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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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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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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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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以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為切人點,對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予以系統性論述,尤其是對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范圍――威脅性侵害予以界定。岫于各國均有對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作出規定,因而只能選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國家或國際條約的相關規定作以比較分析。美國作為英美法系的代表,同時也是世界上對商業秘密保護最為完備的國家,其對于本書研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日本與德國同為大陸法系國家,但二者在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上卻在相同中有著差異性,因此選取德日兩國進行研究對同為大陸法系的我國的借鑒意義更為重大。加之,隨著我國加入WT0,TRIPS協議中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也不得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因此基于以上考慮,本書選取了美國、日本、德國、我國及TRIPS協議的相關規定做比較分析,而其中由于美國與日本在此方面的理論及法律規定更為成熟及完善,因此在比較分析上有所側重。
周琳的《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在對上述各國及國際條約于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進行比較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分析我國于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上的缺陷,試著找尋出適宜我國的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路。

作者簡介

周琳,女,1981年生,遼寧大連人,先后在遼寧大學、山東大學取得了法學學士及民商法學碩士學位。2006年于沈陽師范大學法學院任教,2008年就讀于大連海事大學法學院,2012年取得了國際法學博士學位,同時為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業務專長為知識產權及公司、票據、保險等商事法律事務,包括訴訟及非訴業務。參編有《民商法理論與實務專題解析》一書,于國家核心期刊先后發表《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之特征化研究》、《商業秘密知識產權的預防性保護簡論》等多篇文章。

名人/編輯推薦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由周琳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比較研究》所指的預防性保護僅針對商業秘密處于威脅性侵害這一情況。在對威脅性侵害的涵義、表現形式、性質、特征等方面進行全面分析的基礎上,將各國商業秘密預肪性保護歸結為建立在知識產權性質上的產權式保護與以臺同約束為手段的契約式保護兩種模式,通過分析上述兩種保護模式的異同點并結合我國現狀,提出了產權式與契約式并用的保護模式是適合我國的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路的觀點。

目次

引 言
第1章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基本法律問題
1.1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概念界定
1.1.1 商業秘密的內涵及外延
1.1.2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廣義與狹義之分
1.2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情形解析
1.2.1 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的內涵界定
1.2.2 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的表現形式
1.2.3 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的法律特征
1.2.4 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的性質
1.2.5 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與商業秘密侵權的辨析
1.3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法律特征
1.3.1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是一種事前保護
1.3.2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目的在于消除危險
1.4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與事后救濟之比較
1.4.1 保護階段之比較
1.4.2 保護作用之比較
1.4.3 法律保護具體方式之比較
第2章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之必要性分析
2.1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根本原因
2.1.1 商業秘密的價值性是預防性保護的起因
2.1.2激勵創新是預防性保護的本源
2.2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法理分析
2.2.1 預防性保護是商業秘密知識產權屬性的內在要求
2.2.2 預防性保護是商業秘密秘密性的必然需要
2.3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現實原因
2.3.1 社會化大生產使得知曉商業秘密的主體日益增多
2.3.2 競爭的加劇讓“挖墻腳”愈演愈烈
2.3.3 預防性保護是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中的重要一環
第3章 商業秘密產權式預防性保護之比較
3.1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的具體規定之比較
3.1.1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具體規定之考察
3.1.2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具體規定之評價
3.2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方式之比較
3.2.1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方式的階段性之比較
3.2.2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方式的性質之比較
3.2.3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方式的適用條件之比較
3.2.4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方式的內容之比較
3.3 產權式預防性保護的判定方法之比較
3.3.1 獨立判斷的產權式預防性保護
3.3.2 合同確定的產權式預防性保護
第4章 商業秘密契約式預防性保護之比較
4.1 保密合同之比較
4.1.1 保密合同效力之比較
4.1.2 保密合同適用對象之比較
4.2 競業禁止合同之比較
4.2.1 競業禁止合同效力來源之比較
4.2.2 競業禁止合同合理性之比較
4.2.3 競業禁止合同與保密合同之比較
4.3 附隨保密義務之比較
4.3.1 附隨義務的內容及制度構建之比較
4.3.2 附隨義務于商業秘密保護之比較
第5章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模式之比較
5.1 產權式保護與契約式保護并用模式
5.1.1 獨立判斷的產權式保護與契約式保護并用模式
5.1.2合同確定的產權式保護與契約式保護并用模式
5.2 契約式預防性保護模式
5.2.1 契約式預防性保護模式的適用
5.2.2 契約式預防性保護模式的評價
5.3 預防性保護不同模式選擇下的價值平衡
5.3.1 商業秘密保護與擇業自由間的價值沖突
5.3.2商業秘密保護與擇業自由間的價值平衡
第6章 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于我國的啟示
6.1 我國于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方面的現狀
6.1.1 我國商業秘密采用單一的契約式預防性保護模式
6.1.2 我國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在
6.1.3 我國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在現實中的大量涌現
6.1.4 我國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在理論研究上的不足
6.2 我國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的模式選擇
6.2.1 產權式保護是與商業秘密性質相符的保護方式
6.2.2 合同確定的產權式保護是符合我國現狀的保護方式
6.2.3 我國合同確定的產權式保護與契約式保護并用模式
6.3 我國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模式的建立
6.3.1 我國于立法上應增加產權式預防性保護的相關規定
6.3.2 我國于司法上要規范對競業禁止合同合理性的判定
6.4 我國商業秘密預防性保護配套制度的建立及完善
6.4.1 企業應具有保護其商業秘密的意識
6.4.2 企業應加強對商業秘密的制度管理
結 論
參考文獻
致 謝

書摘/試閱



從上述對商業秘密的界定來看,雖然各國及國際組織對商業秘密定義的表述不同、模式不一,但大都已經聚結出一定的共同點,即商業秘密是不為公知的、對所有人有一定經濟價值且由其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信息,至于上述表述中與共同點不一致之處,也只不過是對上述共同點的延伸和發展而已。
需要強調的是:第一,由于現實中商業秘密威脅性侵害大多發生在經濟往來、合作開發及雇傭關系中,而在此過程中,易于出現對一項信息歸屬上的爭議,因此需要明確本書所討論的預防性保護中的商業秘密是指在權利歸屬上無爭議的商業秘密,那些本身在商業秘密歸屬上存有瑕疵的商業秘密必須先將權屬關系予以明確,否則不在本書討論之列。第二,商業秘密不是員工所獲得的經驗,行為人在工作或合作中學習、掌握到的業務知識、經驗、技術已經內化為行為人的一部分,是其人格財產的一部分,不屬于所有人商業秘密的范疇。如員工對于來自公有領域的化學配方加以改變或變化,這本身就屬于員工的技能和知識,而非商業秘密范疇。如果企業將此部分內容也包含于商業秘密中,那就會造成對商業秘密的界定過于寬泛而得不到法院的認可,如日本昭和43年(1968年)3月27日金澤地方法院判決的“中部機械制作所事件”。在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信息來源和產生過程這一標準來予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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