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基礎(簡體書)
- 系列名:高等職業教育“十二五”規劃教材.航空服務類專業教材系列
- ISBN13:9787030362445
- 出版社:科學出版社
- 作者:趙旭望
- 裝訂/頁數:平裝/171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01/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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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1.1中國民航法制建設
1.2中國民航法制建設的歷史沿革
1.3《民用航空法》及其主要特點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2章航空法及其基本概念
2.1航空法的名稱及其定義
2.2航空法的特點
2.36個基本概念
2.4航空法的淵源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3章航空器
3.1航空器的定義
3.2航空器的國籍
3.3適航管理
3.4民用航空器的權利
本章小結
思考與練習
第4章航空人員
第5章民用航空機場
第6章民用航空器的搜尋援救與事故調查
第7章航空器對地面第三人損害的賠償責任
第8章航空運輸的管理制度
第9章航空運輸合同
第10章危害民航安全的犯罪與刑罰
第11章涉外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12章國際組織
第13章熱點討論——-航班延誤和機票超售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航空法的國際性,是由民用航空具有的國際性所決定的。民用航空活動的國際性主要是由航空技術自身的特性、航空運輸自身的特點和航空活動自身的發展需要決定的。航空器是一種高速交通工具,飛行的距離越遠,就越能發揮優勢,取得最佳效益。對那些領空面積小的國家而言,航空器一起飛,就往往飛出了國界。尤其是在航空法的發源地歐洲,這點更為明顯。因此,民用航空的國際性顯而易見,從而決定了航空法的國際性。航空法的國際性要求在國際上有統一的航空技術標準和統一的航空法律規范。如果沒有統一的技術標準,國際空中航行的安全難以得到可靠的保障;如果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國際民用航空活動勢必會處處遇到障礙。
航空法的國際性反映在國內法上,決定了國內航空法是一種涉外性很強的法律。這主要表現如下。
1)國內航空法應盡可能地采用國際航空法律規范和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否則不利于國際航空交往,也將阻礙本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發展。
2)航空運輸有國內和國際之分。根據當事人所訂運輸合同的約定,運輸的始發地點、目的地點或約定的經停地點只要有一個處在外國就是國際運輸,否則就是國內運輸。因此,國內航空承運人經營國內航班應依據國內航空法與外國人訂立國內航空運輸合同;國際聯程旅客或國際聯程貨物,則在其辦理的一段運輸的范圍內,作為國際航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亦受國際航空法有關規定的約束。
3)國內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這種域外效力反映在:一是國內法可以延伸適用于域外飛行中的本國航空器內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為;二是本國法對本國航空器的管理規定,亦可約束到域外的外國人涉及本國航空器的行為。
航空法的國際性還表現在,國內航空法與國際航空法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即國內航空法直接采用國際航空法規范,一是有其歷史原因,航空法發展史表明,在航空法中,國際公約先于國內法,因為航空運輸從一問世就成了國際運輸;二是民用航空的國際性,決定了國內法應盡可能地與國際法律規范一致;三是防止航空犯罪是世界各國共同的目標和任務。
2.2.4航空法是平時法
航空法是平時法,指航空法僅調整和平時期民用航空活動及其相關領域所產生的社會關系。如遇戰爭或國家處于緊急狀態,民用航空要受戰時法令或緊急狀態下的非常法的約束。
在平時,任何航空都必須遵守統一的空中規則,以維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飛行安全;但在國防需要的緊急情況下,軍用航空器有優先通過權,以保障軍用航空保衛國家領空不受侵犯的需要。在戰時或在國家宣布處于緊急狀態的時候,軍用航空器并不妨礙受戰爭影響的交戰國和中立國的行動自由,它們可以不受約束地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動。這在國際航空法(如1944年《芝加哥公約》第八十九條)中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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