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的兒童權利:未成年人權利保護的42個典型實例(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54001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張雪梅
- 裝訂/頁數:平裝/260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10/01
商品簡介
全書收錄的58篇優秀征文,內容真實反映了公司依法治企的發展過程,真實記錄了企業法律工作的先進典型和鮮活人物,真實展現了各單位在法治實踐工作中取得的經驗成果。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1.我想有個家
2.被虐待的女童
3.無人撫養的小欣怎么辦?
4.住在窩棚里的少年誰來管?
5.父母健在監護權判給了姑姑
6.被餓死的女童
7.撫養費引發的糾紛
8.媽媽你怎么不來看看我?
9.誰來給玲玲公民身份?
10.孤兒的春天
11.高墻外的孤兒
12.“小小孩”誰來撫養?
13.他是窮光蛋還是億萬富翁?
14.異地訴訟的困惑
校園安全警鐘長鳴
15.網吧里丟失的生命
16.小豪自殺之后
17.言語的傷害
18.被體罰擊碎的夢想
19.艱難的鑒定
20.哥們義氣惹的禍
21.教育與懲罰的邊緣
傷之不泯社會之痛
22.高壓電造成的悲劇
23.小區里摔傷的孩子
24.缺失的強制報告制度
25.殘缺的母親夢
26.紙上的賠償
27.折翼的女孩
28.交通事故的背后折射出了什么?
年少無知法左情右
29.她是否受到了脅迫?
30.回歸社會的少年
31.精彩沒有大案小案之分
32.無助下的沖動
33.致青春遲來的理性
34.因打工被卷入的犯罪
35.勿讓錯誤負韶華
36.被原諒的犯罪女生
性侵之痛花季淚浯
37.留守女童的噩夢
38.“狼來了”的悲劇與糾結
39.男童遭受性侵害的尷尬
40.教室里的性侵害
41.鄰院住著大灰狼
42.工廠里遭遇的猥褻
書摘/試閱
(三)學校應對教練體罰小楠的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家長送未成年學生到學校學習、生活,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在校期間的人身安全,保障學生在校期間接受正當的教育,不受歧視,不受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本案中,教練在學校的教育教學活動中,違反法律規定,對小楠實施體罰造成傷害,屬于職務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2條規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因職務行為或者授權行為發生的訴訟,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當事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第183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療的精神病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賠償。”(本案發生在《侵權責任法》實施之前。根據2010年7月1日開始實施的《侵權責任法》第38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對于教練體罰小楠所造成的后果,應當由教練所在的學校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