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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書特別分成遺產繼承及財產贈與二個部分,共整理48個故事,作者以多年來為客戶處理財產規劃的經驗,透過鮮明且生動的財產移轉規劃故事敍述,再輔以詳盡的專業法令解析,期能為將來想做好財產移轉規劃的讀者或是從事財產移轉規劃的相關專業人士有所參考。

本書特色
.整理近50個財產規劃錯誤案例
.以生動活潑、淺顯易懂的故事情節陳述
.以相關法令詳細解析故事內容

作者簡介

陳坤涵

經歷
興中地政士事務所負責人
實踐大學推廣教育部講師
朝陽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大葉大學進修推廣部講師
空中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講師
東海大學管理學院財務金融研訓中心講師
台北市中正、中山、松山、北投、大同社區大學講師
新北市三重社區大學講師
財稅法令半月刊專欄作家
南山人壽、富邦人壽、台灣人壽、中國人壽、遠雄人壽講師
台北市、新北市、桃園縣、新竹市、台中市、彰化縣、台南市稅務會計記帳工會講師
兆豐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安泰銀行講師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訓中心講師

著作
輕鬆規劃遺產稅
輕鬆規劃贈與稅
房屋買賣DIY
贈與節稅DIY
遺產繼承DIY
活用遺產稅節稅法
贈與稅聰明節稅手冊
財產稅節稅規劃與實務
遺產及贈與稅節稅技巧與實務
遺贈稅及財產稅節稅與辦理實務
新夫妻財產制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配偶相互移轉財產節稅規劃
二親等財產移轉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與民法相關條文解析
財產信託與稅務規劃
房屋稅與地價稅節稅規劃
契稅與土地增值稅節稅規劃
財產贈與節稅規劃
遺產繼承節稅規劃
財產移轉辦理實務
輕鬆看土地稅法規
輕鬆看信託法及其稅務規劃
財產稅節稅實務
殘產稅實務問題解析
信託登記與稅務規劃DIY
看故事輕鬆學稅法


每件財產移轉規劃的個案,都有它的背景因素存在,如當事人事先有妥善規劃,當可安然且順利處理財產移轉的相關事務;但若未預先有所安排,有可能須支付鉅額稅負亦不見得可以如願以償。

將財產移轉親屬名下,不論是以買賣、贈與或繼承等方式移轉,除了牽涉複雜的法律關係外,常伴隨著「稅」一起出現,除非是有專業人士的協助,否則一般社會大眾是難以弄懂其間的關聯性。因此,有不少當事人因不諳法令規定而規劃錯誤,導致必須繳交龐大稅金,甚至無法達到移轉財產的預期目的。

有鑑於此,本書特別分成財產贈與及遺產繼承二個部分,共整理48個故事,作者以多年來為客戶處理財產規劃的經驗,透過鮮明且生動的財產移轉規劃故事敍述,再輔以詳盡的專業法令解析,期能為將來想做好財產移轉規劃的讀者或是從事財產移轉規劃的相關專業人士有所參考。

在此特別感謝資深媒體人林紘民先生及本所同仁戮力協助搜集資料並協助編校本書內容,使本書得以順利付梓。本書完成,不外野人獻曝,舖陳區區之心得,惟筆者才疏學淺,疏漏之處難免,尚盼各界先進不吝賜教,無任感激。

陳坤涵

目次

第一篇 遺產繼承的故事
案例1 生前贈與「稅」更重
案例2 不實財產買賣易涉刑責
案例3 有遺產沒報稅損失慘重
案例4 死前賣地反繳更多稅金
案例5 沒有繼承遺產也要負擔全部遺產稅?
案例6 重病期間快速移轉財產,國稅局嚴查!
案例7 照遺產清冊內容申報遺產稅就不會漏報?
案例8 有抵押權設定就一定有債務存在嗎?
案例9 「債權」也要申報遺產稅嗎?
案例10 生前「購地」有節稅效益嗎?
案例11 生前「舉債」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案例12 漏報長期定存可以主張「補稅免罰」嗎?
案例13 過了「核課期間」就沒事了嗎?
案例14 土地徵收補償費免稅嗎?
案例15 父母不是遺產繼承人也可以扣除嗎?
案例16 不動產逾期辦理繼承登記會被罰款
案例17 短期內多次繼承有減免規定
案例18 繼承人已付的醫療看護費用可以扣除嗎?
案例19 遺產中的「既成巷道土地」要繳遺產稅嗎?
案例20 遺產中的高價名車也要申報遺產稅嗎?
案例21 拋棄國籍可以少繳遺產稅嗎?
案例22 短期票券提前解約被查到要補稅處罰
第二篇 財產贈與的故事
案例1 生前移財產給老婆要併課遺產稅
案例2 親屬間買賣財產-小心贈與稅
案例3 房子有貸款可以節稅嗎?
案例4 利用人頭移轉財產避稅,可行嗎?
案例5 父母替子女還貸款要繳稅
案例6 沒所得,名下的財產那裡來?
案例7 賣地低於現值惹「稅」上身
案例8 財產分得少也要繳贈與稅嗎?
案例9 合建分房子給子女要繳稅
案例10 債權算財產嗎?讓給子女也要課稅?
案例11 不是贈與也要繳贈與稅嗎?
案例12 向繼母買房子,國稅局也來找麻煩
案例13 為什麼用公司票付款也要繳贈與稅?
案例14 財產交叉移轉給子女扯上贈與稅
案例15 股票便宜賣引來國稅局要「稅」
案例16 把徵收補償費轉給子女,國稅局怎麼會知道?
案例17 親屬間金錢「借貸」怎麼避開贈與稅?
案例18 怎麼可能!孝敬父母也要繳稅?
案例19 已繳過遺產稅,還要再繳贈與稅嗎?
案例20 財產全部贈子女,贈與稅誰要繳?
案例21 小孩有大筆利息所得容易引起國稅局關切
案例22 利用「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贈與可以節稅?
案例23 利用親友每年免稅額贈與,可行嗎?
案例24 「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有什麼用?
案例25 小心!變更保險受益人可能會有「稅」的困擾
案例26 財產送「同居人」有免稅規定?

書摘/試閱

生前贈與「稅」更重
錯誤觀念
遺產稅的課徵只就被繼承人死亡當時所留遺產課稅。
正確觀念
過世前二年內贈與財產給稅法規定的親屬,依法要將所贈與財產的價值納入被繼承人的遺產中計課遺產稅。

生活小故事………
建業和建成相對痛哭,他們不相信父親蘇宏圖已經過逝,他們更不相信接獲父親死訊時,卻是在父親入土後的事情,建業和建成懷疑有人刻意不通知他們父親病重及後來過逝的消息……………。

「建業,你跟建成聯絡一下,晚上早一點回來,爸今天約了一個人一塊吃飯,我希望你們兄弟倆在場…………」,蘇宏圖今天特別高興,他握著即將成為蘇太太吳雅真的手,興奮的想著即將籌辦的婚事。
「爸,是不是有什麼事? 我今天晚上要加班啊! …………」,建業掛掉父親蘇宏圖打給他的電話後,一直想不透,父親到底怎麼了? (自從母親過逝近一年來,父親從來沒有這麼高興過! 究竟是什麼事呢?),建業滿腹狐疑的打電話告訴弟弟建成晚上回家吃飯的事,建成也在電話中大叫,已經月底了! 手上的案件馬上催著要結案了,改天不行嗎? 兩兄弟對今天晚上的飯局都充滿著不解!

「這是吳雅真,你們可以叫她雅真姨,我和雅真已經決定在下個月結婚了!」,蘇宏圖緊握著吳雅真的手,眼睛望著吳雅真開懷的笑著,對依約回來的建業及建成並未多瞧一眼。
「爸…………….。」,建業和建成不可置信的轉頭對望著,建業記得大概一年以前,他的父親蘇宏圖還親口告訴即將閉眼的母親不會再娶,怎麼轉眼間,卻又告訴他們要再結婚的事。
建業和建成其實並不反對父親再娶,但他們實在無法接受父親只用一年的時間就把他們的親生母親忘記,況且吳雅真的年紀可能和他們兄弟差不多而已! 頂多可能大不了幾歲吧! 所以建業和建成對即將成為他們『後母』的吳雅真,直接的反應就是不能夠接受,如果還要叫她『阿姨』,兄弟倆都只能搖搖頭…….。
建業這個時候很怕個性衝動的弟弟建成一下子就發起飆來,但在建業想伸手去握住建成作出暗示前,建成卻已猛然站了起來,並怒視著他的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爸!」,建成用盡所有的力氣喊出這一聲後,似乎也正式宣告父子間的情份已經作了結束。
從此父子之間有一大段時間都形同陌路,建業和建成都對父親蘇宏圖和吳雅真的婚事一直無法諒解,但由於當時吳雅真肚子裏已懷著蘇宏圖的第三個兒子建山,蘇宏圖根本不理會建業兄弟倆的看法和感受。
其實個性比較溫和的建業在那幾年間也曾多次回家,試圖瞭解他的後母吳雅真,並勸建成拋棄成見大家好好相處,但建業有一次回家探望父親蘇宏圖時,恰巧父親不在家,後母吳雅真熱情的留下他說話,但身體卻緊挨著建業,試圖捉握建業的手時,建業嚇得奪門而出,從此也不敢再踏進家門一步。
建業根本不敢跟父親蘇宏圖談到這件事,只是一再的躲避,而固執的蘇宏圖也不想多瞭解建業的想法,他認為身為一個父親必須是威權的、命令式的,所以到了最後,父子間不相往來似乎是當然的結果,可以說父子間情感的最後一道大門是蘇宏圖自己關上的。
所以當蘇宏圖因年歲已高疾病纏身時,他不斷的咒罵著建業和建成這兩個不孝子對他不聞不問,蘇宏圖發誓不留給他們兄弟倆一毛錢,而為了規避遺產稅和感謝他的太太吳雅真及三子建山的照顧,蘇宏圖特地出錢為他們各買了一棟房子。
很不幸的,蘇宏圖不到兩年的時間就撒手歸西了,而死前最後的遺言仍只有聲聲的…咒罵!
如果蘇宏圖地下有知的話,他可能又會爬起來重罵一次了! 因為除了買給三子建山的房子,國稅局說要補繳贈與稅,還要將這些贈與的財產再納入他的遺產總額中補課遺產稅。

關鍵說明
一、那些情形要課徵贈與稅?
應課徵贈與稅的贈與行為可分為「一般贈與」及「視同贈與」二種情形,一般贈與是財產所有人用自己的財產,無償(沒有代價)的給予他人(自己以外的人),經受贈人同意受贈後,贈與就發生效力。但視同贈與是當事人間的財產、資金或債務等有移轉的事實,不論當事人有沒有贈與的意思表示,只要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視同贈與的規定,就會被國稅局課徵贈與稅。案例中蘇宏圖在死亡前出資為配偶吳雅真及兒子建山購置房子即為視同贈與行為,只是贈與配偶吳雅真依法可不計入贈與總額免徵贈與稅,但贈與兒子建山部分就必須課徵贈與稅。
二、生前贈與財產要依法申報贈與稅
被繼承人生前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不論是一般贈與或是視同贈與,都必須依規定申報繳納贈與稅。如果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有贈與財產給配偶或子女未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一旦被國稅局查獲,對於一般贈與部分,除了要補徵贈與稅及遺產稅外,漏報的部分還會被處以罰鍰;但對於視同贈與部分,國稅局會通知繼承人補報贈與稅及遺產稅。在以上的案例中,被繼承人在死亡前有視同贈與情形沒有申報贈與稅,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也未申報,被國稅局查到後,還是會要繼承人補申報贈與稅及遺產稅。
三、視為遺產之贈與要併課遺產稅
「視為遺產之贈與」是遺產及贈與稅法中一項很特殊的規定,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87年6月26日以前死亡是3年內)贈與下列個人的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規定課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包括被繼承人的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如被繼承人的媳婦、女婿、大嫂、弟媳、姐夫、妹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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