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上篇 實證調研
F區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實證研究
F區未成年人侵財犯罪實證研究
F區未成年人暴力犯罪狀況實證研究
未成年人不起訴制度的實證分析——以重慶市F區人民檢察院實踐為樣本
重慶市青少年犯罪實證研究
中篇 制度理論
社會人格調查報告制度論要
論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的“兩卷三書”制
未成年人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適用研究
未檢法律監督工作的實踐問題與制度完善
未成年人社會幫教制度研究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身份信息保密制度研;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公開審理:“審理時”抑或“行為時”?
——對《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中的一個持續謬誤的糾偏探討
“少年特別隱私權”的鑒識及實現——以李某涉嫌強奸案為視角的展開
從“唐慧事件”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特別保護
下篇 制度構建
F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辦案規則(建議稿)
F區人民檢察院刑事案件分案管理辦法
F區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實施規則
F區未成年人刑事辦案“兩卷三書制”實施辦法(建議稿)
C市F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
C市F區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書
F區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處理意見書
C市F區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書
書摘/試閱
未成年人社會幫教制度從性質上看,既不是刑事處罰,也不屬于行政處分,雖然在實施形式上跟社區矯正有重合之處,但二者卻有著根本區別:其一,兩者性質不同。社區矯正是與監禁矯正相對的行刑方式,是指將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不需要、不適宜監禁或繼續監禁)的罪犯置于社區內,由專門的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以及社會志愿者的協助下,在判決、裁定和決定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進其順利回歸社會的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而社會幫教是一種非刑罰處遇措施;其二,兩者對象差異。社區矯正針對對象為已被判處刑法的罪犯,而社會幫教針對的則是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或緩訴決定的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社會幫教作為一種刑罰替代措施,其具有諸多特點:
1.社會幫教是一種非正式處遇措施,相對于正式刑罰體制下的監禁刑和社區矯正,社會幫教是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行為進行改造、預防再犯罪的一種方式。
2.社會幫教不具有強制性,是否接受幫教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權利,而非義務,權利即自由,只要他們拒絕接受幫教的行為不侵犯他人自由,不妨礙社會秩序,法律就不應該干涉。
3.社會幫教兼具非剝奪性、幫助教育性、保護關懷性.它并不剝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及財產,反之以幫為主,以教為輔,重在從心理、生理、生活等各方面給予其必要的幫助,在幫助中適當開展教育,以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關愛其成長,使其順利回歸社會,重拾生活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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