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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上級公安機關直接辦理或者指定管轄的,應當書面通知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的公安機關。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機關自收到上級公安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轄權,并立即將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公安機關或者辦理的上級公安機關,及時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十二條鐵路公安機關管轄列車上,火車站工作區域內,鐵路系統的機關、廠、段、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損毀、移動鐵路設施等可能影響鐵路運輸安全、盜竊鐵路設施的行政案件。
交通公安機關管轄港航管理機構管理的輪船上、港口、碼頭工作區域內和港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民航公安機關管轄民航管理機構管理的機場工作區域以及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所、隊等單位內和民航飛機上發生的行政案件。
國有林區的森林公安機關管轄林區內發生的行政案件。
海關緝私機構管轄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
第十三條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公安行政案件的管轄分工由公安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另行規定。
第三章回避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提出回避申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沂寨履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第十五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辦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十七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回避的,應當提出申請,并說明理由。口頭提出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八條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二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公安機關負責人、辦案人民警察具有應當回避的情形之一,本人沒有申請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有權決定其回避的公安機關可以指令其回避。
第二十條在行政案件調查過程中,鑒定人和翻譯人員需要回避的,適用本章的規定。
鑒定人、翻譯人員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請的公安機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