、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分配以及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等問題。

作者簡介

汪世虎,1964年生,安徽太湖人,西南政法大學法民商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1985年考入西南政法學院(即現在的西南政法大學)法律系,1989年畢業獲法學學士學位,同年考入該校民商法學專業,1992年畢業獲法學碩士學位,畢業后留校任教至今。1994年晉升為講師,1998年破格晉升為副教授,2003年晉升為教授。2005年獲得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學位。現任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事法律研究所所長、商法教研室主任。兼任中國民法學研究會理事,《現代法學》和《西南政法大學學報》審稿專家,重慶市公共安全技術專家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在《現代法學》《法學》《河北法學》等雜志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多篇,出版個人專著3部,合作出版專著6部、譯著1部、大型工具書3部、教材10多部。作為負責人主持國家社科基金項目1項,主持省部級項目3項。作為主研人員參加國家社科基金項目3項。

目次

前言 第一章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概述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 一、一元立法模式與二元立法模式之比較 二、司法型破產與監管型破產 三、我國金融機
前言
第一章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概述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 一、一元立法模式與二元立法模式之比較 二、司法型破產與監管型破產 三、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立法模式選擇 第二節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目標與基本價值 一、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目標 二、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基本價值 第三節 金融機構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 一、最低成本原則 二、穩定原則 三、適當干預原則
第二章 金融機構破產標準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標準基本理論 一、學術用語的混亂與厘定 二、破產標準的一般原理 三、我國現行破產立案標準的反思 第二節 一般破產標準對金融機構破產的適用 一、金融機構破產標準選擇的特殊性分析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 第三節 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確定原則 一、折中的列舉主義原則 二、社會本位原則 三、成本效益原則 四、損失和風險合理分擔原則 第四節 我國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理論創新與制度完善 一、破產標準的本質探尋 二、財務危機事實理論對支付不能破產標準理論的突破 三、財務危機事實理論對破產法的貢獻 四、金融機構破產標準的制度完善
第三章 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概述 一、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概念界定 二、破產前置程序與破產重整程序的異同 三、設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的必要性 第二節 美國及我國澳門、臺灣地區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之比較 一、美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分析 二、澳門地區破產前置程序分析 三、臺灣地區破產前置程序分析 第三節 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的實踐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的立法現狀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存在的問題 第四節 我國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的構建 一、制定統一的“金融機構破產前置程序法” 二、完善破產前置程序的適用條件 三、確定破產前置程序申請人的范圍 四、確立破產前置程序的強制信息披露制度
第四章 金融機構破產重整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意義 一、破產重整的界定 二、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積極意義 三、金融機構破產重整與行政處置措施之比較 第二節 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特殊性 一、重整原因具有特殊性——監管性標準在破產原因中的確立 二、監管機構在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程序中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重整程序申請人具有特別要求 四、重整管理人具有特殊性 五、債權人參與方式有別于普通企業重整 第三節 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適用重整制度的原則與制度架構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適用重整制度的原則 二、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制度架構 第四節 我國金融機構破產重整的程序設計 一、重整程序的啟動 二、重整計劃的制訂 三、重整計劃的表決和執行 四、重整程序的終結
第五章 金融機構破產中的管理人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概述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界定 二、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探討 三、現行破產法的制度創新:從清算組到管理人制度的變化 四、金融機構破產對管理人的特殊要求 第二節 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任職資格與報酬 一、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二、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資格 三、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第三節 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職責 一、我國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一般職責 二、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特殊職責 第四節 金融機構破產管理人的監督 一、人民法院的監督 二、債權人的監督 三、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四、行業協會的監督
第六章 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分配 第一節 金融機構破產財產及其范圍 一、破產財產 二、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特殊性 三、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范圍 第二節 金融機構破產財產的分配 一、商業銀行破產時存款債權的受償順序 二、保險公司破產時保險金債權的受償順序 三、我國的《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信托法》并沒有針對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破產財產分配順序的特殊規定 四、《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對金融機構清算財產分配順序的規定
第七章 金融機構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一節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一、我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建立 二、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運作模式與監管模式 三、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管理者——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 四、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五、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賠償條件、賠償對象、賠償范圍及賠償標準 第二節 保險保障基金 一、保險保障基金的宗旨和用途 二、保險保障基金的來源 三、保險保障基金的管理者——保險保障基金公司 四、保險保障基金的使用 五、保險保障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節 存款保險基金 一、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二、存款保險基金的功能與用途 三、存款保險基金的設立模式 四、存款保險基金的承保范圍 五、存款保險基金的管理運營 六、存款保險費率及保險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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