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規(簡體書)
- 系列名:高職高專金融保險專業系列教材.金融保險企業崗位培訓教材
- ISBN13:9787302303206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大陸)
- 作者:溫智; 裴斐; 張武超
- 裝訂/頁數:平裝/318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12/0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3.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組織機構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總裁1人、副總裁若干人。總裁、副總裁由國務院任命。總裁對外代表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行使職權,負責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須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查任職資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事會的組成、職責和工作程序,依照么國有重點金融機構監事會暫行條例》執行。
4.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業務范圍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其收購的國有銀行不良貸款范圍內,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時,可以從事下列業務活動:①追償債務;②對所收購的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進行租賃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重組;③債權轉股權,并對企業階段性持股;④資產管理范圍內公司的上市推薦及債券、股票承銷;⑤發行金融債券,向金融機構借款;⑥財務及法律咨詢,資產及項目評估;⑦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活動。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向中國人民銀行申請再貸款。
5.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經營和管理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行經營目標責任制。財政部根據不良貸款質量的情況,確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置不良貸款的經營目標,并進行考核和監督;應當根據不良貸款的特點,制定經營方針和有關措施,完善內部治理結構,建立內部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管理、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應當按照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運作;轉讓資產,主要采取招標、拍賣等方式。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免交在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和承接、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業務活動中的稅收;免交工商登記注冊費等行政性收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應當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應當聘請財政部認可的注冊會計師對其財務狀況進行年度審計,并將審計報告及時報送各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八)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1.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概述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以下簡稱財務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設立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及產品銷售提供財務管理服務,以中長期金融業務為主的非銀行機構。
成員單位包括集團母公司,母公司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持股不足20%但處于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外資企業集團的成員單位還包括該外資企業集團的外方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持股或與該外資企業集團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
設立財務公司,應當報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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