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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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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護理法規概論(修訂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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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商品簡介

本書以醫療法、醫師法、護理人員法為主,介紹醫師、護理人員等之資格條件、業務事項與責任,以及醫療、護理機構應遵守之規範,期落實醫療人權,確保人性尊嚴。另針對全民健康保險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醫病關係之權利義務、醫療糾紛、訴訟等重點,併予介紹。

民國90年2月迄今,本書修正第3版至第11版共10次。第3版修正近半;第5版因應醫療法大幅度修正二度易稿,並改為橫版、加註釋及於第3刷修正。第6至10版配合護理人員法、傳染病防治法、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醫師法及醫療法及各相關施行細則等法規之大修而快速修訂,並以法學角度檢視衛生法令實務,為本書最大特色。
 
鑑於102 年1月施行二代健保新制,且7月23 日行政院衛生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以及醫護、人體研究試驗等法規修正頻仍,第11版皆配合修訂並新設計封面及版面,以利讀者掌握最新資訊。
 

作者簡介

吳秀玲

學歷:
國立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區域研究所法學博士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碩士班法學碩士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簡任升等考試及格(法制類第一名)
乙等特考(財稅法務)、普考(法院書記官) 及格
經歷:
全民健康保險監理委員會組長
行政院衛生署專門委員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視察(法制)、研考會研究員
銓敘部專員
高雄市國稅局股長
教學經歷:
長庚大學、大仁科技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嘉南藥理科技大學、輔英技術學院、德明技術學院、康寧醫護暨管理專科學校兼任講師
現職:
衛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會組長
臺北護理健康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台北榮民總醫院人體試驗委員會(二)非醫事院外委員
 
蘇嘉宏
學歷:
復旦大學國際政治系法學博士
國立中山大學中山學術研究所政治組法學
碩士、博士研究
國立中興大學法律系法學士
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東亞研究所訪問學者
現職:
輔英科技大學共同教育中心教授
國立高雄師範大學教育系兼任教授
武漢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客座教授

修訂第十一版序
今(一百零二)年衛生界的大事,除了毒澱粉事件、狂犬病重現之外,應屬衛生福利部之倉促成立,行政院衛生署隨之走入歷史。行政院衛生署原為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期程,先前預計於民國一百零一年與內政部社會司合併成立衛生福利部。組改修法工作延宕多時,今年五月三十一日立法院快速三讀通過衛生福利部組改相關法案,經總統於六月十九日公布,行政院依據法律之授權,於七月十日以命令定自今年七月二十三日施行,不但有違自公布後半年施行之慣例,更由於準備期不及,人事作業是否嚴謹、公平及組改之實效,非無爭議。
 
衛生福利部組織法的架構規定,內部單位有八司、六處,以及五個所屬機關,疾病管制署、食品衛生管理署、國民健康署、中央健康保險署、社會及家庭署,以及下轄二十六家醫院、六家老人福利機構與少年、兒童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等,總員額數超過一萬二千人,民國一百零三年預算超過新臺幣一千四百零五億元,所涉及影響層面深廣。本次修版,以最新資訊介紹衛生行政組織之變革,以及衛生或社政法規所列主管機關名稱,未及一一修正的因應處理。
 
鑑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施行二代健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許多子法規內涵增修頗多,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之徵收,有牴觸量能原則、違反平等原則之疑義,本書爰特別討論。又醫療法近二年修正三次,對於人體試驗存有無法事先預測之風險,為避免對於刑事責任不必要之誤解而影響施行人體試驗之意願,增訂不符刑法之故意或過失規定之要件;以及對於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委託或同意逕自施行人體試驗者,不應依是否為教學醫院而有不同額度之罰鍰,故修正調整為一致等,可見主管機關對於人體研究之重視。因此,第十一版增加人體研究法及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之立法說明;並介紹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之研擬程序等。
 
另,本次修版補充醫療人權之觀念與保護面向,繪製關係圖;增述藥品優良臨床試驗準則之重點,以及受試驗者的保護措施與人體試驗委員會之權責。並配合今年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八月二日護理醫療機構分類設置標準之修正與七月一日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之發布等而修訂。後二者及衛生福利部之組織改造,係分別在第一、二校時,及時予以增修;更新近十則法院判決與若干主管機關函釋,封面及版面重新設計,並將中文數字改為阿拉伯數字,以利讀者閱讀。
有關長期照護制度之推展,作者近一年餘於國內、外已發表多篇論文,礙於篇幅,本書不克論述,尚祈見諒!學術路上,感謝中正大學黃教授俊杰、中山大學顧教授長永及許多師長的指導;對於輔英科技大學蘇教授嘉宏、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曾教授育裕、長庚大學鍾教授乾癸、慈濟大學林教授兼系主任宜信、大仁科技大學黃副校長國光及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李理事長蜀平的提攜與指教,由衷感激!
 
吳秀玲 敬序 
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
 

目次

修訂十一版序
修訂十版序
修訂四版序
修訂三版序
張 序
自 序
第一篇 醫事護理法規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
第一節 醫事護理法規的意義
壹、法學之意義
貳、法律之要件
參、法體系
肆、衛生行政法規
第二節 醫事護理法規與道德、倫理
壹、法律與道德之關係
貳、法律與道德之區辨
參、倫理與道德
肆、倫理與法規不能混為一談
第三節 醫療正義與醫療人權及醫護倫理
壹、醫療正義與醫療人權
貳、醫護倫理
第二章 法律之淵源
第一節 醫事護理法規的直接法源成文法
壹、憲 法
貳、法 令
參、自治法規
肆、條約或協定
第二節 醫事護理法規的間接法源不成文法
壹、習 慣
貳、判 例
參、解 釋
第三章 法律的分類
第一節 普通法與特別法
壹、普通法與特別法之意義
貳、普通法與特別法之區別
參、特別法效力優於普通法原則
第二節 公法與私法
壹、公法與私法之區別標準
貳、公法與私法之區別實益
第三節 強行法與任意法
壹、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區別
貳、強行法與任意法之分類
參、違反強行法與任意法之法律效果
第四節 實體法與程序法
第四章 法律的公布、施行與效力
第一節 法律的公布、施行
壹、法律之公布
貳、法律之施行
第二節 法律的效力
壹、法律關於人及地的效力
貳、法律關於時的效力
參、法律關於事的效力
第二篇 醫事護理助產人員與機構
第一章 衛生行政組織與行政處分
第一節 衛生行政組織
第二節 衛生行政處分
壹、衛生行政處分的意義
貳、行政處分的種類
參、衛生行政指導
肆、行政處分之救濟
第二章 醫師與醫療機構
第一節 醫 師
壹、醫師法修正說明
貳、醫師與專科醫師
參、醫師、專科醫師之資格
肆、密 醫
伍、醫師之執業
陸、醫師公會
第二節 醫療機構
壹、醫療法修正說明
貳、醫療機構的意義與類型
參、醫療機構的分類
肆、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限制
伍、醫事人力及設施分布
陸、醫院之設立或擴充採「許可制」,並應依法受各項檢查
或監督
柒、教學醫院與醫院評鑑
捌、醫療機構之負責醫師
玖、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聯合診所
拾、醫療機構的一般業務規範
第三章 護理、助產人員與護理、助產機構
第一節 護理、助產人員
壹、護理師、護士及助產師、助產士之業務
貳、護理人員、助產人員之資格
參、名稱之專用
肆、護理人員、助產人員之執業與其「公會」
第二節 護理、助產機構
壹、護理機構
貳、助產機構
第四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與醫療機構的法律關係
第一節 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法律關係之種類
第二節 公立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的法律關係
壹、特別權力關係
貳、一般僱傭關係
第三節 私立醫療機構與醫護人員的法律關係
第三篇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與責任
第一章 醫療、護理、助產業務
第一節 業務的意義
壹、業務之概念
貳、正當業務行為阻卻違法
第二節 醫療業務
壹、醫療業務之意義
貳、醫療業務之特性
參、醫師的業務範圍
肆、民俗療法不列入醫療管理
第三節 護理、助產業務
壹、護理人員業務範圍
貳、預防接種業務排除醫師法限制
參、助產人員業務範圍
第四節 醫療、護理業務過失
壹、業務過失致死或致傷害
貳、過失的意義
參、常見的醫療護理業務過失
第二章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之義務
第一節 醫師、護理、助產人員與病人間的法律關係
第二節 病人之權利義務
壹、病人的權利
貳、病人的義務
第三節 醫師與護理、助產人員的義務
壹、醫師的義務
貳、護理、助產人員的義務
第四節 醫療法、醫師法及護理、助產人員法之懲處規定
壹、醫療法之罰則
貳、醫師法之懲處
參、護理、助產人員法之懲處
第三章 醫療訴訟與醫護人員關切的法律問題
第一節 訴訟概說
壹、法 院
貳、民事訴訟程序
參、刑事訴訟程序
第二節 醫事鑑定制度
壹、醫療行為與消費者保護法
貳、醫事審議委員會與委託鑑定
參、醫療糾紛概況
肆、醫療糾紛處理與醫療事故補償
第三節 醫護人員關切的法律問題
壹、全民健康保險
貳、二代健保
參、醫療廣告
肆、安樂死
伍、變性的法律問題
陸、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
柒、人體器官移植
捌、優生保健
玖、傳染病防治
附錄一、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附錄二、藥害救濟法
附錄三、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附錄四、腦死判定準則
附錄五、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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