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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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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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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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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農村土地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首先探討了農村土地市場化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認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應該以國有化為最終方向,以漸進式改良為其實現路徑;第二,對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進行了研究。以實現農村土地產權化:第三,對集體土地征收以及與土地征收密切相關的城中村改造進行了研究;第四,針對對耕地保護極具價值的農村土地整理制度和農業補貼制度進行了嘗試性探討;第五,對農村土地市場化配套的法律制度問題,分析了農村土地市場化與社會保障制度建設之間的關系,探討了農村土地市場化過程中的戶籍制度建設。

作者簡介

李宴,男,1964年生。江蘇泗洪人。1988年南京大學地理系本科畢業,獲理學學士學位;2002年南京大學法學院碩士研究生畢業,獲法律碩士學位。現為淮陰師范學院法學院副教授,主要從事民商法學的教學和研究工作。主持和參加各類課題多項,先后在《江蘇社會科學》、《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中州學刊》、《當代法學》、《經濟法論叢》和《南京大學法律評論》等刊物上發表論文二十余篇。

名人/編輯推薦

《農村土地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緒言
第一章農村土地市場化的必要性分析
第一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形成
一、新中國成立前的土地制度流變
二、新中國成立后的農村土地制度發展
第二節農村土地市場化必要性的具體分析
一、經濟運行模式的改變是農村土地市場化的一般要求
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是農村土地市場化的內在動力
三、城市化的快速發展是農村土地市場化的外部推力
第二章農村土地市場化改革取向法律制度比較
第一節不同經濟運行模式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
一、計劃經濟模式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
二、市場經濟模式下的土地集體所有制
第二節市場經濟模式下土地集體所有制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權利身份性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要
二、制度上缺乏提高土地資源效率的內在動力
三、農業比較效益低下影響了農民生產積極性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存在內生障礙
第三節關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理論探討
一、對土地集體所有制進行改良
二、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制
三、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
四、實行農村土地國家所有制
第四節不同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向存在的問題
一、對土地集體所有制進行改良存在的問題
二、實行農村土地私有制存在的問題
三、實行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存在的問題
四、實行農村土地國家所有制存在的問題
第五節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向及其實現路徑
一、農村土地國家所有法律制度構造
二、實行農村土地國家所有制重要意義
三、農村土地國有化的實現路徑
第三章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集體土地三級所有的法律制度缺陷
一、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虛位
二、違反了有關法律制度的基本要求
第二節農民集體主體地位的法律界定
一、農民集體的法律含義
二、農民集體的法律主體地位
第三節集體土地三級所有制度的歷史考察與現實選擇
一、集體土地三級所有制度的歷史考察及其評析
二、集體土地三級所有制度的現實法律選擇
第四節農民集體與集體成員之間的法人內部關系
一、股份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制性質的根本否定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集體的基本成員權
第五節農民集體與其他法人之間的法人外部關系
一、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獨立法律主體地位
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與公眾所有制企業法人的關系
第四章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現狀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法律制度的社會經濟背景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的法律制度現狀
第二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成員權性質
一、明確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必要性
二、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的法律屬性問題
三、農民集俸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具體內容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本成員權地位
五、家庭承包方式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的影響
第三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的法律實現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基本成員權的問題探討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市場化改革的法律制度建設
第五章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市場化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流轉的法律制度現狀
一、現行法律對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流轉的限制
二、實踐中對集體建設用地市場流轉的制度嘗試
第二節集體建設用地一級市場流轉的制度構建
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的設定人權利行使
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設定的受讓人主體范圍
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級市場的客體范圍
四、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一級市場其他法律問題
第三節集體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流轉的制度構建
一、解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流轉限制的必要性
二、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二級市場流轉制度的具體設計
第四節伴隨集體建設用地入市必要的配套制度建設
一、耕地保護制度
二、社會穩定制度
三、社會公平制度
四、市場公平與自由制度
第六章效率與公平邏輯下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效率與公平的法律平衡:征收與補償的統一性
一、效率與公平邏輯下土地征收與補償的關系
二、效率與公平的法律衡平歷程及其現實選擇
第二節公平的法律前提: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目的
一、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社會公平缺失
二、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目的的社會公平審視
第三節公平的法律內涵: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

一、不同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及其法律評析
二、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社會公平考量
第四節公平的法律反映: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與方式
一、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社會公平期待
二、土地征收補償方式的社會公平要求
第五節公平的法律實現:土地征收補償的法律保障
一、征收行為社會會平的法律保障
二、補償行為社會公平的法律保障
三、利益分配社會公平的法律保障
第七章城中村治理過程中的土地制度對策研究
第一節城中村含義的法律界定及其土地制度問題本質
一、城中村含義的法律界定
二、城中村現象的土地制度問題本質
第二節城中村形成過程中的土地制度成因及其控制
一、城中村形成過程中的土地制度成因
二、城中村形成過程中的土地制度控制
第三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集體土地轉制要求及其實施
一、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集體土地轉制要求
二、城中村改造過程中集體土地轉制的法律實施
第四節城中村現象背后的深層土地制度問題及其化解
一、城中村現象背后的深層土地制度問題
二、實現集體土地國有化的法律漸進方法
第八章農村土地整理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節土地整理社會公共性含義的法律詮釋
一、社會公共性的法律內涵
二、土地整理的社會公共性
第二節土地整理制度的基本法律性質
一、土地整理法是社會本位法
二、土地整理法是國家干預法
三、土地整理法是經濟民主法
四、土地整理法是綜合調整法
第三節有關國家或地區對土地整理制度的規定
一、土地整理目標具有綜合性
二、土地整理過程的國家主導性
三、公眾享有廣泛的民主參與權
四、擁有健全的土地整理法律制度
第四節建立健全我國土地整理制度的法律建議
一、樹立土地整理制度的生態環境價值觀
二、通過法律手段保障土地整理的資金來源
三、推行土地整理規劃和土地整理評價制度
四、建立健全土地整理權利補償和產權調整制度
五、對農村宅基地整理應實行多種整理模式
六、注意發揮市場平等法在土地整理中的作用
七、全面實行公眾民主參與土地整理的制度
第九章我國農業補貼政策及其法律制度化
第一節現行農業補貼政策及其評析
一、農業補貼政策的歷史發展及其現狀
二、農業補貼政策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構想
第二節開征農業發展維護稅的必要性
一、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需要
二、是提高社會規模經濟效益的需要
三、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現實需要
第三節開征農業發展維護稅的可行性
一、開征農業發展維護稅的理論依據
二、開征農業發展維護稅的社會經濟條件
第四節農業發展維護稅法律制度構建
一、城鄉維護建設稅難以取代農業發展維護稅
二、農業發展維護稅的具體制度安排
第十章農村土地市場化與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
第一節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歷史發展過程
一、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現代社會保障的制度變遷
二、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及其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集體土地制度對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影響
一、對農村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直接影響
二、對農村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間接影響
第三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的改革方向
一、改革的宗旨是實現農村土地市場化
二、改革的方向是明確農村土地的產權關系
第十一章農村土地市場化過程中的戶籍制度改革
第一節戶籍制度改革及其存在問題
一、我國戶籍制度改革概況
二、我國戶籍制度依然存在的問題
第二節自由遷徙的戶籍制度價值
一、自由遷徙制度的自由價值
二、自由遷徒制度的正義價值
三、自由遷徙制度的秩序價值
四、自由遷徙制度的效率價值
第三節自由遷徙落戶條件的目標模式
一、戶籍制度改革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二、自由遷徙制度應該采行的目標模式
第四節自由遷徙的法制化路徑
一、樹立自由遷徙的科學發展觀
二、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減輕人口自由流動的制度壓力
四、創新農村戶籍的取得制度
五、做好戶籍制度改革的目標引導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作為現代社會保障制度重要保障內容的年老、疾病、傷殘、失業、生育、死亡和災害等,雖然不全是市場經濟造成的,但是有關群體這些特殊困難的解決,則是市場經濟無能為力的。市場經濟是一種最具效率的經濟運行模式,但是市場經濟也存在副作用,在許多方面發生了市場失靈現象,現代社會保障制度正是為修正市場經濟之不足而產生的。反之,市場經濟也是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重要社會基礎,否則,皮之不存,毛將焉附。但是,在我國,由于實行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村市場經濟并未真正形成。土地集體所有制的高度身份性特征,決定了在這種制度下勞動力資源無法有效流動,作為農村土地直接受益人的農民個人也無權處分土地,而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農民集體組織是不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團體,它雖然名義上是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但它對土地并不享有完整的處分權,通常無權把集體土地用于各種交易,也無權擅自改變集體土地的農業性質,只有經過國家征收農業用地才能轉變為工業用地。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在建國初期對經濟社會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后來逐步滋生了平均主義大鍋飯思想。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實行的聯產承包經營制度體現的是土地資源分配上的平均主義,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仍然十分低下。如前所述,土地集體所有制有利于發揮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但是無疑也阻礙了農村土地生產效率的進一步提高。目前,農村集體土地的社會保障作用已經捉襟見肘,現代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又是步履艱難,如醫療社會保險基金籌集,雖然國家已經負擔相當沉重,但是在不少地方仍然有許多農民不愿交納自己的那一小部分,其原因是復雜的,既有認識原因,也有客觀上的貧困原因。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建設用地需求不斷增加,土地征收問題越發嚴重,經常發生的情況是農民的“保命田”被“剝奪”,卻不能獲得相應的“保命”條件。誠如學者所言,土地長期以來給予農民的生活保障功能在相當程度上抑制了農民對社會保險的需求以及參與社會保障的積極性,也使得政府忽視農民的社會保障權利,從而導致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和改革嚴重滯后,而農村社會保障的名存實亡,又使土地的保障功能被迫強化。因此,尋求適合我國國情的農村社會保障發展途徑,必須首先正確處理好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村社會保障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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