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初級會計資格經濟法基礎精講精練(簡體書)
- 系列名:經科版2013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系列叢書
- ISBN13:9787514133615
-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 作者:本書編委會
- 裝訂/頁數:平裝/265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04/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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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3.納稅期限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1日、3日、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
(七)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
1.專用發票的領購
一般納稅人領購專用設備后,憑《最高開票限額申請表》、《發票領購簿》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初始發行。一般納稅人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經辦人身份證明領購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領購開具專用發票:
(1)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稅務機關準確提供增值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數據及其他有關增值稅稅務資料的。
(2)有《稅收征管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
(3)有下列行為之一,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私自印制專用發票;向稅務機關以外的單位和個人買取專用發票;借用他人專用發票;未按規定開具專用發票;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未按規定申請辦理防偽稅控系統變更發行;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2.專用發票的使用管理
(1)專用發票開票限額。
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稅務機關依法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及以下的,由區縣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的,由地市級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為1000萬元及以上的,由省級稅務機關審批。
(2)專用發票開具范圍。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應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煙、酒、食品、服裝、鞋帽、化妝品等消費品的;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
(八)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相關規定
1.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以下稱應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再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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